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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供熱之路該如何走?

2015-06-23 09:23:53 《風能》   作者: 楊建設  
        說到風電供熱或風電供暖,便可聯想到“將風變為熱水”、“一把鑰匙打開兩把鎖”、“破冰”、“突圍”、“想說愛你不容易”等業內用語。有些表述略顯沉重,無非是說風電供熱原本是個好點子,可以成為一項解決我國當前風電消納困局的重要措施,但又遭遇許多無奈。無奈即是問題,就應該“有個說法”,本文為此擬就我國風電供熱現狀及其出路做出一些探討。

風電供熱抑或電力供熱

風電供熱的靈感來自北歐國家丹麥風電的發展。丹麥十余年來風力發電飲譽世界,一些體現現代能源利用特征的理念和技術確有啟發意義。近幾年來,我國三北地區風電開發,有點陷入并網消納的困境,而丹麥風電發展成就及其區域供熱技術就很自然地成為了一塊“他山之石”。

我國能源資源和能源需求有著逆向分布的特點,三北地區同是風能資源和煤炭資源豐富地域,但區域內能源消納空間有限,遠距離跨區域輸送又面臨很多技術障礙,而電網還沒有形成必要的適應能力,這種情形下,風電開發一定時期后確實將面臨電網消納的困難局面。

可喜的是,我國三北地區多屬于冬季供暖區域,而冬季產熱供暖需求恰好可與風電消納形成契合,若冬季產熱供暖能夠通過風電部分解決,還能夠緩解困擾我國北方地區傳統采暖季燃煤污染問題。由此,風電供熱就成為了一個解決風電消納和采暖減排兩面問題的抓手。

但不得不說,“風電供熱”的含義含糊,說清楚這個概念不僅便于大家理解,對解脫目前困境也有積極意義。

風電供熱從宏觀意義上講,是指電力供需一時難以平衡,原本可用來發電的風一時用不起來,“多余”的風棄之可惜,而將其發電用于產熱供熱,則電力系統可達到新的供需平衡的工程應用措施。這其中關鍵是風不可棄之,是物盡其用,否則,從能源梯級綜合利用的角度將不盡合理(電、熱能源品位不同)。

在風電供熱的過程中,風多不多余是相對于電網的,熱產多產少是通過電網實現的,風電和供熱之間有一個中間介質——電網。所以說,風電供熱本質上是電力供熱,而電網始終是其間消納風電,引導供熱負荷,平衡電力供需的基礎角色。

風電供熱價值何在

風電供熱的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儲能、調峰及減排三個方面:

(一)風電供熱可以視為電力生產及儲能利用的過程

從整個發電、輸電及產熱供熱的過程看,由于風電供熱弱化了風力發電的隨機間歇性,供熱系統可以儲熱形式實現儲能用能,也降低了風電對于電網的適應性要求,因此可以將風電供熱看作是電力生產及儲能利用的過程。

(二)風電供熱可以為電網負荷調峰做出貢獻

熱力負荷可以依據電網要求安排用電運行,且可以借助儲熱設施平滑出力,從而為降低電網峰谷差及調峰填谷做出容量貢獻。

(三)風電供熱可以替代燃煤創造減排效益

作為電力用戶,尤其是作為我國三北地區供暖季燃煤替代的技術方案,風電供熱設施的廣泛運用有利于大幅度地減少燃煤污染排放,為社會創造可貴的環境效益。

與積極意義相對的,風電供熱也有不利方面,其較熱電聯產等方式獲取熱能過程被人為“拉長”(一次能源,又電力,再熱力),能源消耗可能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說,長遠看,風電供熱的用能方式應該局限于一定時期或專門場合,例如適用于電網末端分布能源利用方式等。

風電供熱的出路何在

一、基本現狀

我國風電供熱的起步大致可以追溯到四年前。2011年7月,在業內各方積極探索的背景下,國家能源局組織召開了風電供熱方案的論證會議,當年11月就有首個示范項目在吉林洮南落成投運。之后,國家能源局又陸續下發“關于做好風電清潔供暖工作的通知”等數個文件加強風電消納工作的指導,迄今,我國在三北地區的多個省市已有一批已建和在建風電供熱項目。

回顧來看,各地已建風電供熱項目對于當地大氣環境的改善已經做出了切實貢獻,但其對于電網調峰等,由于缺少基礎數據或所占容量過小,所起作用尚不明確。

項目的主要問題是經濟性差,它們多以協議方式將供熱運營與風電場不棄風或少棄風的條件綁定,其中供熱成本主要取決于用電電價,盡管后者按電網較低供電電價計取(如谷期大工業用戶),但一般仍遠高于燃煤供熱成本的等值電價(等價熱值電價),即風電供熱項目的經濟可行性是依賴風電場發電收益保證的。

很明顯,對于這些項目的供熱部分,現有制度與政策還不能為投資企業提供有利條件,而企業投資供熱的動機只是期望能在風電棄風困境中有所解脫,或者說,一些企業投身風電供熱僅僅是把供熱當“門票”,換取風電場發電收益少受損失,有時候只是為多上一個項目而已。

由此,不得不說這實在是進入了一個誤區。倘若承認風電供熱本質上是電力供熱,那么為了解決棄風,就讓風電獨家擔起供熱的擔子則于理不合,而若管理思路甚或社會輿論也傾向于只是將風電與供熱“拉郎配”,則會將目前困局更加擴大化。

二、未來出路

可以說,我國風電供熱的未來消長有賴于我們能夠給予的近遠期兩個階段的發展環境。

就長遠看,與其他生產用能方式一樣,風電供熱的命運與我國能源發展戰略的實施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息息相關,具體一點說,其與一項重要工作相聯系,這就是電力市場化。作為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電力市場化就是構建一個開放、透明、充分的電力市場體系。

理論與實踐都在證明一個道理,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電力系統的技術支持,更需要一個開放的、現代的、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電力市場環境。有了這樣的電力市場環境,人們就可以將風電供熱的存在價值交由它檢驗,讓它決定去向。當然,管理部門也要借助“有形的手”矯正市場的失靈,對于風電供熱還要根據有無經濟外部性做出恰當干預。

盡管這里把電力市場化視為遠景,但我們卻希望它能早些到來。

眼下來看,可以在技術和政策兩個層面做出努力,讓風電供熱真正有所作為。

風電供熱由風電消納需要而來,供熱僅是其中一個落腳點,為此不妨將風電與供熱分開分析。對于前者風電,我們要落實既有管理措施并盡力掃除技術障礙,這包括“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落實、堅強智能電網建設及分布式能源系統利用等。“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對于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納作用重大,意義不言自明,但截至目前落實不盡如意;堅強智能電網建設可以有效擴大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范圍和空間,值得期待;分布式能源利用方式是未來能源發展方向之一,包括丹麥在內的一些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好國家的成功經驗,也讓我們對于消納更多風電充滿信心。

對于后者供熱,目前如何做好,如何破局,本文認為主要應該著力在政策層面下功夫。政策舉措見效快,但影響面廣,敏感度高,必須有系統的方法。

如何制定政策

一、思路和政策

目前,有關風電供熱可以遵循的政策性指導意見,仍然只是2011年7月國家能源局召開的風電供熱方案會議紀要上提出的意見。該意見指出,“風電供熱的基本方式為:風電企業按對應的供熱設施總用電量,低價向電網企業出售這部分電量,電網企業收取合理的輸電費用(含國家各種稅費)后,將這部分電量轉供給供熱單位。風電企業低價提供的供熱電量按當地風電電價補貼標準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補貼”。該意見出發點在于不打破既有風電等政策框架,基本思路是讓風電企業主要承擔起供熱成本。應該說,由于該意見的基本思路存在局限性,且也沒有解決好供熱項目本身的經濟可行性問題,它也就沒有成為解決目前風電供熱困局的有利支撐。

本文認為,目前風電供熱解困,可以遵循“回歸電力,受益補償,清理錯項,直接購電”的思路。

所謂“回歸電力”,就是讓風電供熱回歸電力供熱的本源,就是尊重風電供熱的本質屬性,在原理上將風電與供熱分離,在供熱是電網用戶的本來意義上研究出路;所謂“受益補償”,就是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分析風電供熱的受益方,根據受益測算擬定補償方案;所謂“清理錯項”,就是檢查清理錯位的項目,取消或減免不合理費用,減輕風電供熱經營負擔;“直接購電”則是爭取將電力供熱納入到當前正在開展的大用戶直購電的試點工作范圍,搭上電力改革班車,使供熱項目獲得更多支持。這一思路的基本目標,是在理順關系的基礎上,提供合理支持,進而使供熱這一工程措施的經濟性得到較大改善。

根據上述思路可以制訂以下三條具體政策:一是“受益對應補償”,二是“減免基本電價”,三是“市場直接購電”。

(一)受益對應補償

根據受益情況對應確定補償方案,有必要先厘清存在哪些風電供熱的受益方,而其可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由于替代燃煤減少污染排放因而受惠的自然環境及社會,二是由于儲能和調峰作用因而受益的電網。

(1)環境價值及其補償

這里的環境價值,是指由于減排污染物而避免的污染經濟損失的價值量,有關分析方法可以采用所謂環境效益貨幣化的評價方法。

風電供熱的過程,一方面由于替代燃煤鍋爐供熱,即相應減排污染物,而創造環境價值,另一方面,作為電力負荷用電又可能因燃煤發電機組提高出力致使燃煤量增大,即加大污染物排放,而附加環境成本。本文所論風電供熱替代傳統供熱,所涉及區域多是屬于三北地區中小城鎮,而其傳統采暖供熱主要以小型燃煤鍋爐為主,后者不僅數量大,分布廣,同時,相對電力系統中污染減排控制嚴格的大型燃煤火電機組,一般燃煤污染排放強度更大。簡言之,風電供熱替代燃煤鍋爐供熱與致使電力系統燃煤增大兩方面的綜合環境價值一般是正向的。

可以檢索到很多有關燃煤環境成本及替代環境價值的報道和文獻,例如,近期國際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發布的一項研究成果顯示,目前我國有關煤炭價格成本之外的環境和健康外部成本大致是前者的二分之一;我國高校等研究機構亦著文認為,風力發電相對于燃煤火電的環境價值可以達到0.1元/kWh左右。應該指出,有關分析方法存在差異,計算條件也不盡相同,所得結論亦需檢驗,但他們所反映的基本事實是值得采信的。借鑒類似方法并借助一項工作,筆者也就風電供熱的“綜合環境價值”進行了測算,但鑒于過程繁瑣,清晰起見,這里僅列出幾個主要計算條件:

l、電力鍋爐采用高溫蓄熱鍋爐,效率為95%;

2、所替代燃煤鍋爐為目前應用較多的小型鏈條式鍋爐,燃燒效率約為55%,且大氣及固體污染物減排能力較低;

3、電力系統以大型燃煤火電機組為主(發電量約占總電量的80%),原煤煤耗率約取400g/kWh,且污染排放符合相關標準,減排能力較高;

4、原煤單位熱值取為21.2MJ/kg;

5、相對于單位污染物的環境價值主要參考文獻數據,且反映的是環境治理的直接成本。

計算結果顯示:就風電供熱方式替代燃煤供熱而言,盡管相對燃煤消耗稍有增大(如前所述,原因在于熱能轉換過程的延長),但由于燃煤火力發電機組和小型燃煤供暖的污染排放強度存在差別,該方式相對電網增加的環境成本約為0.09元/kWh,而其替代燃煤鍋爐供熱所產生的環境價值約為0.14元/kWh,即兩方面綜合約有0.05元/kWh的環境價值。這一數據實際上就是風電供熱可以為社會所省去的環境治理成本,它對應著經濟學概念中正的經濟外部性,換言之,風電供熱可以據此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那么如何補償呢?既然環境價值的受益方是自然環境和公共社會,那由政府出面補償則順理成章,而相關依據也有法可循:

國務院2013年9月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到,要遵循“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且通過“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財政手段加大對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正在修訂中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就燃煤大氣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肚鍧嵣a促進法》要求各級政府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清潔生產?!豆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也要求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至于補償資金的來源則可以考慮中央和地方兩個渠道。本文建議,在源自中央財政的“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中,專劃一塊風電供熱支持資金,標準可參照經審核的環境價值及總量確定,而撥付可采取經由電網完成。不過,前述環境價值是按單位電量測算的,而補償標準則可以按單位熱量制定,以便操作。與此同時,還可以爭取獲得地方政府有關專項資金(例如“煤改電”項目等)的支持,但通常地方資金支持力度不一,也不容易統一核算,本文不再計取具體數額。

綜上,本文將風電供熱可獲得的環境價值補償標準暫按0.05元/kWh擬定。

(2)電網受益及其補償

風電供熱設施的運行,在用電同時可以在電網中起到一定程度的儲能和調峰作用,盡管這個作用可能不及專門調峰電源那般調用自如。既然電網也是受益方,也就有理由為風電供熱做出一定補償。

本文認為,相關補償可以參照電網企業有償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償方式,在評估核算的基礎上確定。目前,國內一些區域電網公司在有關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的管理規定中,大都按照基本調峰和有償調峰對于調峰輔助服務進行了劃分和規定,其中,基本調峰屬規定義務,而有償調峰則指基本調峰以外,且可以按規定獲得補償的調峰運行。

如果考慮到風電供熱是在現有電力系統格局中新出現的有利于緩解電網調峰壓力,且現階段應該扶持的工程措施,那么它所提供的儲能和調峰貢獻就可以參照相關辦法,不再區分基本調峰或有償調峰,直接依據有關有償調峰標準給予一定補償回報。

有關補償資金來源和發放或可以納入并網發電輔助服務費用范疇一并考慮,而后者來源在原電監會《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已有規定。

目前,我國三北地區各區域電網有關有償調峰的補償標準差異很大,例如華北電網為0.05元/kWh,東北電網為0.5元/kWh,西北電網則很小,可忽略不計。為行文方便,本文將風電供熱可獲得的電網補償標準暫按0.02元/kWh的折中數字計取。

(二)減免基本電價

目前各地已建風電供熱項目的用電電價,多數可歸類為現行銷售電價的大工業用戶方式。該種方式為兩部制電價,一部分為電度電價,此可對應相對數額較低的分時電價的谷期電價,另一部分為基本電價,此對應電網按用戶用電容量收取的電價?;倦妰r的立項依據是供電企業需要回收相關容量成本,而收付方式可由用戶按變壓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選擇其一。

政府主管部門從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考慮,有關基本電價大都分時期分地區按照相同的收取標準給予核定,而實際確定原則在《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514號)已有說明,即“各用電特性用戶應承擔的容量成本按峰荷責任確定”,而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比例,須依據“用戶的負荷率、用戶最高負荷與電網最高負荷的同時率等因素確定”。由此看來,對于在谷期固定時段且基本為穩定負荷的風電供熱來講,電網為其付出的容量成本較低,因此有理由少承擔一些成本義務。不過,鑒于相關測算比較復雜,本文僅建議在較充分的數據支持下,有關部門能夠為風電供熱專門制訂一個合理且較低的基本電價。

仍為行文方便計,這里假定可以為風電供熱減免一半基本電價。測算可知,在執行兩部制電價方式的風電供熱項目電價成本中,基本電價占比約在30%-45%左右。那么意味著風電供熱可以降低約15%-20%的電價支付(約合0.05元/kWh-0.1元/kWh)。

(三)市場直接購電

所謂“市場直接購電”,是指希望將風電供熱納入到2014年上半年以來已經在全國多個地區推進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試點范圍里來。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業內又簡稱為“大用戶直購電”。

“大用戶直購電”的基本目的,是讓發電側和售電側市場化先行一步,進而為最終建立開放的電力市場做出準備。讓風電供熱能夠“市場直接購電”符合“大用戶直購電”的準入條件,且同時有利于創造減排環境效益,以及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可謂有便利,有需要,這趟便車,“可以搭一程”。

就目前總體形勢看,由于全國電力消費增速放緩的緣故,除水電外的各類發電設備利用小時數均不同程度地呈現下降態勢(風電下降又與“棄風限電”問題有關)。這種情形下,如果風電供熱適時納入“市場直接購電”,就有可能因為供需雙方需求照應,而使風電供熱可以獲得一個低于當前價格的有利電價,這是因為供電企業總是有著增大發電設備利用小時數的經營需要。

當然,“市場直接購電”離不開“大用戶直購電”的規范框架,而有關規定可否做出調整將直接影響上述設想的結果,這里主要指的是,在《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中尚有著“發電企業直接向大用戶供電的發電容量在安排計劃上網電量時予以剔除”的規定。倘不能為,則只能仍然是風電企業來做供方,但應保障“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落實,不能是直接售電了而棄風照舊。

當采用市場直接購電方式時,購電交易價格中一部分是輸配電電價,這部分由非市場因素決定,另一部分是發電電價,可由購售電雙方商定。仍對大工業用戶用電方式而言,在考慮輸配電電價(參考《電力監管年度報告(2011)》,暫取0.15元/kWh)后,那么風電供熱市場直接購電的電價降低幅度亦可能在0.05元/kWh-0.1元/kWh左右。

二、關系及統籌

總結三條具體政策可以看到,第一條“環境價值補償”的利益關系簡單明確,在現有管理框架下,只要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則易于制定;后面兩條“減免基本電價”和“市場直接購電”涉及面稍顯復雜,甚至可能有與現行法規相沖突的地方,這需要做出更多工作;此外,有些政策的前提互有排斥,例如“市場直接購電”意味著供熱電力可以不再是固定時段和穩定負荷,電網方面可能因此不再收獲儲能調峰作用,且承受線路容量成本也不會有明顯減少,這種情形亦就難以同時適用電網受益補償和減免基本電價的政策;更多地,第一條“環境價值補償”還有另外一種情形,當同時實行“市場直接購電”且由風電企業為供方時,由于電力供熱替代燃煤供熱不再致使電網增加環境成本(前文相對0.09元/kWh),則此時所貢獻環境價值實為0.14元/kWh,不過,考慮到實現如此補貼幅度的可能性較低,本文為此不再區分,且建議補貼統一取值為0.05元/kWh。

清晰起見,這里再以下面表格形式將所建議政策及可獲得權益扼要列出:

不難看出,上述政策實際可歸納為兩套方案:一套可謂“補貼加減免”,即“受益對應補償”加上“減免基本電價”;一套則可稱為“補貼加市場”,即“受益對應補償”中首項“環境價值補償”加“市場直接購電”。

還應指出,為上述政策擬議的權益雖有明細,但顯然所建議數值還只是基于估算且偏于保守的,相關討論更重要的是為政策支持提供某種思路。

結語

本文從風電供熱的本源分析入手,認為風電供熱本質上是電力供熱?;仡檱鴥蕊L電供熱現狀,感覺存在一個誤區,有關管理思路,包括業內觀點,若只傾向于將風電與供熱“拉郎配”,目前風電消納及相關供熱問題的困局會更加復雜化。

本文提出了解決風電供熱困局的思路,即“回歸電力,受益補償,清理錯項,直接購電”,由此更進一步給出了“受益對應補償”、“減免基本電價”及“市場直接購電”的三條具體政策建議。

透過有關三條政策的闡釋可以看到,風電供熱項目可以相應減少0.1元/kWh-0.15元/kWh以上的用電費用,果真如此,這無疑對于解困當前風電供熱局面是一個大的利好。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風電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