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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收購≠無條件收購 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購的5個條件

2016-03-30 09:19:46 電力法律觀察   作者: 觀茶君  

可再生能源的春天來了!

幾個搞新能源的小伙伴激動地對觀茶君說。

確實,這兩天,關于可再生能源的消息真不少:光伏扶貧、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都是盼望已久的消息,也難免會歡呼雀躍了。

全額保障性收購,莫非困擾已久的棄風、棄光問題一夜之間就解決了?觀茶君不敢相信這種魔法,趕緊找來發改委新鮮出爐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一探究竟,希望能夠見證奇跡。

看完之后,觀茶君卻忍不住要打擊一下小伙伴了:掰激動,看準了再說!全額收購是有條件的,全額收購≠無條件收購≠全部上網!

就《辦法》來看,觀茶君覺得至少同時滿足以下5個條件,可再生能源項目才能獲得保障性收購:

1、符合規劃。

項目本身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是獲得保障性收購的先決條件——觀茶君覺得這很好理解:只有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才能領取獨生子女費,超生的不給。嗯,沒有規劃或規劃手續不全的項目要注意了。

2、取得許可。

項目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需要取得“準生證”。其實,觀茶君總隱隱覺得,對新能源規劃的管理和對人口數量的管理有某種相似之處,計劃管理和計劃生育,都是強調計劃嘛…

3、符合技術標準。

符合并網技術標準也是并網的基本條件,技術不符合并網要求的顯然不能作為保障對象。

4、不超過利用小時數。

觀茶君覺得,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兩大部分,是《辦法》的一個創舉。也就是,并不是對全部電量都收購,保障收購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劃分標準就是利用小時數:對經核定的利用小時數之內的電量,是全額保障收購的;超出利用小時數的部分,則通過市場交易解決。根據《辦法》,機組利用小時數區分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確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受限地區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原文說得這么繞口,觀茶君奇怪:為啥不直接說能源局和發改委呢?難道還另有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公布,并按年調整;可再生能源發展不受限的地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其資源條件全額收購——意即:不受小時數的限制。

另外,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有福了: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全額收購。而各類特許權項目、示范項目要注意特許協議或技術方案了:按特許權協議或技術方案明確的利用小時數確定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5、確保供電安全。

安全一直是電力行業的頭等大事,因此,如果不符合安全供電的要求,即使是前面的條件都符合,也無法獲得保障性收購。

那么,是不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卻造成棄風棄光等電量損失,就由電網企業承擔補償責任呢?對于這個問題,觀茶君發現《辦法》中依據造成電量損失的原因分別進行了規定,而不是一味要求電網予以補償。明確“因并網線路故障(超出設計標準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除外)、非計劃檢修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承擔補償”,實際上是將補償限定在了“非不可抗力導致的并網線路故障”和“非計劃檢修”兩種情況,因此,獲得補償的難度極大。同時,對于可再生能源自身原因造成的發電量損失,則明確不予補償,規定“由于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造成實際發電量達不到保障發電量以及因自身設備故障、檢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損失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行承擔,不予補償。”

看到這里,或許可再生能源的小伙伴們已經興奮不起來了。不過,觀茶君覺得,《辦法》的積極意義不容低估,但指望一個《辦法》就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所有問題是不現實的。至于實際效果究竟如何,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電改非易事,且行且觀察。

附:本文所涉《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關鍵條款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四條 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以下簡稱電網企業)承擔其電網覆蓋范圍內,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地區,根據電網輸送和系統消納能力,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予以公布,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可再生能源裝機投產情況對各地區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適時進行調整。地方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在具體工作中落實該小時數,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根據該小時數和裝機容量確定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第七條 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的地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其資源條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全額收購。

第八條 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各類特許權項目、示范項目按特許權協議或技術方案明確的利用小時數確定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第九條 因并網線路故障(超出設計標準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除外)、非計劃檢修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承擔補償。

由于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造成實際發電量達不到保障發電量以及因自身設備故障、檢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損失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行承擔,不予補償??稍偕茉窗l電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履行的發電量應采用市場競爭的方式由各類機組競價執行。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限電補償費用標準按項目所在地對應的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或核定電價執行。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