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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那些事及各國案例

2016-02-05 09:31:09 無所不能   作者: 屈魯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這個方案喊了很多年,但只聞其聲,不見其身。難產的原因,一是因為配額制將強制電網收購一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牽涉多方利益比較復雜;二是制定配額制看起來很美,但執行起來卻是兩碼事,若沒有嚴格的運行邏輯,指標也只是數字而已。從國際經驗和中國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路徑來看,怎樣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才最給力?無所不能(caixinenergy)今天推薦這篇講述配額制前世今生的文章,希望引發大家對能源局醞釀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思考和探討。

PS.國家級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如何制定才是眾望所歸?歡迎廣大業內人士在文末留下你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的觀點和建議。

新能源平價上網是大勢所趨

據上海證券報消息,2015年12月,國家能源局開會討論新能源平價上網路線圖,隨后會議發布《風電、太陽能發電平價上網路線圖研究要求》。要求稱,通過研究未來風電、太陽能的發電成本下降空間及其技術進步,從而確定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平價上網的路線圖和所需的外部政策環境及政策建議出臺時間。從上可以看出,雖然補貼政策是我國新能源現階段發展所必須的,但長久來看新能源平價上網才是大勢所趨。

由于光伏、風電等新能源行業是戰略型新興產業,在其發展初期離不開政府的補貼扶持,這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很多國家得到了驗證。但是一個行業不能永遠依靠補貼發展,德國能源署前總裁斯蒂芬˙科勒先生曾說過,"德國能源轉型從2000年到2015年,采用固定電價補助政策的確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現在到了新的時間節點,我們應該拋棄這個政策,采用更市場化的形式,讓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者自己來解決消納的問題。"所以,隨著可再生能源行業規模的逐漸擴大,對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管理理念應逐步淡出扶持和補貼機制,逐步進入商業化階段,最終形成政府政策引導與綠色電力市場機制有機結合的政策體系。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政府可以采取以積極推進新能源發展的兩個有效制度。其中,對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我國已經承諾于2017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對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業內也已討論良久,據媒體報道2014年8月,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原則通過了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此后國家能源局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和電網征求意見并修訂。為此,本文將著重探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在世界其他國家的實踐,及其對我國完善和改進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管理理念的啟示。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那些事

公用電網上傳輸的電力可能來自煤電、水電、核電、風電和光伏發電等,但是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發電,所輸出的電力必須并入電網才能夠輸送給終端用戶使用。用戶在用電的時候無從區分所用的電是來自于常規的化石能源還是可再生能源,這就會導致對于新能源的鼓勵政策沒法真正實施。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環境保護局(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EPA)于上世紀90年代提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RPS)。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用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總發電量中所占比例,并要求電網公司對其全額收購,對不能滿足配額要求的責任人處以相應懲罰的一種制度。而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REC)制度,又稱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是基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一項政策工具,配額制的實施需要和可再生能源證書交易市場配套運行,購買RECs是實現RPS的一種手段,也是實現RPS的一種證明。

一般而言,1REC代表著有1MWh由可再生能源所發的電。通過這項規定,使得每兆瓦上網的綠色電力都具有獨特的標識代碼證書,并在證書上標注該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類別、發電容量、生產時間和生產序列號等發電信息。從而,可再生能源證書REC被賦予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價值,體現為可再生能源生產電能時獲得的環境屬性。若要將這種環境屬性貨幣化,就需要進行交易。

由于可再生能源證書REC被定義為是一種可交易的,無形的能源商品,因此電力企業可以在可再生能源證書交易市場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手中購買其富裕出來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在這個市場中,RECs的持有者與承擔指定配額義務的RECs需求者通過進行RECs交易,將可再生能源證書的環境屬性實現貨幣化,而RECs的價格則由市場決定。配額制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為標桿火力上網電價和可再生能源證書交易價格之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通過銷售可再生能源證書的市場交易方式來獲得“補貼”。與碳交易的全球性不同的是,RECs只能在本國(地區)內交易,不能跨國交易。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實踐

在世界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措施大致可以歸為兩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PS和上網電價補貼政策FIT。其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得到廣泛應用。

1 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實踐

美國是第一個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也是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較為成功的一個國家。截至2015年5月,已有30多個州依據本州資源、市場、政策背景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施RPS的州和地區分布如下圖。據憂思科學家聯盟預測,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將促使美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增加76750MW,配額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促進功能由此可見一斑。

其中,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和新墨西哥州為美國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比較典型的幾個地區,其實施效果對比如下。

在美國,針對太陽能發電,還有一種專門的可再生能源證書REC,即Solar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s-SREC。當你購買了1個SREC,就意味著你可以使用1兆瓦時由太陽能所發的電,而你購買SREC而支付的錢會直接付給可再生能源的發電企業。

從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踐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雖然通過交易手段發揮市場調配作用,但仍然需要政府明確指定監管機構進行監管與指導。因此,若想實現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設計初衷,需要充分結合行政控制手段和市場分配功能,此外還需要靈活設計的政策進行支持。

2 英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實踐

英國從1990年開始實施非化石燃料義務政策(NFFO),由于部門間協調及政策本身不確定性等問題,政策實施效果不理想;在總結NFFO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英國于2002年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義務政策,明確了供電商所提供的電力中必須要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其比例由政府每年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實際發展情況確定,這實際上是一種配額制;2011年,英國政府又推出電力市場改革方案(EMR),其重點之一是可再生能源義務逐步向差價合約固定電價政策轉移,預期到2017年全面結束配額制對新上項目的實施。

英國可再生能源義務政策(Renewableobligation-RO)是世界范圍內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主要代表之一。可再生能源義務證書(ROCs)的頒發及整個ROC交易體系的運行和監管由英國燃氣和電力市場辦公室(Ofgem)負責,每1MW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作為一個ROC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英國綠色證書交易制度的實施提高了市場分配效率,從而降低可再生能源生產成本,使可再生能源更具競爭力和成本有效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實施可再生能源義務政策后,英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年增長速度達到12%。但是,從英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其政策在逐漸從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向固定電價制轉變,這顯示出政府希望增加政策長期性和穩定性的愿望,因為固定電價制既為新能源的發展提供了穩定、清晰、預測性強的補貼,又保留了市場性的交易機制和對發電商的激勵作用。

3 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實踐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2000年,澳大利亞政府通過《可再生能源法案》,發布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對相關電力批發商規定了購買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法定義務。2001年4月1日,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證書系統在全國范圍內正式運行。從2011年1月1日開始,澳大利亞將可再生能源證書分為大規模證書(LGCs)和小規模證書(SGCs)兩種類型,其中大規模RECs主要面向發電站,小規模RECs主要面向太陽能熱水器、空氣源熱躉熱水器和小型發電機組。

可再生能源證書的價格由市場競爭決定,具有不確定性;由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是標桿火力上網電價與可再生能源證書價格之和,從而使得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收益也具有不確定性。為了降低可再生能源證書價格波動,使得投資者投資收益更加穩定,澳大利亞政府于2011年底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上市了可再生能源證書期貨(RECSFutures)。而可再生能源證書期貨可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風險管控,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價值風險。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為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保障,配額制政策取得了顯著效果,激勵了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例逐年提高,平均每年以1%的速度增長。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目前我國尚無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了解并借鑒國外經驗,對完善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管理理念、促進可再生能源長期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1)需從國情出發

目前我國新能源的發展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政策扶持,缺乏市場機制的輔助,所以需要進一步學習、吸收國外使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踐經驗。我國如果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不能完全照搬國外模式,要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改進。這是由于和歐美國家相比,我國還缺乏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政府政策的制定仍然不夠完善等原因所導致。

(2)需依托“新電改”進行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有效實施是建立在較完善的市場競爭的電力體制基礎之上。我國如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需要電力市場改革進一步深入。而“新電改”在進一步完善政企分開、廠網分開、主輔分開的基礎上,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構架,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劃,為配額制的建立和實施創造了可能。

(3)需靈活運用可再生能源證書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分布地和電力消費能力存在著較大地區差異,可通過東部發電企業認購可再生能源證書、西部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證書的方式實現資源的互補,以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此外,可再生能源證書交易還可以降低發電成本,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最終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此外,縱觀各國配額制實施經驗,還有以下幾點啟示值得借鑒,如配額制的政策實施需要穩定;在實施配額制的過程中,要結合并平衡行政手段和市場分配手段等。

結語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核心是以市場分配手段降低成本,實現更有效率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模式。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建立,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更好地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也將更好地體現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外部價值,為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了銷售渠道,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并實現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規模的目的,為電力用戶提供更多的綠色電力產品。我國應結合國情,完善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管理理念,促進可再生能源長期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