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記者從市扶貧辦獲悉,我市光伏發電扶貧工程實施方案出臺:2016年全市210個貧困村將建設小型光伏發電站;2016年至2018年,幫助有意愿且符合條件的貧困戶安裝分布式發電系統。通過光伏發電扶貧,確保在20至25年內每年為貧困村和貧困戶提供穩定的現金收入。
方案指出,210個貧困村每村利用村部建筑物、荒山荒坡、農業大棚或設施農業等建設裝機規模不少于50千瓦、年發電量不少于6萬千瓦時、年發電收入達到5萬元以上的小型光伏發電站。2016年至2018 年,利用三年時間,幫助有意愿且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利用自家屋頂或空閑地安裝不少于3千瓦的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市、縣(市、區) 兩級政府統籌扶貧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政策及相關稅收、價格、金融及電網服務政策,全力支持光伏發電扶貧工程。鼓勵市場主體、社會力量,通過捐資或捐贈設備等方式,積極參與光伏發電扶貧行動,協力解決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及資金問題。
按照國家、省級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測算,目前光伏發電項目每千瓦投資約8000元,25年年均收益約為1000元。建設50千瓦小型光伏發電站,投資約40萬元,25年年均收益約5萬元。建設3千瓦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項目,投資約2.4萬元,25年年均收益約3000元。
方案中明確規定了資金籌措和收益分配方法。貧困村小型光伏發電站建設資金,由駐村工作隊負責統籌部門結余資金、企業幫扶資金及社會捐助資金籌集。縣(市、區)整合各類資金,滿足光伏發電站項目建設需要。貧困戶光伏發電系統所需資金可通過財政專項資金、小額信貸等途徑解決。當年實施整村推進的貧困村可單列資金用于貧困戶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貧困村小型光伏發電站發電收益歸貧困村或貧困村貧困戶所有,貧困戶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收益歸貧困戶所有。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