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年之后,“最難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終于落地。
3月2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的實現,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
《辦法》對可再生能源做了清晰界定,適用于適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盡管業界認為此次《辦法》的出臺是政府、新能源企業與電網等多方妥協的結果,但其對于解決棄風、棄光和棄水問題將起到實質性的積極作用。
“我覺得這個管理辦法對新能源行業發展是一場及時雨。”合肥陽光電源董事長曹仁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管理辦法的出臺,距離201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法》首次提出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提法,已有十年的時間,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是真正要落到實處了。”
劍指“三棄”頑疾
所謂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在現有電力體制下,火電因為每年有政府下達的計劃電量,形成了事實上的優先發電權,擠占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講,能否解決好棄風棄光問題,既是電改的重要內容,更是衡量電改成敗的標志,也是能源革命能否成功的關鍵。”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委會秘書長秦海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由于汛期降水較為集中、外送通道能力不足、用電需求增長放緩、供熱機組調峰能力有限等問題,棄水、棄風、棄光一直是可再生行業發展的痼疾。根據行業內預估,2015年全國棄水量將超過400億千瓦時;國家能源局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棄風電量339億千瓦時,同比增加213億千瓦時,平均棄風率達到15%;西北部分地區棄光現象嚴重,其中,甘肅全年棄光率達31%,新疆自治區全年棄光率達26%。
而《辦法》可以極大地解決上述問題。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秦海巖指出,棄風的真正原因并非技術因素或其他實際的限制性條件,而是因為既不自由也不公平的電力市場存在的一系列障礙,再加上因新技術威脅舊的思考和行為模式而遭受的阻力。
在此背景下,在《辦法》出臺3天后舉行的一場“棄風限電研討會”上,風能協會宣布將主動維權,視情況采取包括申請信息公開、向國家主管部門舉報、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法律訴訟等在內的多種法律手段,依法維護新能源企業的合法權益。據秦海巖介紹,截至目前,針對此前在風電消納方面涉嫌違法違規操作的甘肅、新疆、云南,風能協會已向三個地方政府的發改委、經信委,以及電力公司申請信息公開,并表示“將視事態發展情況采取進一步行動”。
保底小時數由國家統一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購電量加市場交易電量的辦法主要適用于限電嚴重地區,中東部不存在限電問題的省份仍要執行全額保價收購,不能借機變相降低電價。
《辦法》明確,保障性小時數的確定,不由各省政府或電網公司執行,而是由國家統一確定。
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監管落實情況。
保障性收購電量確定的首要原則是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我國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就是根據各地區資源水平、投資成本、按照內部資本金收益率8%確定的。”中國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易躍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保障性收購電量至少應該按此方法予以確定。”
例如,我國I類風資源區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風電上網標桿電價是0.49元/千瓦時,所依據的基本測算指標是資本金內部收益率為8%,再加上長期貸款利率4.9%,I類風區建設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設備折舊等其他指標,則得出一個風電項目的年利用小時數至少要在2180小時才能保證8%的基本收益。
如果低于2180小時,資本金收益率就將低于8%,項目的投資收益就不能保證,因此,應該按2180小時來確定保障小時數,并乘以項目裝機容量得出保障性收購電量。
“如果一個項目有能力達到2300小時的年利用小時數,那么超出2180小時保障范圍的剩余120小時電量,就能夠以較低的價格競爭取得售電合同,必要時可以用零電價甚至負電價參與市場交易,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實現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的優先上網。而參與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項目所在地的補貼標準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秦海巖說。
《辦法》提出,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受非系統安全因素影響,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擠占消納空間和輸電通道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視為優先發電合同轉讓至系統內優先級較低的其他機組,由相應機組按影響大小承擔對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補償費用。“換言之,由可再生能源自身、電網、火電搶發等原因,造成的棄電限電損失需由責任主體自行承擔。”易躍春指出。《辦法》也首次明確提出自備電廠也是補償責任的承擔主體,與常規機組一樣承擔相同的社會責任,并不享有任何優先權。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十五條中明確指出,‘電網企業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向優先級較低的發電項目支付費用的方式實現優先發電’,也就是說,迫使可再生能源企業購買發電權的做法將被杜絕,類似去年云南省出臺的水火風火置換交易等是典型違法違規行為。”秦海巖說。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