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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新建建筑項目須合理預留分布式光伏建設屋面

2015-12-28 14:56:57 徐州市政府辦公室

近日,徐州市政府辦公室下發《徐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及風電投資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有效拓展屋面資源。鼓勵電力用戶利用各類具備條件的既有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新建建筑屋頂要合理預留建設空間,其中政府投資新建的標準化廠房、大型場館等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及要求外,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均須按照分布式光伏對屋面荷載標準進行設計。現有重點耗能企業要優化用能結構,利用自有屋面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新建項目特別是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的項目,無特殊原因均須預留分布式光伏建設屋面。

以下為通知全文:

徐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及風電投資管理的通知

徐政辦發[2015]1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實施辦法》(蘇政辦發〔2014〕19號)、《關于促進風電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蘇發改源發〔2014〕1334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光伏及風電投資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展

(一)有效拓展屋面資源。鼓勵電力用戶利用各類具備條件的既有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新建建筑屋頂要合理預留建設空間,其中政府投資新建的標準化廠房、大型場館等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及要求外,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均須按照分布式光伏對屋面荷載標準進行設計。現有重點耗能企業要優化用能結構,利用自有屋面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新建項目特別是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的項目,無特殊原因均須預留分布式光伏建設屋面。

(二)深入推進“陽光屋頂”工程。支持采取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方式,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各類公共建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各級國有投資企業要主動發揮投資引導作用,積極探索分布式光伏發電“統一打包、統一投資、統一承建”的管理模式。結合新農村建設示范區,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與域鄉一體化融合發展,配套規劃戶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引導居民參與屋頂光伏電站建設,推進低密度住宅區整體規劃、建設戶用光伏發電。

(三)積極創建分布式光伏示范區。全布各類產業集聚區要充分利用現有連片屋面,率先推逬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示范應用,爭取利用3年時間建成一批市級分布式光伏示范區。各地及各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應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推進機制,加強屋頂資源調查,制定創建工作方案,落實建設條件,跟蹤項目進展,統籌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參照國家相關建設標準,2017年底全市組織對市級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進行審核、認定。

二、加強地面光伏電站建設管理

(一)優化電站空間布局。新建地面光伏電站主要布局縣(市),市區(含銅山區、貿汪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兇)原則上不再新建;確需建設的需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進入審批程序。擬建電站選址要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等規劃緊密銜接,統籌考慮土地資源、電網接入、生態保護等要素,嚴守耕地、永久性基本農田、生態、林地等紅線,切實保護基本農田、耕地及資源后備區、林地及生態敏感區等區域,實觀相對集中。

(二)高效集約利用土地。地面光伏電站建設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垃圾及廢棄物填埋場、貯灰場等區域,不適宜其他業態開發且生態修復難度較大的,為一類用地;工礦廢棄地等區域,其他業態開發難度較大且地方政府也未規劃為公園、景觀等用途的,為二類用地;一般農用地、煤炭塌陷地、魚塘水面及未利用地中土地現狀為荒萆地、沙地等區域,其他業態開發難度較小,可適度發展農(漁)光互補電站的,為三類用地。新建地面光伏電站,優先支持一類用地,合理利用二類用地,有序利用三類用地;已有合理用途的未利用地,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建設地面光伏電站。

(三)嚴格新建項目審批。新建地面光伏電站指標分配,優先支持一類用地,同時需同步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優先支持配建規模大、工期短的企業。各地應結合土地利用、規劃選址、建設必要性、技術先進度、電網接入條件、建設主體綜合實力等,對擬建項目提出初審意見,作為市級審批的必要依據。

三、強化風電建設與環境有機融合

對丘陵、山地、湖泊等風能資源相對富集區,要注重因地制宜、分散化(分布式)開發利用,實現就近上網、就地消化。堅持耕地保護、生態保護和開發強度“三根紅線”,嚴禁在市生態紅線一級管控區內建設風電項目;市區(含銅山區、賈汪區)、全市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內原則上不再新(擴)建風電站,確需建設的,需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進入審批程序。各縣(市)應加強風電建設管理,對擬建風電項目充分論證、綜合評價,切實減少對生態環境及自然風貌等可能造成的影響。

四、健全工作推進機制

(一)強化分工協作。建立由市發改、經信、財政、國土、規劃、建設、國資、農委、教育、供電等部門參與的聯合會辦制度。市發改委牽頭負責光伏及風電投資管理的總體指導、協調和監管監督,市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調、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縣(市)、區政府按照上級政策及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機制,落實推進措施,推進光伏、風電健康有序發展。

(二)落實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項目除享受國家、省電價補貼及相關稅收政策外,對納入徐州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項目的,按節能減排示范市創建相關政策補助。市發改、財政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要求,結合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時序等,審核、兌現補貼資金。加強補貼資金監管,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收回已發放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建立引導機制。憲善能評審査制度,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的新建項目配套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將“自發自用”電量同步納入能評審查,等量置換能耗總量。強化建筑設計源頭管理,落實光電一體化標準,在項目設計審査階段即要求業主落實新建建筑屋面設計荷載強度,并納入竣工驗收范疇。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日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徐州,分布式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