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今天下午在北京舉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管道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為從源頭上保護管道安全,草案增加管道企業應保證管道建設工程質量的規定。同時,針對管道企業在管道運行中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環節,增加規定: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并建立管道巡護記錄;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此外,草案還規定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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