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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需要怎樣的扶持政策?

2016-01-26 08:26:32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   作者: 周章貴  

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制定的政策略有不同,早期光伏度電成本較高,多以初始投資補貼政策進行推動,目前主要以上網電價補貼和凈電量結算政策為主。在政策的推動下,自2009年以來歐洲的分布式光伏發展帶動了全球分布式光伏裝機的快速增長,目前全球分布式光伏裝機增速仍保持在25%以上。

奧地利、丹麥、荷蘭等國家光伏建設基本全部以分布式的形式進行,而我國分布式光伏裝機占比偏低,目前僅占16%左右。今天,陽光所環境資源能源(ERE)研究中心的周章貴博士為您詳解美國、德國與臺灣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政策。

一、美國政策環境與SolarCity商業模式

基于凈電量結算方式,美國政府提供了投資稅收返還、加速折舊、投資直接補助等優惠政策,為光伏產業提供了更好的融資環境,孕育出光伏租賃業務、PPA(PowerPurchaseAgreements)等創新業務模式,其受益者包括了投資者、業主、以及普通消費者。

在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政策刺激下,美國分布式光伏市場長期維持40%以上的高增長。2013年底,美國光伏累計裝機13.22GW,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6.14GW,占比45%以上。美國光伏是基于凈電量結算方式,政府提供投資稅收返還、加速折舊、投資直接補助等優惠政策。

美國聯邦政府關于光伏的補貼:

1)ITC補貼:聯邦政府將光伏設備投資額的30%作為投資者的稅收減免金額,投資者可用于其它生意的稅收減免。

2)加速折舊:允許投資人將30年使用壽命的設備在5年內快速折現完,作為稅收抵扣(美國所得稅約35%)快速回款,以減少資金成本。2013年底前,還允許企業在第一年折舊投資額的50%。

州政府的補貼:包括投資現金返還、度電補貼、稅收減免、綠色電力牌照等。具體各個州的補貼方式和幅度都不同,其中加州以度電補貼和現金返還為主,新澤西州以綠色電力牌照為主。聯邦政府及州政府的補貼額度,加起來占到目前光伏設備投資額50%左右的份額。

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RPS)是美國州級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中最常采用的配套政策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強制規定到某個時間結點前電網中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供應比例。截至2012年底,美國有16個州及華盛頓特區均實行了包括明確太陽能電力目標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RPS)。

盡管各州RPS的政策形式與指定目標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內容是要求零售電力供應商逐漸增多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應;大部分地區允許可再生能源許可證(RECs)交易,提高配額標準執行的靈活性。2012年,聯邦政府提出聯邦級清潔能源標準(CES),未來將可能實現在國家范圍內強制要求清潔能源電力供應的比例。

在美國的現有光伏政策條件下,SolarCity成為分布式光伏創新商業模式的最為成功的案例。SolarCity公司于2008年10月成立,是美國一家專門發展家用光伏發電項目的公司,位于加州福斯特城。SolarCity可提供從系統設計、安裝以及融資、施工監督等全面的太陽能服務。目前公司在加州、亞利桑那州和俄勒岡州的500個社區提供服務。

SolarCity與眾不同的在于其創新的商業模式,公司主要通過與終端消費者簽訂能源采購合約(PPA)收取租賃費盈利,它還與投資方共同享受政府的返現、稅收補貼等,同時住戶以支付月費的方式租賃太陽能電池板,并且省去了購買設備和安裝的大筆開支。

SolarCity通過其創新的商業模式在美國分布式光伏市場迅速成長,市占率由2012年的12%提高至30%以上,每年新增裝機增速高達80%以上。隨著裝機量的快速增長,未來運營產生的收入和現金流將出現加速上漲態勢。

SolarCity商業模式成功的核心在于:相比普通的電力公司供電,能夠降低用戶的用電費用。通過政府給予的稅收抵免政策、發電補貼政策為用戶提供優惠的用電價格,以此吸引客戶,確保現金流的持續流入,同時通過將電站資產進行證券化,通過引入投資基金等來減少前期投入成本,從而維持業務的快速拓展。

公司的銷售模式主要分為兩種:PPA(PowerPurchaseAgreement)與光伏租賃模式。

PPA(PowerPurchaseAgreement)

主要應用在SolarCity的商業項目中。SolarCity、商業用戶及電力公司簽訂三方協議,SolarCity負責建設和維護光伏系統,并將光伏發電出售給電力公司(電價初始議定);電力公司負責收購光伏電并出售給商業用戶;商業用戶需要出讓屋頂并支付低于常規電力的電費。

PPA的另外一種模式與光伏租賃模式類似,SolarCity直接出售價格較低的光伏電給用戶(主要為小型商業項目和一些居民項目),5年過后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內收購自己屋頂的光伏系統。PPA模式對于光伏系統開發公司的風險:政策的退出直接導致收益率的下降;競爭對手可能會報出更低的合約價格來吸引PPA客戶,進而壓縮從事PPA業務的公司的利潤。

光伏租賃業務

主要應用在SolarCity的居民項目中。政策前提為美國凈計量電價(NetMetering)政策。在光伏租賃模式下,SolarCity與居民用戶簽訂20年協議,為居民用戶建設及維護屋頂光伏系統,和提供發電服務;SolarCity對發電量作出保證,若未達到發電量,SolarCity需補償。用戶有兩種付費模式:(1)保證用電的基礎上,居民每個月向SolarCity繳納固定的租金(一般低于居民每月電費);(2)按凈用電量結算,居民用戶只需支付凈額用電量的電費。

用電量超過發電量時,居民用戶向電力公司購買相應電力;發電量超過用電量時,居民用戶則會得到一個基于零售價格的信用額度(可在下期使用),居民用戶從節省的電費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給SolarCity作為光伏租賃費(租率根據是否提交少量安裝費而定)。

SolarCity的融資模式主要分為三種,VIE模式、轉租模式以及售后返祖模式。SolarCity的創新商業模式需要源源不斷地融資,進而搶占市場份額。BT業務的資金周轉周期為3~6個月;PPA業務因為開發之后不能直接出售系統,周期長達10~20年,回收期需要5年左右,因此,通過不同的融資模式來回收未來的現金流成為業務快速復制的關鍵。

VIE模式

Solarcity與基金共同出資成立公司,購買Solarcity建造的電站,租賃或PPA給客戶。主要產生4類經濟收益,客戶的租賃費、稅收抵扣、折舊避稅、補貼。


圖1 VIE模式

轉租模式(LeasePass-through)

Solarcity簽訂一個主租賃合同給基金,基金再轉租賃給客戶。總體來講,投資基金會拿走大部分退稅補貼收益和小部分加速折舊避稅的收益,Solarcity可以拿到補貼、部分租賃費以及絕大部分加速折舊帶來的避稅收益。


圖2 轉租模式

售出返租(SaleLease-back)

由基金一次性提供資金,然后返租賃給Solarcity,Solarcity再租給客戶。三種政府優惠都給予基金,solarcity賺取主次租賃費之間的差價。


圖3 售后返租模式

Solarcity在以上三種融資模式之外還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融資,如2013年11月向私人發行配售5400萬美金的光伏資產抵押債券(SABS),利率為4.8%;2012年9月與美國銀行、美銀美林等銀行、企業,達成信用貸款協議;發行普通股、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可轉換高級票據等。

二、德國政策環境與自發自用主導模式

德國2013年的政策規定,500kW以下的光伏系統可以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政策;大于500kW的系統執行“上網電價”政策。對于2公里范圍內,一年之內由一家業主完成的,算作一個項目,10MW及以上的單一項目不給予補貼。目前,德國電網零售電價為25歐分/kWh左右,遠高于光伏上網電價(13-19歐分/kWh),因此自發自用比例的提高能夠促使分布式項目獲得更高的收益率。

2013年,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例23.9%,消費量占比25.4%。德國光伏市場在政策刺激下于2008年~2010年出現爆發式增長,至2013年底光伏累計裝機達到35.5GW,發電量占全國電力消費約5.0%。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26.3GW,裝機占光伏總裝機比例接近75%。

政策推動

德國為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進行推動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包括可再生能源法、投資稅收抵免優惠、政策性銀行優惠貸款、地方性資金支持等,其中,最為核心的政策為光伏發電上網政策,通過固定電價補貼促進光伏市場的發展。

鼓勵自發自用

德國從2009年開始鼓勵用戶自發自用,對自用電量進行額外補貼,自用電量比例越大,補貼程度越高。自發自用補貼收益與日益下滑的上網電價補貼水平共同推動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自發自用消費模式。目前德國光伏發電已實現用戶端平價上網,住宅型光伏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15歐元,低于零售電價,因此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比例的提高能夠提高項目的投資收益。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規定,自2012年4月始停止發放對小型屋頂光伏系統的自發自用補貼,將光伏上網電價的支付限制為一定比例的年光伏發電量:2012年4月以后并網的10kW以下光伏系統僅有80%的發電量可獲得上網電價補貼,規模在10kW~1MW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僅有90%的發電量可獲得上網電價補貼,余下的10%須出售或自用,或以市場價由電網收購。

成本下降促進補貼退出

由于光伏系統成本下降較快,德國自2009年起開始削減光伏補貼額度,2012年4月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生效,不同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享受的上網電價將以特定比例逐月遞減,每月的遞減比例取決于年度光伏系統的安裝數量,電價補貼采取總量控制,每年補貼2.5~3.5GW,當累計裝機達到52GW時不再對新增光伏裝機進行電價補貼。


圖4 德國政策性銀行提供低息貸款

融資

分布式光伏電站主要由政策性銀行通過商業銀行為光伏電站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優惠貸款,融資成本較低。經過多年運營經驗,光伏項目的穩定現金流得到市場的認可,成為能夠獲得德國銀行認可的資產投資類別。光伏電站業主可以用穩定的電費收益和光伏系統資產作為抵押物,無需或只付出較低比例的初始投資。

大型分布式電站項目可以以獨立運營的電站開發商(SPV)為核心吸引更為廣泛的投資主體,包括機構投資者、基金、銀行、社區和個人投資等。所有者以光伏電站項目資產作為抵押,由發電收入進行償還。所有者股權比例15%~30%,可以由開發商或第三方投資者(如股權基金公司、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出資。



圖5 以SPV為核心吸引更多投資者的融資模式

三、臺灣地區政策環境與標桿上網電價模式

2009年,臺灣出臺《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制定6.5GW~10GW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總量目標,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以保障補貼資金來源,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和全額收購強制義務,并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實行標桿上網電價統一收購的制度。

上網電價執行期限為20年,采用統一電價水平。光伏電站的上網電價采取項目完工時躉購費率基準和競標機制相結合的方法,根據電站類型和裝機容量等級規定上網電價的上限費率。臺灣的標桿電價制度使得分布式光伏不存在自發自用比例變化導致收益率不確定的風險,有利于穩定電站項目收益率。

臺灣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分為4類,以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為優先推廣類型,30kW以下的屋頂光伏電站可免于競標而直接獲得上限費率電價,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上網電價遠高于地面電站。

臺灣分布式光伏電站以20年固定上網電價作為保障,投資收益率確定性較強,一般以光伏能源技術服務的模式進行開發運營,融資方面鼓勵商業銀行建立專案融資機制,引入財產保險和信用擔保,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模式一

業主自行負責電站開發投資,并委托能源技術服務公司負責設計、施工建設,業主擁有電站所有權和售電收入。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可以通過提供20年質保維修等方式協助業主獲得融資。


圖6 業主自行開發模式

模式二

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向業主租用屋頂,并提供全方位服務,包括設計、施工、保證發電、以及部分或全額負擔電站融資。業主可以通過出租屋頂獲取一定的收益,也可以與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共同出資開發光伏電站,雙方按比例分享售電利潤。


圖7 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合作模式

其他模式還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僅提供技術咨詢等。臺灣在2009年出臺《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后,光伏電站發展進入高速增長期,2013年年底光伏累計裝機3.36GW,分布式光伏裝機2.9GW,占比85%以上。

臺灣2016設定的光伏裝機目標是500MW,并計劃在2030年之前將裝機總量提升到8.7GW。為加速推動臺灣太陽光電(光伏)設備采用,達成2016年的500MW裝機目標,臺灣推出新措施松綁競標規定,免競標適用對象從現行的50kW放寬到100kW,且量為150MW,其余350MW仍需透過競標方式釋出。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分布式光伏,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