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1日對外發布《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在2020年之前,重點在前期開展試點的、光照條件較好的16個省的471個縣的約3.5萬個建檔立卡貧困村,以整村推進的方式,保障200萬建檔立卡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每年每戶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
意見認為,光伏發電清潔環保,技術可靠,收益穩定,既適合建設戶用和村級小電站,也適合建設較大規模的集中式電站,還可以結合農業、林業開展多種“光伏+”應用。在光照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光伏扶貧,既有利于擴大光伏發電市場,又有利于促進貧困人口穩收增收。
意見明確,要因地制宜確定光伏扶貧模式。中東部土地資源缺乏地區,可以村級光伏電站為主(含戶用);西部和中部土地資源豐富的地區,可建設適度規模集中式光伏電站。
意見提出,建立扶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各貧困縣所在的市(縣)政府應建立光伏扶貧收入分配管理辦法,對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并進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應保障每位扶貧對象獲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各級政府資金支持建設的村級光伏電站的資產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應直接分配給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少部分可作為村集體公益性扶貧資金使用;在貧困戶屋頂及院落安裝的戶用光伏系統的產權歸貧困戶所有,收益全部歸貧困戶。
意見還提出,要優先安排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加強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切實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的補貼資金發放。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