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浙江省物價局發布《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電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6]2號)》。通知稱自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燃煤上網電價平均降低0.03元/每千瓦時;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網電量,其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153元;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包括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大用戶直接交易電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錢提高至1.9分錢(對居民生活用電仍維持原標準每千瓦時0.1分錢)。
以下為通知全文: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電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價資〔2016〕2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電力(供電)局,各省統調燃煤發電企業,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105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電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火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省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平均降低3分錢(含稅,下同),其中,內陸統調機組每千瓦時降低1.3分錢;其他統調機組每千瓦時降低3.3分錢。調整后的省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詳見附件1。
(二)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3分錢。調整后,非省統調熱電聯產發電機組含環保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5058元;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未經有權限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相應扣減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5分錢、1分錢和0.2分錢。
(三)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量,其電價仍按每千瓦時0.65元執行;其余上網電量,其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05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網電量,其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153元。
(五)非省統調公用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上網電價不作調整。經權限部門認定的各投產時間段發電機組在其認定有效期內上網電價水平詳見附件2;未經權限部門認定的,其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55元執行。
(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有余倒送大網的電量,其上網電價從每千瓦時0.4183元調整到0.3883元。
(七)關停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指標轉讓價格每千瓦時降低3分錢。
二、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
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4.47分錢。各類用戶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詳見附件3。
三、調整跨省跨區交易結算價格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規定,相應下調溪洛渡和皖電東送電價。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
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包括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大用戶直接交易電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錢提高至1.9分錢(對居民生活用電仍維持原標準每千瓦時0.1分錢)。
五、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
利用燃煤發電上網電價部分降價空間,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繳納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執行時間
以上電價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電力用戶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七、有關要求
(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到實處。
(二)各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電價政策,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產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三)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力用戶用電價格。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
1.浙江省電網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表(不含環保電價)
2.非省統調公用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上網電價表
3.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浙江省物價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1
浙江省電網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表(不含環保電價)
備注:
1、浙江溫州特魯萊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執行上表所列電價為年發電利用小時5500小時以內對應的上網電量,超過5500小時的上網電量執行每千瓦時0.3416元的超發電價。
2、上述電價為含稅電價,各發電企業與電網公司結算的不含稅電價,按上述電價除以1.17四舍五入小數點后保留四位數字確定。
3、2004年及以后投產的統調燃煤發電機組(含浙江浙能鎮海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國電浙江北侖第一發電有限公司),脫硫設施經有權限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其上網電價在上表所列價格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0.015元;以前投產的統調燃煤發電機組,安裝脫硫設施的,其脫硫電價按省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脫硝、除塵設施經有權限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統調燃煤發電機組,其上網電價在上表所列價格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0.2分錢。
附件2
非省統調公用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上網電價表
附件3
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單位:元/千瓦時)
注:1.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中的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外,均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1.436分錢;除農業生產用電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0.5分錢、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83分錢和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05分錢;除農業生產用電、中小化肥用電外,均含農網還貸資金2分錢;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電0.1分錢、其余各類用電1.9分錢;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價格,按上表所列的分類電價降低1.7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
2.中小化肥用電價格優惠分兩步取消,本次調整后,符合大工業用電分類要求的中小化肥用電,其電度電價在相應電壓等級大工業用電電度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289元;符合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分類要求的中小化肥用電,其電度電價在相應電壓等級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度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422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用電價格優惠全部取消,執行相同電類別的工商業用電價格。
3.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時段劃分:高峰時段8:00-22:00,低谷時段22:00-次日8:00。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六時段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尖峰時段19:00-21:00;高峰時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時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1-10千伏“一戶一表”用戶用電價格在不滿1千伏“一戶一表”居民用電價格基礎上相應降低2分錢執行。
5.不滿1千伏大工業用電價格在1-10千伏大工業用電價格基礎上相應提高3.8分錢執行。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