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瓶頸制約因素日漸增多,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必須擁有“三個優先權”。
需要樹立可再生能源的“三個優先權”,即發電優先權、發展優先權和消費優先權。我國電力體制改革一個主要目標是要解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問題,而正準備出臺的配套改革措施中,達成共識的就是設置發電優先權,風電、光伏發電等享有最優先級的發電權。
只有發電優先權是不夠的,因為電力市場空間是有限的,所以必須在規劃階段,有一個可再生能源發展優先權,在國家層面規劃期,就應該將發展優先權進行定位。此外,在能源消費的時候,也應該確立可再生能源的優先權,應該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份額,確保消費優先權。 (梁志鵬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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