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光伏應用市場主要包括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兩種方式,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裝機規模較小(幾千瓦至數兆瓦)、布置在用戶附近的光伏發電系統,通常接入35千伏等級以下的電網。
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一般是安裝在居民建筑屋頂的光伏發電項目,與大規模電量輸出的光伏電站相比,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是“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發出的電有相當部分被用戶自身消納,由此具有靠近用戶、輸電成本低、對電網影響小、選址靈活、應用范圍廣等一系列優勢,是極具發展潛力的光伏應用方式,也成為了我國著力推廣的未來電力生產方式之一。
電網企業激勵不相容,缺乏積極性,能源主管部門監管乏力,“并網難”成為最重要的制約因素之一。
如前所述,如何保證用戶“方便聯上網、順利拿到錢”是目前我國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能否快速發展的最關鍵問題。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對于個人利用住宅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網申請后代個人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并及時開展相關并網服務。”
與此同時,“電網企業根據分布式光伏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準,按電費結算周期及時向個人支付補貼資金”。換言之,無論是備案、并網還是拿錢,居民都是同電網企業在打交道,是電網企業代居民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開展并網服務,同時將相關的財政補貼和賣電收入發放到居民手中。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電網企業的態度和行為,決定著目前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能否得到快速發展。
然而在分布式光伏推廣的過程中,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下,電網企業成為了唯一一個沒有任何直接好處、卻要付出額外成本的主體。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用,幫助各級政府實現了能源結構清潔化等政策目標,光伏設備生產企業銷售了產品,專業化應用企業看到了商機,具體用戶拿到了補貼。而電網企業不僅要接納隨機性、間歇性較強的光伏發電的電量,給電網運行的管理和調度增加額外的負擔,還要承擔并網所帶來一系列成本,包括制訂接入系統方案、更換電表、線路接入、并網驗收和調試等費用。
盡管國務院在《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中,提出要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量作為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國家能源局也強調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電網企業的監管,但是在項目具體落實的過程中,電網企業事實上具有很大空間的自由裁量權。在現有激勵安排下,對這種只能給自身帶來負擔和麻煩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地方電網企業多半會采取能拖則拖的方式。
現實的情況也正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電網公司對于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申請應該是直接接受、不能拒絕的,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中還明確規定了辦理并網流程的具體時限。然而,實際情況是,不少地方電網企業在接受申請時根本不會開具回執,沒有了起始時間,就使得相關時限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此外,一些地方電網企業還以各種借口對項目申請推諉和拖延,例如有要求物業同意的、要求小區業委會同意的、要求城管同意的、要求住建局備案同意的,等等。盡管電網企業對于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相關并網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現有激勵扭曲的環境下,這些并網前提條件更多時候是被地方電網企業當作拖延手段在使用,它使得相當多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陷入遙遙無期的等待或進退不得的僵局。
綜上所述,電網企業在當前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廣中扮演著事實上的最重要角色,但同時它又最缺乏積極性,因此“并網難”已經成為了制約當前我國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快速發展的最關鍵因素之一。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