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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應對突發性地下水污染

2015-08-18 08:58:17 中國環境修復網   作者: 周俊 梁鵬   

天津濱海新區危險品倉庫集裝箱堆場起火爆炸事件發生后,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并委托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率領環境應急人員和專家組已于13日凌晨趕赴事故現場,與天津市環境監測部門會合查勘現場,了解事故發生后環境污染影響情況,并召開會議提出下一步環境應急要求。突發環境事故不僅影響大氣和地表水,也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那么,對突發性地下水污染應如何防范呢?

近年來,我國地下水污染事件頻發,給社會供水安全造成了嚴重影響,威脅了人體健康,也給我國環境管理帶來了嚴峻挑戰。由于地下水污染事故預警機制不健全,以致地下水污染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不及時,從而產生了一些不良社會影響。為了預防突發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應盡快建立完善的地下水污染事故預警系統,健全地下水環境管理體系。

突發性地下水污染事件類型劃分突發性污染通常是指因設備失靈、生產操作失誤、人為破壞或雷電、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影響,而發生的意外事故排放或滲漏,對環境造成突發性污染的現象。根據污染物進入含水層的時間長短和在含水層中的遷移快慢,結合水文地質條件的復雜性、污染物遷移的遲滯性等特點,可將地下水污染突發性事件分為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和遲滯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

長期以來,人們關注最多的是地表水污染事件,在應急處置時也往往以地表水為保護目標,通常忽視地下水。例如,在福建紫金礦業滲漏事故中,對污染做出快速響應的是下游養殖水域;在青島石化爆炸事故中,直接見到的污染是河流、海洋等地表水體污染,至于事故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并未受到應有的關注。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一般是指由于爆炸、車禍(翻車)、潰壩等事故使得大量污染物迅速進入地下水含水層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事件。

由于地下水污染具備遲滯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地下含水層之上通常具有包氣帶作為天然屏障,所以事故發生后污染物直接進入地下含水層而造成事故型地下水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概率較小。

然而在一些特殊水文地質條件下,該類事故型突發事件仍存在較大可能性。例如,在南方管道型巖溶發育地區,地面或地下裝置設備的污染物一旦發生事故,污染物會迅速進入含水層,并快速遷移,影響下游居民工農業用水安全,這種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的概率將大幅增加。

遲滯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

有些看似突發性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其實并非由當時突發意外事故造成,而是由于早期污染事故處理不當或重視不夠,當污染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在某一特定條件下發生并被發現,而被定性為突發性污染事件,這類污染事件的“突發性”一般只是表象,可稱為“遲滯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

例如2013年河北滄州“紅豆水”事故和吉林松原石油污染事故,2014年4月甘肅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故和河北無極皮革廠污染事故等,均屬于該類型地下水污染事件。遲滯型地下水污染事件是污染物在含水層或地下水中長期積累到一定程度后發生的質變,也是在對地下水環境長期不夠重視、地下水環境監測和防治措施不到位、地表污染處理過程中對地下部分忽視等原因的作用下,地下水中污染物積累至某一特定條件或遷移至特定區域時發生的必然現象。

另外,國家地下水質監測資料表明,我國地下水環境總體趨于惡化。對比北京、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海南、寧夏、廣東等9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年的地下水水質監測結果,地下水Ⅳ~Ⅴ類水從2007年的62.5%上升至2011年的76.8%。全國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質劣于Ⅲ類,部分城市飲用水水源不但常規化學指標超標,甚至出現了致癌、致畸、致突變污染指標超標現象。

盡管該類區域地下水水質惡化不會引起地下水污染突發性事故,但全國區域性地下水水質惡化削減了地下水環境容量,降低了地下水污染的閾值,提高了“遲滯型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的概率。突發性地下水污染事件原因分析引發突發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幾點:

地下水污染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地下水專業僅是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的二級學科地質工程專業下的一個研究方向,在地球科學領域屬于小學科,在水利學科中屬于邊緣學科,在環境科學領域也沒有足夠地位,使得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的研究發展和人才培養相對滯后。此外,我國涉水管理通常偏重于受到外界刺激后具有“立竿見影”效應的地表水污染問題,對具有長期性、隱蔽性、遲滯性的地下水污染不夠重視。這也導致地下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不夠,公眾對地下水的認知嚴重不足,對肆意污染地下水的行為缺乏應有的警惕,甚至熟視無睹,這無疑在客觀上加速了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僅有少數幾條條款涉及地下水保護與污染防治,缺乏系統完整的地下水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難以明確具體法律責任。即使現有的法律條文有涉及地下水的條款,其對污染地下水的管理措施也不夠嚴格,懲罰缺乏力度,對排污者缺乏威懾力,從而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作用。另外,法律上對很多能夠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廢排放,沒有形成明確的定義或范圍界定,這也導致管理部門監管依據不足,難以“依法辦事”。

地下水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

我國對地下水的管理存在職能交叉,涉及地下水管理的有國土、水利、環保等多個部門,盡管職能各有偏重,但對于地下水而言,將其按照含水介質、水位水量、水質等實行分開管理的方式,本身就容易引發地下水管理出現較多“灰色”或“夾心”地帶,造成管理不完善,甚至混亂。

地下水污染預警機制不成熟

近年來,地下水污染的突發性事件表明,我國尚未健全地下水污染預警機制,對于突發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應變和處理能力較為薄弱。這類地下水污染事件大多為遲滯型突發污染事件,多是地下水污染長期積累和影響的結果,因此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預警機制對于地下水污染防控、提前發現遲滯性突發污染事件而言十分重要。另外,目前科學領域針對地下水污染預警的研究仍停留在區域尺度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的預警,對于場地型地下水污染事件預警的研究仍鮮有涉及。

地下水污染預警機制完善建議

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不完善,致使地下水污染事故預警機制不健全,無法及時預報地下水污染事件的發生風險,故國家有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從制度和管理體系上完善地下水污染事故預警機制,降低突發性地下水污染事故發生的風險。

健全地下水法律法規體系

健全我國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應從兩方面入手 :一是對現有法律體系中已涉地下水部分的進一步修訂 ;二是對現有法律體系中缺失部分的補充。在明確地下水環境管理界限的基礎上,修訂現行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進一步落實地下水污染責任界定、地下水偷排處罰,并從嚴管理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部分,提高地下水作為一個重要環境要素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內容豐度。對于與地下水含水介質相關的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也應當明確其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法律條款的同時,應制定更詳細的實施細則,為執法提供更詳實的依據。應該從法律上對地下水環境容量賦予明確定義,明確界定地下水污染的邊界。另外,目前法律體系中尚缺失很多地下水相關的法律標準,如地下排污部分等,應當加快地下水立法的進程。

明確地下水管理職責權限

梳理我國各部委主要職責,不難看出,目前地下水管理的權限分配不盡合理,其中水利部職責為“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重點放在地下水作為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上。國土資源部職責中,“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涉及對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和監督,但所有污染問題均由環保部管理,即防止地下水污染又是環保部職責,與國土資源部職責有重疊。建議改革相關部委對于地下水管理的職能,合并地下水相關的管理權限,打破現在按照含水介質、水量水位、水質管理與污染穿插管理的職能交叉局面,將水位水量繼續交由水利部管理,水質和污染(含水介質)相關交由環保部管理,實現水源、污染源的雙重控制與管理。

加大地下水環境監測力度

早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我國就已經開始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工作,主要針對區域性地下水質惡化的監測; 21世紀初,進而將水質監測擴展至地下水環境監測,把地下水污染納入了地下水環境監測的范疇。2008年,北京耗資8 476萬元,實施了平原區污染源監測工程,重點對工業園區下游的地下水水質進行了監控,率先邁開了地下水環境管理的步伐。然而,該項工作的全國性推廣工作相對滯后,多項全國性地下水污染調查與防治工程在實施方案中一再強調地下水環境監測,但見效甚微,全國新的地下水環境監測或地下水污染源監測工程鮮有報道。應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特別是對石化、重金屬、輕紡、制革、垃圾填埋場等污染源進行重點監測。建議通過建立分級管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網絡,構建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分級監測網絡構成建議為 :一級監測由國家總體布局,針對國家級工業園區;二級監測由省市級人民政府主導,針對省級及以下工業園區和潛在的污染大戶;三級監測由企業自主監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監測數據,并對監測數據真實性負責。

完善地下水污染預警機制

我國學者在地下水污染預警研究方面已經做了大量工作,但大多均是對區域性水質惡化的預警。應加快對場地型污染預警的研究,制訂預警方案,建立預警機制,特別是對于老企業、廢棄場址、重污染行業的大企業應重點關注。依據污染源類型、污染強度、污染影響程度,結合地下水污染發生的滯后性特點等,對突發性地下水污染事件進行分類分級,預判污染發生的風險與級別,建立針對性的預警和應急處置措施,提高地下水突發污染事故的處理效率,降低事故的危害性。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地下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