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行業是一個政策導向性的行業,一個嚴重依賴補貼生存的行業,因此了解光伏補貼至關重要。
國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出臺了大量的光伏政策,如此錯綜復雜的光伏政策,哪些已經失效了呢?我們在計算收益的時候,還將其考慮其中呢?筆者為您梳理下自己已知的已經失效的省級光伏補貼政策,為您的投資保駕護航!
一、山東省
魯政發〔2014〕1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3〕24號文件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2013-2015年并網發電的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確定為每千瓦時1.2元(含稅,下同),高于國家標桿電價部分由省級承擔。2013-2015年,納入國家年度指導規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全部電量在國家規定的每千瓦時0.42元補貼標準基礎上,省級再給予每千瓦時0.05元的電價補貼。
因此山東的地方補貼從2016年開始將不復存在!
二、遼寧省
遼政辦發〔2011〕6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對太陽能光伏發電實行財政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省政府決定從2012年開始,設立遼寧省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電價補貼),專項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間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發展。
其補貼時間為“十二五”期間,因此遼寧的地方補貼從2016年開始也將不復存在!
三、江蘇省
蘇政辦發〔2012〕111號《江蘇省關于繼續扶持光伏發電政策意見的通知》,指出:實施新一輪光伏發電項目扶持政策,執行期限為2012年至2015年,對在此期間新投產的非國家財政補貼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地面、屋頂、建筑一體化,每千瓦時上網電價分別確定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其補貼時間為2012、2013、2014、2015,因此江蘇的地方補貼從2016年開始也將不復存在!
四、浙江省
浙政發〔2013〕4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光伏發電應用的支持,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瘧檬痉秴^,建設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村,組織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補貼標準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省再補貼0.1元/千瓦時。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并未明確補貼時間,根據文件前文所述,主要目標是到2015年,并且浙江下屬多個地級市的補貼政策也是截止到2015年,因此Mr.Yang個人猜測,浙江省的補貼政策已經失效,歡迎大家去求證!
浙江省地級市失效補貼政策:
1、杭政函〔2014〕29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在國家、省有關補貼的基礎上,按其實際發電量由市級財政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各區、縣(市)政府配套補貼不低于市級補貼額度。補貼期限暫定為2014—2015年。
2、溫政發〔2013〕7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意見》: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光伏項目,給予每度電0.2元補貼;2014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給予每度電0.15元補貼;2015年底建成并網發電的,給予每度電0.1元補貼;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給予每度電0.3元補貼,自發電之日起,一補五年(連續補貼五年)。
3、嘉政發〔2013〕87號《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自2013年起到2015底,對市本級200兆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電量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連續補貼3年。
4、甬政發〔2014〕29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2015年底前,對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市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且建設項目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的,該項目發電補貼額在國家、省確定發電量補貼標準基礎上,自項目并網發電之日起,我市再給予0.10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年限為5年。
5、紹政辦發〔2014〕42號:《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在紹注冊企業投資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
2016年為“十三五”的開局之年,很多省市級光伏補貼政策只執行到2015年,因此各位光伏人務必請注意各地的補貼政策是否還有效!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