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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躍春: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新紀元即將來臨

2016-04-06 08:15:48 中國電力報

3月28日,《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千呼萬喚中終于出臺,這猶如一場及時雨,讓陷入棄風棄光桎梏中的可再生能源行業歡呼雀躍。《辦法》出臺有何現實意義,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又有何影響?圍繞這些問題,記者專訪了《辦法》的起草人之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易躍春。

記者: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底,我國水電裝機3.19億千瓦,風電裝機1.28億千瓦,太陽能發電裝機4300萬千瓦,可再生能源裝機比重從2010年的25%提高到33%,但棄風棄光棄水問題也在近年來日益凸顯。《辦法》的發布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有哪些重要意義?

易躍春:棄風棄光等現象的存在,使可再生能源企業贏利能力變差。其實在我國三北地區,風電、部分光伏項目已經具備了電價下調的條件,對補貼的需求理論上可以減少,但棄風棄光使可再生能源企業取得的這些進步沒有體現出來。同時,從另一個角度看,《辦法》的出臺也是化解目前棄風棄光矛盾、緩解可再生能源補貼不足等現實問題的有效手段。

出現棄風棄光現象跟我國整體的能源需求放緩、裝機相對過剩也有關系,這從近10年來火電小時數從6000多小時降到4000多小時可以體現。在這種情況下,新能源、火電、水電都要搶占發電空間,競爭激烈。《辦法》出臺,表明國家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已形成共識,下一步關鍵看政策的執行力度,能不能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執行下去,需要相關機構落實好。

《辦法》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負責對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情況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對于發生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電網企業應及時分析原因,并保留相關運行數據,以備監管機構檢查。相關情況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

責任明確后,需要有手段來支撐。電力交易機構必須把交易記錄完整的保存下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進行監督、考核和落實。電力交易機構要把建議拿出來,有關機構要建立起完整的監管機制、考核機制。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已經提出了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要求,但如果沒有具體的、明確的配套政策,落實起來就會有限。《辦法》是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和電改精神的重要配套文件。

記者:和去年12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文件做了哪些方面的改進?

易躍春:首先是在一些條款上,正式文件對征求意見稿中表述模糊的條款進行了具體闡述。比如棄風電量在什么情況下是合理的,保障小時數以內的部分如何合理的界定和測算。在正式文件中,對歷史上存在棄風限電的地區,設定保障小時數,對不存在棄風棄光現象的省份不設定保障小時數。今后將根據各個地區的自然條件、資源情況,清晰界定具體的保障小時數。

其次是在具體的保障小時數認定中有了詳細的認定方式,這在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詳細的表述。在征求各方意見之后,有關部門也對這一部分進行了具體的明確。

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有些原則性的意見,通過征求意見后,使這些原則性的意見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

記者:保障小時數是各地最為關心的重要信息,在保障小時數的界定中,我們主要是把握了哪些標準和原則?

易躍春:界定各地的發電小時數是綜合分析各地項目已建和運行情況,同時綜合考慮各地的資源條件和建設條件。資源條件就是看發電量,開發建設條件主要看成本,根據成本來核定在合理的情況下,應該發多少小時和什么標準的電價。

在《辦法》中我們可以看到,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要注意的是,全額保障性收購小時數跟發電小時數不是完全對應的。比如說,保障小時數是2000小時,2000小時以內的部分,電網企業必須全額保障性收購。超出2000小時的部分,就要參與市場交易。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各方的權責。如果是新能源企業自身的原因造成發電不足,由其自身承擔責任。如果是火電企業搶占發電指標,火電企業就需要按照優先調度的順序倒排,對新能源企業進行補償。除不可抗力外,如果是電網故障使新能源企業達不到保障小時數的要求,那就由電網企業來承擔責任。

此外,運營情況好的項目可以參與市場交易,可再生電價補貼同樣可以享受到,從而使好的項目更好。

記者:隨著《辦法》的出臺,棄水、棄風、棄光等問題有望得到緩解。您如何看待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未來的發展前景?

易躍春:清潔、低碳、高效是我國能源行業發展的明確方向,是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未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規模會更大,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會不斷提高,但在發展過程中也要注意做好科學的規劃和統籌協調,保持科學、合理、健康有序的發展節奏。

《辦法》的全面貫徹落實,標志著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新紀元來臨。《辦法》出臺之后,可能不會立刻解決所有地區的棄風限電問題,但我相信,只要各方都能遵守有關規定,按相關政策法規落實,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落實考核,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就會有更加光明的未來。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易躍春,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