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改頭換面終于出臺。
3月3日,在“兩會”開幕第一天,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不過從2012年就參與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設計的人士稱,從配額制退回到指導意見,是從可再生能源法的步步退卻,有什么意義?
《指導意見》提出,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的要求。
證書是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的一部分。將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
國家能源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托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登記及交易平臺,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以及所發電量來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屬性證明。
從這些看,就是配額制。但相比2012年最初提出的配額制又有不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特點是強制性。發電、電網、地方政府均要承擔強制性義務。發電企業要履行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比例義務,電網企業執行強制全額收購義務,地方政府則承擔強制使用義務。
三個主體完不成相應配額,就要通過交易購買配額。就如指導意見提出的綠色證書。配置制延續可再生能源法的強制上網、全額收購、分類電價等政策,成了《指導意見》,其實意味著約束力打了折扣。執行難噫!能不能到執行層面都存疑。
不過,千呼萬喚出來的文件。雖然改頭換面,還是看看吧:
《指導意見》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責任和義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工作機制,督促各地區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根據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對本行政區域各級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含售電企業以及直供電發電企業)的供電量(售電量)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比重指標,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輸送和消納責任,建立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激勵機制。各主要發電投資企業應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國家能源局對權益火電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投資和生產情況按年度進行監測評價。
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制度。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體系,會同統計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等指標按年度監測,定期上報國家能源局。各電力交易機構、各電網企業、各發電企業按月向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數據。國家能源局對報送數據進行核實后,按年度公布監測和評價結果。
計入監測和評價口徑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熱力和燃料。未計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熱水、地熱能、農村沼氣等)利用量暫作為補充參考,在國家建立準確的統計體系后再納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請注意,各個主體承擔什么責任,怎么交易,尚沒有。就是指導意見,指導指導,不一定執行。從可再生能源法逐步退卻,倒是希望現管真正能推動可再生能源消納和利用。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