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日前印發《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要全面排查,摸清鋼鐵企業安全生產狀況作;停止新增產能煤礦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產能核增工作。
意見要求,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于2016年6月底前組織對轄區內的鋼鐵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業臺賬,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和產能情況,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管理、重要設備和產能情況等。
意見指出,自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新核準(審批)的建設項目和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確需新建煤礦的,嚴格審核經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原則上3年內不再進行煤礦生產能力核增,已納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礦機械化改造規劃且2015年底之前開始的小煤礦機械化改造項目,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原則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意見要求,嚴格按照國務院《意見》的要求,對全國所有生產煤礦按每年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采取直接確定方法進行。
以下為意見全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
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安監管四〔201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以下統稱《意見》)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相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推進脫困發展的重要意義,將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主動作為,做好參謀、當好助手,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紅線意識,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和安全生產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倒逼作用,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堅持淘汰落后產能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結合、化解過剩產能和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相互促進、產業結構和安全生產要素同步優化、行業發展水平和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同步提高的原則,將化解過剩產能作為加強行業安全監管、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努力實現鋼鐵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升級和安全健康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全面排查,摸清鋼鐵企業安全生產狀況
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于2016年6月底前組織對轄區內的鋼鐵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業臺賬,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和產能情況,包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安監總辦〔2015〕27號)落實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管理、重要設備和產能情況等。
三、停止新增產能煤礦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產能核增工作
要按照《意見》的要求,自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新核準(審批)的建設項目和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確需新建煤礦的,嚴格審核經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原則上3年內不再進行煤礦生產能力核增,已納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礦機械化改造規劃且2015年底之前開始的小煤礦機械化改造項目,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原則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
嚴格按照國務院《意見》的要求,對全國所有生產煤礦按每年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采取直接確定方法進行,即:對于全國所有生產煤礦,有關部門在現有合規產能的基礎上,直接乘以0.84(276除以330)取整數,確定為煤礦的生產能力,企業不再編制生產能力核定報告,不再進行申報,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查確認;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50個重點縣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生產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4〕99號)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要求,已經重新核定的災害嚴重煤礦,按照從低的原則,取重新核定和按照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能力中較小的一個作為煤礦的生產能力。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和技術改造項目,投入正式生產時,必須按照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生產能力。重新確定的煤礦生產能力作為煤礦企業組織生產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不作為淘汰落后和引導退出的井型依據。
中央企業所屬生產煤礦由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其余生產煤礦由省級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部門負責,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生產煤礦能力重新確定工作,并在部門政府網站連同原有生產能力一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執法,明確鋼鐵企業整改要求
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鋼鐵企業開展全面安全生產執法,對鋼鐵企業存在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到三級及以上等級、吊運鋼水鐵水與液態渣(以下統稱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相關要求、煉鋼廠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鑄造起重機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人員聚集場所(包括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影響區域內、煤氣柜與周邊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414)標準要求等問題之一的,要立即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縣級及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按程序予以關停退出。
六、加大煤礦安全監督執法力度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資料造假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依法停產整頓,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請關閉。將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作為重點,推動更多災害嚴重煤礦有序退出。
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防止煤礦超能力生產作為重點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超能力生產行為,同時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向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了解煤礦休假休息日停產的情況,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掌握煤礦生產動態,加大休假休息日停產期間的檢查力度,防止煤礦違規組織生產。各部門對超能力生產煤礦,要依法責令停產整改,并約談企業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對拒不整改的煤礦,要列入“黑名單”,通過“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告,實施聯合懲戒。
七、做好煤礦節假日停產和恢復生產的安全工作
煤炭企業要建立停產期間和恢復生產的管理制度,制定恢復生產的方案和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應急值守、安全調度和恢復生產前的檢查工作。停產期間,必須保證正常的通風、排水,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安排瓦斯檢查員正常巡檢。恢復生產前,必須安排人員對通風等主要生產系統、采掘地點、機電硐室和關鍵崗位進行檢查,確保消除各類隱患。經企業組織全面檢查,確保各系統都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組織恢復生產。
八、積極做好政策措施宣傳和信息公開工作
化解過剩產能對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下力氣做好政策解釋和干部群眾的思想工作,深入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化解過剩產能的決策部署和重要意義,講清鼓勵政策和有關措施,進一步分析行業發展前景,引導符合條件的鋼鐵煤炭企業轉變觀念,痛下決心,主動申請退出;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存在問題和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鋼鐵企業、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的煤礦,建立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6年4月15日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