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場現狀,分布式光伏的商業模式主要可以歸納為兩種:一種是區域連片式開發,這一模式主要基于國家正在執行的18個園區項目,開發商大多是具有一定資金實力且融資能力較強的大中型電力開發商;另一種主要是分散或零散開發,開發商多是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或有屋頂的業主,融資能力較弱。下面將基于這兩種模式,提出相對可行的商業模式以供探討。
模式一:以園區為單位,集中連片開發模式
基本思路:
通過區域管理委員會協調管理屋頂資源;
政策性銀行為國有大型企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而民營企業等其它投資機構可以成立“專業投資實體”,以股權基金或投資公司的形式對項目進行融資;
引入完善的風險評估和保險機制,對產品質量和收益進行風險評級;
自用電量之外的電量一律上網,以保障后期電力的就近調度問題,從而保障收益;
由區域管理委員會、電網以及項目投資方成立光伏物業管理公司,此管理公司有以下幾項功能:
1、收購區域內所有分布式光伏發電量,統一協調多戶發電系統和用電方,有效解決由電力供需變化而造成的收益損失;
2、對電費統一結算,可避免由于用電方電費拖欠或由于發電方變動所造成的電費收取混亂的問題,減少不確定性因素
3、承擔園區和區域內的所有電站維護服務工作,確保電站長期穩定的運行
專業投資實體作為電站的持有方,與光伏物業管理公司簽訂長期購電協議PPA;
在風險評估和保險體系的認證下,電站可以作為金融產品進行二級市場融資,引入后續資金。
建議:
采用園區內統一開發模式。單個工廠屋頂開發費用高,建議采取“園區屋頂、集中開發”的模式,即集中連片區域由單一開發商統一開發,體現規模性、規范性、展示性;多樣多元推進示范應用,建設模式以屋頂為主,兼顧路燈、戶外棚體等。
管委會出面統一管理屋頂。對已建成的廠房等建筑物,充分發揮管委會引導、協調作用,統一管理園區內有條件的建筑物屋頂,通過組織屋頂企業業主現場參觀、提高企業有序用電等級、優先辦理新增用電容量等舉措,提前與屋頂企業簽訂安裝光伏電站協議,統一實現光伏發電系統的覆蓋。對新建建筑,提前配套分布式光伏的設計和安裝、并網等。
光伏物業公司統一電站管理。由園區管委會、開發商(或加上電網)成立專業光伏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轄區內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電網對接工作、電費結算、運行維護等服務工作,一旦業主出現用電波動,可以盡快找到新的用電戶,最大程度上保障分布式光伏的經濟性,徹底解決電費收繳難、常期運營預期收益不確定等問題。
國有大型電力開發商等具有較強融資能力的公司,可以直接向政策銀行貸款,以獲取盡可能低息、長期的融資支持。而民營企業等其它投資機構可成立“專業投資實體”,以股權基金或投資公司的形式,從公有、私營機構或社會民眾等多元化投資主體吸引資金投資分布式電站的建設。引導國內分布式市場逐步由實體項目層面的商業模式轉變為聚焦于開發、融資和運營一體化,實現實業與資本相融合的商業模式。應用受到認可的PPA和融資租賃模式引入更多長期資本。
問題:
要實現這一靈活的電量管理模式,電網的支持是進行實時電力調度的前提。在這一模式中,我們建議分布式光伏電力統一上網并就近消納,即使用電網通道。
光伏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協調和調整分布式光伏電力發電方和用電方按協議電價進行經濟結算。
例如:假設當地銷售電價為1元/kWh,脫硫電價0.45元/kWh,區域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方將電量以0.8元/kWh售予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再以0.9元/kWh售予當地用戶(低于當地銷售電價的0.1元/kWh相當于給當地業主的屋頂租金)。物業管理公司獲得0.1元/kWh的盈利,并從中讓利一部分作為使用電網通道的補償給予電網,假設為0.02元/kWh。因此,
1、光伏項目的回流資金是:上網電量*(0.8+0.42)元/kWh
2、物業管理公司收益:購買區域內電量*(0.1-0.02)元/kWh
3、電網收益:0.02元/kWh*過網電量
由此看來,電網的損失在于原本可以0.45元/kWh收購,以1元/kWh賣出的電量,目前僅收獲過網費0.02元/kWh,經濟效益的差異較大。因此,電網是否能夠提供配套服務,需要依賴政府協調,并對其經濟效益進行適當補償。
模式二:節能服務公司為主,分散零散開發模式
基本思路:
通過區域管理委員會協調管理屋頂資源,與業主達成協議;
在政府指導下,由政策性銀行授信,鼓勵企業和其它銀行加入“統借統還——融資平臺”,為中小型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途徑;
地方政府考慮給予分類補貼,或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
引入完善的風險評估和保險機制,對產品質量和收益進行風險評級;
要求電網獨立或聯合投資方共同成立特殊電力協調機構,負責分布式光伏項目上網電量的消納和調度,收購區域內自用電量之外的所有分布式光伏發電量,有效解決由電力需求變化造成的收益損失。電網統一結算電費,向發電方支付補貼和電費,可減少不確定性因素;
通過合同和保險機制保障屋頂的續存性,合同內明確屋頂的使用年限,如果出現變化將由業主賠償損失;
節能服務公司或其它專業的維護公司負責電站維護工作。
建議:
中小型電力開發商和節能服務公司很難參與第一種集中連片的開發模式,由于規模較小,也較少采取與地方政府和電網合作或合資的模式。但為鼓勵分布式光伏的應用和屋頂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們仍需要為中小型電力開發商、節能服務公司以及業主營造良好的市場應用條件和配套機制。
為解決融資難問題,可借鑒佛山三水案例中應用的“統借統還——融資平臺”的模式,鼓勵地方政府和企業在試點地區,成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運作方式為核心的融資平臺。政策性銀行向具備借款資格和承貸能力的融資平臺提供授信,或鼓勵大型光伏企業參與并承擔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則以委托貸款等有效的資金運作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融資支持。
針對中小型企業一次性投入成本過高的情況,可配套初裝費用補貼(包括設備補貼和工程補貼),可按照裝機規模采用階梯補貼方式,鼓勵屋頂資源的使用效率。此外,鼓勵地方出臺分布式光伏項目補貼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并在稅收優惠上進行調整。
上網電量的統一消納和協調。分散式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一般裝機規模較小,部分地區負荷主要集中在夜間,日間自用電量較小,導致項目可獲收益相對較差。建議電網以“高于脫硫標桿電價,低于銷售電價”的價格收購分布式光伏的上網電量。
綜上所述,德國采用規模差異性、定期遞減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
一方面,根據市場需求水平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投資者合理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定期遞減的電價補貼旨在推動光伏發電成本的降低,并激勵新建項目盡快投產。
問題:
為保障“統借統還投融資平臺”的安全、穩定運行,需先明確項目的備案、審批、貸款條件等實施細則。
另外,與上一模式相同,為了讓光伏項目獲取更多的收益,電網須做出一定的讓利,僅對分布式光伏收取過網費用。這一問題仍需要政府與電網進行協商。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