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5]35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相關省(區、市)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信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推動綠色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和發展方式加快轉變,我們制定了《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文件精神,發揮企業債券融資作用,積極探索利用專項建設基金等建立綠色擔?;穑訌娕c相關部門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項目投融資方面的協調配合,努力形成政策合力,破解資源環境瓶頸約束,推動發展質量和效益提高,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附件:綠色債券發行指引
綠色債券發行指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積極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促進綠色發展、推動節能減排、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應對氣候變化、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等支持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投入,助力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和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和支持重點
綠色債券是指,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綠色城鎮化、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新能源開發利用、循環經濟發展、水資源節約和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農林業、節能環保產業、低碳產業、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實驗、低碳試點示范等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項目的企業債券?,F階段支持重點為:
(一)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以及余熱暖民等余熱余壓利用、燃煤鍋爐節能環保提升改造、電機系統能效提升、企業能效綜合提升、綠色照明等。
(二)綠色城鎮化項目。包括綠色建筑發展、建筑工業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海綿城市建設、智慧城市建設、智能電網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等。
(三)能源清潔高效利用項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
清潔化利用。
(四)新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包括水能、風能、核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淺層地溫能、海洋能、空氣能等開發利用。
(五)循環經濟發展項目。包括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循環經濟、再制造產業等。
(六)水資源節約和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包括節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項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大氣、水、土壤等突出環境問題治理,危廢、醫廢、工業尾礦等處理處置。
(八)生態農林業項目。包括發展有機農業、生態農業,以及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林產業。
(九)節能環保產業項目。包括節能環保重大裝備、技術產業化,合同能源管理,節能環保產業基地(園區)建設等。
(十)低碳產業項目。包括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及相關裝備的產業化,低碳產品生產項目,低碳服務相關建設項目等。
(十一)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實驗項目。包括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的資源節約、循環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項目。(十二)低碳發展試點示范項目。包括低碳省市試點、低碳城(鎮)試點、低碳社區試點、低碳園區試點的低碳能源、低碳工業、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礎設施建設及碳管理平臺建設項目。
我委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可采用市場化方式融資的綠色項目和綠色債券支持的范圍,并繼續創新推出綠色發展領域新的債券品種。
二、審核要求
(一)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綠色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二)企業申請發行綠色債券,可適當調整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1、債券募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放寬至80%(相關規定對資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發行綠色債券的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
3、在資產負債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察企業其它公司信用類產品的規模。
4、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綠色債券。
(三)支持綠色債券發行主體利用債券資金優化債務結構。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主體信用評級AA+且運營情況較好的發行主體,可使用募集資金置換由在建綠色項目產生的高成本債務。
(四)發債企業可根據項目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綠色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
(五)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流域性、區域性或同類污染治理項目,以及節能、節水服務公司以提供相應服務獲得目標客戶節能、節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進行節能、節水改造的項目,鼓勵項目實施主體以集合形式發行綠色債券。
(六)允許綠色債券面向機構投資者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時認購的機構投資者不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且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三、相關政策
(一)地方政府應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綠色項目建設,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投資補助、擔保補貼、債券貼息、基金注資等多種方式,支持綠色債券發行和綠色項目實施,穩步擴大直接融資比重。
(二)拓寬擔保增信渠道。允許項目收益無法在債券存續期內覆蓋總投資的發行人,僅就項目收益部分與債券本息規模差額部分提供擔保。鼓勵市級以上(含)地方政府設立地方綠色債券擔?;?,專項用于為發行綠色債券提供擔保。鼓勵探索采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收益權,以及知識產權、預期綠色收益質押等增信擔保方式。
(三)推動綠色項目采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鼓勵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債貸組合”是按照“融資統一規劃、債貸統一授信、動態長效監控、全程風險管理”的模式,由銀行為企業制定系統性融資規劃,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將企業債券和貸款統一納入銀行綜合授信管理體系,對企業債務融資實施全程管理。
(四)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對于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綠色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發行項目收益債券;項目回收期較長的,支持發行可續期或超長期債券。
(五)支持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綠色投資基金發行綠色債券,專項用于投資綠色項目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投資基金的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發行綠色債券,擴大綠色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六)為推動綠色項目建設資金足額到位,鼓勵綠色項目采用專項建設基金和綠色債券相結合的融資方式。已獲準發行綠色債券的綠色項目,且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支持條件的,將優先給予支持。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