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建設法治中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法治理論,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依法治國理念為依法治理能源提供了理論指導。當前我國能源形勢嚴峻,產能過剩,污染加重。西部地區棄光、棄風;西南地區棄水;煤炭、鋼鐵行業嚴重過剩,200萬人面臨失業......那么我們該如何取舍和權衡呢?究竟哪種說法更科學、更合理一些?這個問題亟需通過法律來解決。
2006年頒布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為可再生能源依法生產奠定了法律基礎,時隔十年,我國可再生能源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同時也暴露了很多問題,全國棄光、棄風、拖欠補貼現象愈演愈烈,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要求光伏、風電企業倒補煤炭企業的荒唐政策。究其原因,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歷經多年,與當前的發展實際相比出現了一些局限性,在強大的常規能源面前,在各地的GDP政績面前,清潔能源屢次低下了頭。能源的清潔、廉價、便利三者相互沖突著,雖然清潔能源成本已大幅度下降,但它的環境溢價仍被大幅度低估,化石能源消費沒有明顯下降,最近甚至發生了各方為核電是否應該調峰而爭論不休。
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頒布當初實施時,是希望對《電力法》、《煤炭法》、《水利法》等與之有關的法律及時作出相應修改,讓位于新法,但《電力法》已經頒布20年了仍舊沒有修改。國家相關部門隨后雖說也出臺了一些細則,如節能調度管理辦法、可再生能源優先全額收購等多份文件,但最終都無法執行。歸根到底,我們缺少了一部能源領域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有關部門早在多年前就對《能源法》進行了構思,起了草案并征求意見,至今網上都有征求意見稿,草案從能源綜合管理、規劃、開發、加工、供應、服務入手,并強調了能源節約、儲備、應急、價格和能源科技推廣和國際合作。但草案沒有適應巴黎氣候大會后我國能源形勢的巨大變化,也沒有充分認識到化石能源燃燒后帶來的如此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更沒有充分考慮各種能源發生競爭后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們呼吁盡快重構《能源法》草案,并盡快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并實施。
期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除了上述基本框架外,必須清楚看到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的大勢所趨,充分認識到廣大人民群眾對霧霾等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關切,切實用法律手段,用壯士斷腕的勇氣,引導、調節國家經濟增長方式和能源結構的轉變,要撇開一切利益關系進行立法,要懷著對中華民族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重新架構這部大法,特別是在能源生產、使用秩序上,要確保可再生能源的最優先權益,讓無污染、無排放的清潔能源優先建設、優先發電、優先上網、優先使用,要為能源變革、能源創新掃清一切法律障礙。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是習主席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殷切期望及其重要性的精準描述,十三五規劃又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作為五大發展理念。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節能減排,推進綠色低碳發展,《能源法》舉足輕重,我們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制訂完善、頒布并實施這部大法!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