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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推動能源革命是檢驗電改的唯一標準

2015-04-07 08:30:39 中國科學報   作者: 魏楚  郭琎  鄭新業  

電改是能源革命在電力行業的具體體現,對電改的評判不能僅限于電改方案本身,要跳出電改來看電改。

從2002年國發5號文開始,“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離、競價上網”的十六字目標幾經蹉跎,至今仍未完全實現。時隔13年,2015年發的9號文《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再次提出電改“三放開、一獨立、三加強”的目標。

此次電改以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體制改革為背景,是如改革派所言—新電改毫無新意?還是如許多報道所言—新電改催生新增市場,釋放改革紅利已不存在?我們認為:新電改實則是能源革命主題下的“蛋”,電改必須要以破解我國能源痼疾為決策目標;以能源發展的現實困境為約束條件;以是否推動能源革命為評價的唯一標準。

打通體制堰塞湖:

能源革命的“破”與“不破”

故事的一切,要從新電改所依存的歷史背景—能源革命開始說起。能源革命是電力體制改革的導航燈、規劃師。新電改則是能源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能源革命的重要抓手,是推動能源革命的先鋒隊。新電改推出的初衷和落腳點,都必須要以能源革命所指目標為導向。因此,首先需要厘清:能源革命要破解哪些痼疾和障礙?

我國能源領域的首要矛盾是供需失衡,2000~2013年,能源缺口從1億噸標煤增至3.5億噸標煤;平衡國內能源供需的結果是嚴重依賴國際能源市場,2012年原油、天然氣的進口依存度分別達到58%和29%,國家能源安全面臨較高風險;盡管供需缺口持續擴大,但由于能源價格非市場化扭曲嚴重,能源資源利用效率較低,存在大量無效低效使用;此外,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在短期內難以改變,能源消費導致的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威脅到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

在此背景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明確提出要推動能源革命,習近平總書記更是對能源消費、能源供給、能源技術、能源體制和國際合作五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之所以提出“能源革命”而非“能源改革”,始于領導層清醒認識到:能源領域痼疾不除,體制障礙久不舒緩,將累積成高懸于社會之上的堰塞湖,淤積成經濟發展中的血栓,變身成改革創新的攔路虎,因此需要施猛藥以去疴、施重典以治亂。因此,能源革命劍之所指,均有明確的目標和需要破除的問題(見表格):在確保能源供需外,治理環境污染與控制溫室氣體、調整經濟結構、應對價格沖擊、保障能源安全均是能源革命的重任所在,能源革命任重道遠。

決策掣肘與困境:

能源革命的“能”與“不能”

面對上述多重革命目標,決策者有多個政策工具箱,但又面臨多重約束。如果需要達到諸如“保障能源供需”之類的單一目標,不說輕而易舉亦必手到擒來;如果二維兼顧,譬如要同時實現“保障供給、減少污染”,雖有困難尚存可行之策。然而,諸如“既要有能源用,又要沒有(低)污染,還要價格便宜”的多維目標,則往往難以尋找到現實的組合選項。

其次,討論能源革命,既需要關注效率,也需要關注公平,不能忽略欠發達地區的發展權問題;既要讓市場起作用,在市場失靈部分讓政府發揮作用的同時,還得防止政策失靈。

此外,能源革命的諸多目標,與其他改革目標之間可能存在不兼容或者重疊,因而決策者往往需要統籌全局,將不同改革和目標設定優先級和先后順序。可見,能源革命實是多有掣肘、踟躕難行。

回歸起點與終點:

電力改革的“變”與“不變”

正是上述這些決策面臨的“能”與“不能”約束條件,進一步深化了對能源革命“破”與“不破”的客觀認識。但萬宗歸一,電改是能源革命在電力行業的具體體現,對電改的評判不能僅限于電改方案本身,要跳出電改來看電改。

能源革命本身才是電力改革的基石與出發點,也是電力改革的終極目標和終點,因此是否回應了能源革命的訴求、是否破除了能源革命的障礙、是否服務于能源革命并推動能源革命進程,是衡量電力改革的標尺,是檢驗電力改革的試金石,也是評價電力改革的唯一標準。

能源革命本身才是電力改革的基石與出發點,也是電力改革的終極目標和終點,因此是否回應了能源革命的訴求、是否破除了能源革命的障礙、是否服務于能源革命并推動能源革命進程,是衡量電力改革的標尺,是檢驗電力改革的試金石,也是評價電力改革的唯一標準。

那么,哪些領域將要實施能源革命,即“變”?哪些領域留待未來攻堅,即“不變”?

首先,在確保電力供給方面,9號文提出“有序縮減發用電計劃,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提升以需求側管理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這實際上對推動電力市場化交易、確保電力供需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在保障電力安全方面,5號文中要求改革要“有利于提高供電的安全可靠性”;9號文則更明確提出要“保障電能的生產、輸送和使用動態平衡,強化和提升電力安全高效運行和可靠性供應水平”,也即新電改將保障電力安全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再次,在治理環境污染方面,5號文闡述為“(改革要)有利于改善對環境的影響,制定發電排放的環保折價標準”,9號文則具體提出要“積極發展分布式電源,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機組上網支持節能降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上網”,盡管形式上利好于新能源,但在細則出臺前,我們認為現有方案沒有涉及優化電源結構的機制,也沒有考慮引入煤炭清潔利用和節能調動機制。此外,9號文方案可能導致高耗能產業產能擴張,產業結構的惡化有可能抵消新能源增長帶來的環境利好。

此外,在市場化改革方面,9號文在現有“5+2+4”的電力市場格局基礎上,進一步引入競爭,形成適應市場要求的電價機制,并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建立相對獨立交易機構。9號文以“堅持市場化改革”為基本原則,因此可以預期新電改帶來了更大程度的市場競爭,部分行業將受益于競爭帶來的價格下降,而公益性行業和居民部門電價短期內將維持平穩—但這都是基于沒有處理電價交叉補貼這團亂麻的前提。最后,在強化政府監管方面,依據5號文所設立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缺乏獨立性,效率低下。9號文鮮明闡述了“加強電力統籌規劃和科學監管”和“抓緊修訂電力法律法規”的要求。但是,方案并沒有明確監管主體和地位,其有效性要打上問號。

總體來看,9號文再次強化了電力供給與電力安全保障,重點是推動了市場化改革,但在應對污染治理、經濟結構優化和強化監管領域,仍有待未來細則的出臺或進一步改革。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能源革命,電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