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并繼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從九個方面作了深化和調整,但是,對于審議稿中的相關內容,環保法學界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教授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二審稿中提出的一些內容,都比上一稿有進步。但是,仍然存在多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企業超標排放最高罰100萬元的規定并不合適。
觀點1
超排處罰力度應加大
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隨后在經過調研、征求意見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于6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6月17日,再次進行了審議。
比較兩次審議稿,修訂草案在九個方面對一審稿進行了深化和調整,包括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對未達標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規定,對燃煤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定,對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定,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調整等。
在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上,全國人大指出,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罰款幅度過大,容易造成裁量權濫用,建議細化。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明確相應法律責任。二是對修訂草案有義務性規定但沒有明確處罰的,增加了處罰。三是將有幅度的罰款修改為定額罰款。
其中,修訂草案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對此,于文軒認為,修訂草案作出這一“100萬元”處罰上限的規定,并不一定適當,這對于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有害無益。
很明顯,一旦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在利益的博弈下,更多企業將會走向違法的一面,這也是曾長期困擾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頑疾之一。
于文軒建議,在超標排放罰款方面,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從環保法來看,既有按日計罰不計上限的金額處罰外,還有對違法排放企業責任人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法律追究。
觀點2
機動車限行應補貼
近年來,機動車排放成為城市大氣污染物的重要來源。
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在2015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現場會上表示,機動車、工業生產、燃煤、揚塵等是當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環境空氣中顆粒物的主要污染來源,約占85%-90%。其中北京、杭州、廣州、深圳的首要污染來源是機動車。
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全國人大介紹,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對機動車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建議對此規定更加嚴格的程序。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可先增加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對此,業界有著廣泛爭議,在一些業內專家看來,地方出臺限行規定將會導致差異化問題存在,給整個交通的通暢帶來挑戰。同時,一旦該規定立法,也是對私人權利的一種限制。
于文軒認為,上述規定仍然含混不清。修訂草案中并未規定社會公眾意見對于限行政策的作用。而且,公民合法財產權因應急受到明顯限制的,是為公共利益作出犧牲,應當給予補償。
他進一步建議,對機動車實行限制或者禁止行駛措施的,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限制或者禁止的天數通過稅費退還給予補償。
在機動車限行方面,全國人大也提出,對這個問題再繼續深入研究。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