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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原董事長受賄千萬獲刑11年 贓款退繳從輕處罰

2016-01-14 08:24:26 北京晨報   作者: 何欣  

京能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陸海軍,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在京能集團和世貿(mào)天階(北京)有限公司合作經(jīng)營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千萬余元,最終,陸海軍經(jīng)人舉報后案發(fā)。日前,陸海軍因犯受賄罪被四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幣1048萬元和美元3萬元予以沒收。

京能集團原董事長被舉報

陸海軍(見圖)1957年出生,2008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共京能集團黨委書記、該集團董事長。2014年12月,任中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2015年1月,任該公司董事長。陸海軍負責主持京能集團黨委、董事會全面工作。

北京市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紀委收到中央紀委轉來的關于陸海軍涉嫌受賄問題的線索,線索反映陸海軍收受世貿(mào)天階公司1000萬元、收受吉某24萬美元和價值40萬元的轎車1部。次日,市紀委工作人員與陸海軍談話,陸對其收受吉某賄賂的事實全部予以承認。市紀委于同日對陸海軍立案調查,并于同年4月29日將其移交檢察機關處理。

北京市四中院遵照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此案。

對他人挪用資金置之不理

檢方指控,2010年至2014年,陸海軍利用其擔任的京能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和京能天階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在京能集團與世貿(mào)天階投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貿(mào)天階公司”)合作經(jīng)營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謀取利益。2011年至2014年,非法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吉某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40萬元、美元3萬元,通過他人經(jīng)營的公司非法收受吉某以工程預付款的形式給予的人民幣1008萬元。

世貿(mào)天階公司董事長吉某在案的證言顯示了其與陸海軍之間的關系。吉某稱他2008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陸海軍。2009年下半年,吉某與另一家公司一起拿到了云臺山旅游項目,但因為缺少資金購買土地,吉某便找到陸海軍,希望能與京能集團合作開發(fā)該項目。

幾方很快達成合作意向,并成立了“京能天階公司”,注冊資金10億元,由陸海軍擔任董事長。原本約定世貿(mào)天階公司出資3億元,但由于該公司當時資金困難,僅投入了6000萬元。為了盡快補齊出資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吉某便將京能天階公司已經(jīng)到位的部分注冊資金中的2.4億元借出來,經(jīng)周轉后,作為世貿(mào)天階公司的補足出資款又轉回到京能天階公司,從而在表面上完成了出資。

吉某稱,陸海軍得知此事后,只是打了一個電話,讓其盡快處理好,此后便再也沒有過問。

幫領導兒子出資購買婚房

吉某稱,為了感謝陸海軍在雙方合作方面提供的幫助,以及陸對其借用京能天階公司款項用作注冊資金一事未予追究,同時也希望今后能與京能集團繼續(xù)合作,先后給予陸海軍錢款共計人民幣1048萬元、美元3萬元。

其中,2011年春節(jié)前后,吉某在自己的辦公室給予陸海軍人民幣40萬元,2012年至2014年的每年春節(jié),吉某都會給陸海軍1萬美元。

不僅如此,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吉某聽陸海軍說兒子要結婚,吉某便提出要幫忙買套房,被陸海軍謝絕后,吉某又提出換個方式,讓陸海軍找個熟人,通過工程項目將購房款給他,陸海軍表示接受。

陸海軍隨即找到了自己的同學,北京某裝飾設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齊某。齊某的證言顯示,2013年底,陸海軍找到他,說世貿(mào)天階公司有個園林工程可以交給他,并讓他同吉某聯(lián)系。吉某手下的工作人員同齊某接觸后,達成了“合作意向”,并稱工程的實際造價為1400萬元,但“老板”要求將造價往上虛調至2000余萬元,并稱虛增的錢要給“領導”。齊某當時就明白了對方所說的“領導”就是陸海軍。

雙方簽訂合同后,對方很快以支付預付款的名義先后轉來400萬元和608萬元,齊某遂將款項到賬的情況告知陸海軍。而從那之后至今,齊某的公司就沒有再參與到該合同工程中。截至案發(fā)前,其中400萬元已轉為齊某公司收入,并繳納營業(yè)稅10余萬元,另608萬元仍掛在賬上。

-法院審理

認罪悔罪退繳贓款

依法從輕判處11年

記者了解到,案發(fā)后,齊某以及陸海軍之妻分別代陸海軍退繳款項共計人民幣1048萬元和美元3萬元。

在法庭審理中,陸海軍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受賄罪不持異議,且表示認罪悔罪,請求法院考慮其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積極退繳贓款等情節(jié),對其予以公正處罰。

四中院審理后認為,陸海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陸海軍所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然而鑒于其歸案后直至一審庭審時均能如實交待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贓款也已全部退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陸海軍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萬元。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