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期盼已久的新電改6個配套文件終于落地。
這六個文件分別是:《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其中,《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進一步明確,優先安排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發電;根據電網調峰調頻需要,合理安排調峰調頻電量;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安排熱電聯產機組發電;兼顧資源條件、系統需要,合理安排水電發電;兼顧調峰需要,合理安排核電發電;安排余熱余壓余氣發電;考慮節能環保水平,安排高效節能、超低排放的燃煤機組發電。
《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在深圳市、內蒙古西部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云南、貴州省(區)列入先期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輸配電價。凡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地區,直接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鼓勵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開展試點,盡快覆蓋到全國。
《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則明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按照要求,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要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參與優選。裝機明顯冗余、火電利用小時數偏低地區,除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此外,擁有并網自備電廠的企業應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備用容量,并按約定的備用容量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