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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監督“全民參與”有多遠?

2015-08-28 10:20:08 新華網

公眾參與程度越高環保保護就越有力。只有及時把最新的舉報人保護制度引入環保領域,才能真正將民眾的公共參與環保監督的熱情維持下去。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周凱發自重慶從“盼溫飽”、“求生存”到“盼環保”、“求生態”,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國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污染形勢嚴峻,構建良好的生態生存環境已成為當前社會公眾最為關心的公共話題。

近日,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配套細則,其明確了保障公眾獲取環境信息、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并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過,在一些專業人士看來,在環保舉報人保護具體條款方面,這部細則仍需進一步細化。

舉報人保護亟待制度化

有輿論認為,一直以來,但凡提到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總讓人有種“有名無實”之感。法律稱對環保信息等一切相關行為公眾有參與權,但其規定大都是綱領性的,并無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或單行的部門規章。公眾參與最核心的活動,就是檢舉與告發。舉報人的保護制度,也成了檢驗公眾參與真實與否的最有力試劑。

專家表示,從舉報人的本質上看,環境保護領域的舉報人,與其他各生活關系領域的檢舉人一樣,都是對違法犯罪或瀆職濫權等腐敗行為的告發與揭露,是一種自我承擔的社會公民義務之行使,其告發行為很容易招來打擊報復。

當前,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民眾舉報投訴環境污染數量大幅提升。不過,在細則出臺前,舉報人保護的情況卻不容樂觀。

重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間環保組織志愿者告訴本報記者,自己在舉報監督污染企業、督促部分鄉鎮解決污水和垃圾亂排問題時曾被基層政府扣留。這位志愿者希望,除了環保部門要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外,各級政府都應該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為加強對環保舉報人的保護,此次出臺的辦法中明確提出,“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有專家稱,此次《辦法》中從方便舉報人行使監督權出發,承認一切途徑與方式的舉報行為,是一項進步。把舉報方式僅只限于“狀告”,或動輒以“誣告罪”相威脅,核實責任過度地壓在信息弱勢的舉報人頭上,這些是過去常有的不正常現象。廣開舉報途徑,廣集舉報信息,這應是鼓勵公眾參與的正確態度。

不過,亦有學者認為,盡管提出了須保護環保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但具體如何操作,如何落實,一旦舉報人信息被泄露有何補救措施……這些更為具體的方面仍有待制度化。只有及時把最新的舉報人保護制度引入環保領域,才能真正將民眾的公共參與環保監督的熱情維持下去。

公眾參與仍存諸多難點

由于中國環保公眾參與起步較晚,公眾參與環保的渠道有限、參與程序不夠科學、獲取信息難度較大,再加上參與者能力不足,公眾參與環保的深度和廣度也十分有限。

近年來隨著中國群眾環保意識的提高、社團組織的發展,各種民間環保公益組織如雨后春筍,迅速發展,在培育社會環境意識、倒逼污染治理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成為公眾參與環保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

重慶一位民間環保公益組織負責人告訴記者,盡管各級政府在加大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扶持和溝通力度,但在實際工作中,環保社會組織依然遇到諸多困難。

首先是一些基層政府不理解,甚至認為環保社會組織是在“抹黑”、“搗亂”,遇到過被基層工作人員阻攔的情況,“有一次我們在一個居民點做污染情況問卷調查,結果問卷被當地鄉鎮干部撕掉。”

其次,一些重要的污染信息公開力度不夠,“有時我們向有關部門申請環保信息公開,一些部門以‘保密’、‘遺留問題’為由拒絕公開。在責任落實方面,我們發現了污染線索,向有關部門舉報,也遇到過以需要時間調查為由不了了之的情況。”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暢通參與渠道,規范引導公眾依法、有序、理性參與,《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開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絡等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同時,該辦法還提出設立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活動。

依然缺乏落實細則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從今年4月10日發布征求意見稿到7月13日正式發布,經歷3個月的時間。長期研究環保法制建設的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張輝一直在關注該辦法出臺的整個過程,“征求意見稿讓我欣喜。”

“一部好的法律,應當對參與主體、方式、范圍、程序等做出細致規定,但比照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只有二十條,比較原則,落實起來比較困難,征求意見稿中一些細致的規定最后沒有采納。”張輝說,如征求意見稿中在環保決策過程中公眾可以參與,無法參與可以尋求救濟,而最后的正式文件里沒有,公眾沒有決策權和救濟渠道很難保障權利。

可見有關部門內部在如何促進和對待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方面存在較大爭議,對此持謹慎態度。“中國要完善包括公眾參與在內的環保法律規范體系無法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時間。”張輝感慨地說。

專家表示,要切實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首先政府要做好信息公開,且這種公開不應只是政府的主動行為,應有相關的倒逼和監督機制;同時,公眾必須參與到環境決策中,僅靠事后參與難以達到參與效果;此外,還必須暢通救濟渠道、完善救濟制度,這樣才能讓各級政府真正落實公眾參與的責任。這些都應在以后的法律法規修訂中考慮進去。

澳大利亞:鼓勵舉報嚴防“泄密”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匡林發自悉尼澳大利亞人把舉報人俗稱為“煤礦里的金絲雀”。這個俗稱是因為過去煤礦工人下煤礦時都要手提一個金絲雀鳥籠,作為防備井下有害氣體和污染物的“報警系統”,礦工們要聽著鳥兒不停地叫著就放心干活。如果鳥兒沉默了礦工就知道他們面臨危險,會立刻采取行動。

澳大利亞對民眾的參與和監督的重視可見一斑。

為了鼓勵公眾參與對環保的監管,澳大利亞環保機構會時常向公眾發放宣傳小冊,也舉辦各種講座介紹如何收集有用的信息,怎樣舉報并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一旦民眾發現有環境污染跡象,會知道立即向相應的監管機構如環境保護局、衛生廳、州勞保局、或所在地方政府、消防和救援等機構報告,然后由專門的監管機構根據舉報采取后續行動,進行調查和評估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紐卡素市有居民給環保局打電話,抱怨說聞到空氣中有刺激性氣味,環保局接到報告后立即進行調查,結果查出附近區域有一家工廠將有毒化學品暴露在空氣中。該事件導致了2人因此住院,4人感不適,結果該工廠被環保部門勒令關閉,之后新南威爾士州州政府還對該工廠進行了起訴。

在澳大利亞,舉報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而保護公民舉報權則是國家的責任。鼓勵人們揭發不法行為并保護他們免遭報復是兩個緊密聯系的問題。因此,澳大利亞鼓勵舉報,也采取有效措施嚴密保護舉報人。

給舉報人安全感則是讓他們樂于舉報的關鍵,擔心受到打擊報復是舉報人的最大顧慮。為此,澳大利亞采取各種手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各州有不同的立法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有的情況下,可以規定不得披露舉報人個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信息。

不過,澳大利亞政府也意識到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還有待完善,例如員工如果披露與工作有關的信息會面臨風險,他們舉報披露行為有可能被解釋為個人對公司義務的破壞,可能導致他們的雇主采取法律行動對付這些舉報人,因此澳大利亞仍在不斷完善對舉報人保護的法律,以便讓舉報人得到更為有效的保護。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環保,全民參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