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Quota System ),又稱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也稱可再生能源購買義務(RenewablePurchase Obligation)。制度的核心是,政府制定強制的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并依賴市場機制降低開發成本,形成可再生能源的高效發展模式,從而改善能源結構和保護環境。
參考國外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消費者每年必須消費一定額度的綠色電力,未能完成的必須向國家支付一定的費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實施可保證我國新能源的投運和消納,將以法律形式保障在較長時期內實現可再生能源的量化發展目標。
2、哪些類型的發電量可計入配額?
可再生能源,一般包括風電、太陽能、生物質、地熱、潮汐等。
上述幾類可再生能源,風電、太陽能(主要是光伏發電)是市場化發展最成熟的,生物質、地熱的體量較小,潮汐等還在技術研發當中。
而小水電、風電、太陽能(主要是光伏發電)三者當中,小水電目前的裝機規模已經很大,發展受生態、水資源限制;最有前景的應該是風電和光伏發電。尤其是分布式光伏發電,由于其依托于現有建筑,不爭搶資源,最有發展前景。
3、我國為什么要實行可再生能源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1.4%,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我國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提出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
2014年,我國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上升1.5個百分點至11.3%。
4、有多少國家也實施了此類制度?
目前來看,包括美國、英國、意大利、荷蘭、瑞典、澳洲、日本、印度等約25個國家實施了不同形式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其中,荷蘭最早實施為1998年,早期主要為自愿市場;美國可在能源配額制至下而上,其中德克薩斯州最為典型,效果顯著并常被其他州效仿;印度的實施效果欠佳,究其原因在于對可再生能源采購義務法的執行和監管力度不夠。
5、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包含哪些內容?
一般而言,可再生能源制包括配額總體目標、配額指標分解、證書交易體系、懲罰措施等。
1)配額總體目標。該目標既可以對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對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的要求。如澳大利亞和日本采用數量目標,其余多數國家采用比例目標。對于比例目標,可以使針對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提出比例目標(如德克薩斯州),也可以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提出比例目標。
2)配額指標分解。配額指標的分解一般應考慮地區發展差異、網架安全系數、電企發展程度等因素。例如英國主要根據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確定逐年配額總量目標,并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不同地區的差異化的配額指標,但同一地區內電力企業承擔相同配額指標。日本則根據每個地區電網的網架堅強情況,在配額指標上乘以一個電網堅強系數。美國加州以2001年配額比例為基準,以每年遞增1%的方式確定總量目標,電力企業采用“存量+增量”方式承擔不同配額指標。
3)證書交易體系。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具體落地,通常要依托一個證書交易體系。該體系關鍵在于,可再生能源交易證書(RenewableEnergy Certificates)作為可再生能源的計量,并反映配額承擔主體的履約情況。
證書由發證機關一般按照每發電 1MWh為單位進行發放,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可能會有差異。綠色交易市場的證書的出售方一般為清潔電力生產商,證書的主要購方為電力供應商或銷售商。在多數國家,電力企業可以使清潔電力的生產商,也可以是電力銷售商。
4)懲罰措施。一定力度的懲罰措施是制度有效執行的保障,配額制規定的處罰標準一般高于收購可再生能源或購買證書的成本。美國加州目前規定的罰金標準為5美元/MWh,蒙大拿州、康涅狄格州、德克薩斯州,對未達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處罰標準分別為10、55、50美元/MWh。瑞典對未完成的電力綠色證書量給予證書平均價格150%的罰款。荷蘭和意大利,除進行罰款外,還可能對相關電廠采取失去減稅待遇或取消入網資格的處罰。
6、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規定
2014年8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就已經在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并原則通過,此后國家能源局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和電網征求意見并修訂。
據介紹,該辦法基本框架是,將全國各個省份分為四類,每一類地區規定不同的消納比例,但是部分省市的消納比例將有所調整。
一類地區:包括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寧夏、新疆8個地區的電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例為13%;
二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山西、云南、海南、陜西、青海9個地區的電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例為10%;
三類地區:包括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8個地區的電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例為7%;
四類:包括上海、江西、四川、重慶、廣西、貴州6個地區的電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例為5%。
根據方案,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三項:
1)本地區生產并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2)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3)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2014年的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并沒有對各細分行業設定具體目標,不過根據《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目標,2020年風電和光伏裝機的規劃分別是200GW和100GW。在生物質發電受到燃料制約的情況下,各省將把2020年配額目標完成重點放在風電和光伏上。預計風電和光伏在2020年前的年發電裝機要保證20GW和16GW。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