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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周年:突飛猛進中的法制力量

2016-02-04 08:50:36 國家能源報道   作者: 馬建勝  

從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正好走過了十個年頭。十年來,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配套政策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的發展階段,對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以法制建設推動行業發展

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整整十年時間。期間,在2009年12月26日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進行了修訂,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制定相關規章,《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及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章政策辦法。

隨著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及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逐步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制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比較完善的建設過程,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為主干,輔以《電力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30多部相關法律以及若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立法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為促進和保障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總量目標、可再生能源發電強制上網及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分類分地區上網電價管理和電價附加費用補償、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補貼等主要制度,對于促進和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事業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任務、重點領域和保障措施。在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和生物質能等專項發展規劃中,也確定了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量目標和布局。各地結合實際,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目標,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加快發展。

同時,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技研發支持力度不斷加大。相關部門制定了多個專項規劃,加快對可再生能源、智能電網、儲能技術的研發與示范推廣,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競爭力明顯提升。目前,已基本形成涵蓋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技術研發、檢測認證、配套服務的完整產業鏈。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取得快速發展。截至“十二五”末,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占全球總量的24%,新增裝機占全球增量的42%,已成為世界節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國。到2015年底,我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裝機分別達到3.2億千瓦、1.2億千瓦、4300萬千瓦左右,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達到4.8億千瓦左右。

同時,當前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正在全力推進,特別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積極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其他電源、電網的有效銜接,依照規劃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可以說,新一輪電改也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推動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但是,我們也看到,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的迅猛發展,可再生能源消納等問題日益凸顯,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尚待進一步理順和創新發展。

比如,我國電網規劃與可再生能源規劃脫節,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與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較高,與用電負荷區域分布不平衡。內蒙古、甘肅等地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就地消納困難,需要遠距離、大容量輸送通道與之相配套。

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實,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的問題,另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有待健全。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所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助需要,補貼申報程序復雜,到位周期長,長期拖欠嚴重影響投資效益。

我們也看到,我國在新能源利用技術上雖然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整體上仍然處于初級階段。無論是風電技術、太陽能利用技術、核電技術還是儲能技術、電網技術,都還存在相當大的創新發展空間。

因此,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尚待進一步理順和創新發展。比如增加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較常規發電高,如果不強制性規定發電企業承擔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義務,發電企業不會自覺產生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積極性,因此,所謂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度是歐美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目前只是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全部發電量中所占比例的指標,該指標并不直接約束特定的發電企業,如果不根據前述指標為每個發電企業設定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的實現將缺乏制度保障。

另外,市場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應該充分考慮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資源稀缺及環境外部成本的能源產品價格和稅收機制,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在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深化推進的過程中,應該繼續推行節能發電調度,建立適應大規模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運行的新型電力運行機制及促進區域微電網應用的協調機制,保障對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切實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十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不斷創新,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科技水平不斷提高,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是,面對新情況、新問題,還需要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實際,逐步形成、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制度。細化法律有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特別是完善規劃、全額保障性收購、價格、補貼、稅收等制度,依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積極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可再生能源法,法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