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布了最新版《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這是2006年財政部首次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237號)和2011年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之后,第三次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章進行制定和調整。
“重視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整體能力建設是《辦法》的最大亮點。根據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階段,《辦法》將支持重點轉向關鍵技術開發推廣和公共平臺建設,這就是越來越重視產業能力建設的體現。”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指出,《辦法》中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方式進行了調整,將市場機制引入,提倡“擇優”分配,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把補貼用在“刀刃”上。
新版《辦法》除了對原老版《辦法》過時條文進行刪除外,還新添加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臺建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綜合應用示范等重點支持范圍。
“之前的資金補貼重點在于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本身,還有利用設備的制造和生產。與其他行業一樣,我國風電、光伏等行業經歷了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過程,目前已邁入自主創新的新階段。單純對開發項目和制造企業的補貼扶持,已經無法適應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一時的補貼也無法對其產生長遠的促進作用。”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介紹說。
我國風電經歷了10年發展,一個具有競爭力的較完整的產業鏈體系已基本形成,并處于全球領先地位。此次《辦法》中提出重點支持的公共平臺建設和關鍵技術推廣及產業化示范等方面,正是風電行業目前最需要的。公共研究平臺建立起來,基礎的最新技術可以在上面共享,可最大程度提高效率,推動全產業的快速發展。
“與目前我國在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一樣,加強關鍵技術推廣和產業化示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為了給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商業運用模式樹立參照標桿,使之在更大范圍內推廣的時候可以趨利避害。”孟憲淦說。
《辦法》明確指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分配結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競爭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據實結算等方式。
“競爭性分配就是"擇優"補貼。對于技術和經濟實力強、電價低的項目給予更多的資金分配,目的在于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孟憲淦表示,此次提出了補貼發放將采用競爭性的方式,引入市場化機制,就是要讓補貼起到引導式的“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事實上,在可再生能源行業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在近期發布的各項政策中也時有體現。如今年3月下旬,在國家能源局發布的《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中就指出“鼓勵通過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資源,選擇技術和經濟實力強的企業參與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下降,對降低電價的地區和項目適度增加建設規模指標”。
“不論是近期可再生能源領域多項政策的出臺,還是火電上網電價的下調,無疑都透露出一個信號: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下降的壓力越來越大,光伏上網電價下調和風電電價再次下調的時間將臨近。”孟憲淦指出。
孟憲淦還坦言,可再生能源行業想要獲得強大的內在生命力,就不應再是需要政府支持的弱勢產業。作為一個政策創設出來的市場,可再生能源行業應善用補貼來為自己“造血”,以此提升質量和技術,逐步降低成本。同時,探索形成符合市場的商業模式,最終擺脫扶持,與傳統能源平價競爭。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