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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磐安光伏十三五:建設居民光伏2000戶以上

2016-05-03 14:25:43 磐安縣發改局

近日,浙江省磐安縣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加快推進光伏應用產業發展,爭取到“十三五”期末:全縣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50MW以上,其中建設居民光伏2000戶以上,容量6MW以上;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10MW以上,農光互補、地面電站25MW以上,增強低碳化、清潔化、可持續的能源供給能力。

圍繞調整能源結構、節能減排,磐安縣將以分布式光伏應用為重點,通過政府引導和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努力擴大光伏發電應用規模,促進全縣光伏應用產業健康發展。

采取政府補助、企業優惠、農戶自籌相結合方式,積極推廣下山移民工程、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優質小區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利用村級辦公樓、大禮堂等集體建筑屋頂,整合各類扶貧資金,大力實施光伏扶貧工程。

在不改變農用地用途且不影響生產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地、設施農業等空間資源,推廣太陽能、農業、旅游業、科普等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新模式,建設農光互補、地面集中光伏電站等光伏電站項目。

同時,鼓勵工業企業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為主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負荷不納入有序用電計劃。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使用范圍,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磐安縣在執行上級相關扶持政策基礎上還出臺了以下優惠政策外:

一是對列入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計劃的居民,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3元/瓦,最高不超過9000元。對未列入縣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的居民光伏發電項目2018年前建成的自并網發電的,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再補貼0.2元/度,連續補貼3年。

二是對低收入農戶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省、縣財政給予每戶投資額1/2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3500元,其余部分投資可享受全額貼息扶貧貸款;對省級部門結對幫扶的扶貧重點村利用集體用房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省、縣兩級財政給予投資額1/2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7萬元,并可給予扶貧小額貼息貸款(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貼息40%)。對其它建檔立卡的低收入農戶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可優先獲得扶貧小額貼息貸款(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貼息60%)。

三是實施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紅線限制下,農光互補、地面電站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壓站等永久性設施用地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樁基用地和電池組件列陣用地在滿足電池組件最低架設高度的條件下,不改變原土地性質,不轉為建設用地,以租賃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供應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對列入縣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農光互補、地面電站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再補貼0.2元/度,連續補貼3年,所發電量由縣供電公司負責統計和資金撥付。

以下為相關文件全文:

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我縣光伏應用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精神,促進我縣光伏應用產業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八次全會精神,圍繞調整能源結構、節能減排,以分布式光伏應用為重點,通過政府引導和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努力擴大光伏發電應用規模,促進全縣光伏應用產業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十三五”期末,全縣光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達到50兆瓦以上,其中建設居民光伏2000戶以上,容量6兆瓦以上;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10兆瓦以上,農光互補、地面電站25兆瓦以上,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增強低碳化、清潔化、可持續的能源供給能力。

三、重點任務

(一)大力推進居民光伏應用和光伏扶貧工程。采取政府補助、企業優惠、農戶自籌相結合方式,積極推廣下山移民工程、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優質小區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利用村級辦公樓、大禮堂等集體建筑屋頂,整合各類扶貧資金,大力實施光伏扶貧工程。

(二)因地制宜發展地面電站。按規劃引領,計劃先行的原則,在不突破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紅線限制下,充分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地、設施農業等空間資源,在不改變農用地用途且不影響生產功能的前提下推廣太陽能、農業、旅游業、科普等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新模式,建設農光互補、地面集中光伏電站等光伏電站項目。

(三)積極創建示范園區。鼓勵工業企業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為主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大力開展規模化應用示范,對具備穩定用電負荷、連片屋頂資源條件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達節能指標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大力倡導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負荷不納入有序用電計劃。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使用范圍,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四)大力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醫院、學校等現有公共建筑屋頂光伏改造應用。新建屋頂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光伏系統作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整體設計和建設,應用規模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核算標準》(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五)積極爭創省級清潔能源示范縣。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負責、市場運作”的原則,充分挖掘當地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結合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自然條件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統籌規劃,科學制定清潔能源資源開發利用計劃,積極培育和引進市場主體,吸引經濟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的光伏開發企業,投資建設以太陽能利用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積極創建省級清潔能源示范縣。

四、扶持政策

在執行上級相關扶持政策基礎上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開展縣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工作,試點原則上要求集中連片居民50戶以上,對列入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計劃的居民,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3元/瓦,補貼最高不超過9000元,扶貧重點村優先列入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對未列入縣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的居民光伏發電項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再補貼0.2元/度,連續補貼3年,所發電量由縣供電公司負責統計和資金撥付。

(二)以幫扶低收入農戶脫貧為切入點,深入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對原“4600元”以下低收入農戶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省、縣財政給予每戶投資額1/2的補助,補貼最高不超過13500元,其余部分投資可享受全額貼息扶貧貸款;對自有房屋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原“4600元”以下對象,由縣扶貧辦牽頭落實公共建筑屋頂安裝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收益統籌分配給原“4600元”以下低收入農戶。對省級部門結對幫扶的扶貧重點村利用集體用房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省、縣兩級財政給予投資額1/2的補助,補貼最高不超過27萬元,并可給予扶貧小額貼息貸款(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貼息40%)。原“4600元”以下低收入農戶和省級部門結對幫扶的扶貧重點村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需經縣扶貧辦簡易立項,不再享受縣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和0.2元/度(連補3年)的補貼政策。對其它建檔立卡的低收入農戶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在享受全縣面上扶持政策的同時,可優先獲得扶貧小額貼息貸款(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貼息60%)。

(三)實施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紅線限制下,農光互補、地面電站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壓站等永久性設施用地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樁基用地和電池組件列陣用地在滿足電池組件最低架設高度的條件下,不改變原土地性質,不轉為建設用地,以租賃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供應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對列入縣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農光互補、地面電站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再補貼0.2元/度,連續補貼3年,所發電量由縣供電公司負責統計和資金撥付。

五、主要部門職責

(一)發改局:建立健全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項目審批管理機制,編制下達縣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和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計劃。會同縣財政局做好清潔能源示范縣申報爭取工作。

(二)農辦:負責籌集各類扶貧資金,牽頭推進光伏扶貧工程。

(三)經商局:嚴格落實各工業區塊企業節能指標考核,指導推進工業區塊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協助指導地面光伏電站標準化項目建設。

(四)財政局:負責籌集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根據供電公司上報的發電數及時劃撥補貼資金。

(五)建設局:做好光伏建筑一體化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應用節能改造。

(六)供電公司:負責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包括并網申請受理、資料完整性審核、并網驗收調試申請等;負責電網接入系統設計、審查、審批;介入項目前期,配合光伏發電裝機容量的核定;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按時撥付光伏發電補貼資金。

(七)各鄉鎮、區塊平臺:負責本轄區內光伏發電項目的落實和推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縣政府成立磐安縣清潔能源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應用推廣和項目推進,協調建設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及其它日常工作。各鄉鎮、區塊平臺要成立相應機構,明確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責任人。

(二)加強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服務和產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延長貸款年限。

(三)堅持市場化運作,鼓勵商業模式創新。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原則,鼓勵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居民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和相關設施,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農村光伏應用推廣領域。鼓勵光伏發電應用企業采用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管理承包(PMC)、屋頂租賃、企業+農戶等模式合作開發利用太陽能。開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運營-移交(BOT)、政府與企業合作模式(PPP)等模式合作開發光伏發電項目試點。

(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各種載體,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開展光伏常識、光伏應用、光伏扶貧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光伏發電應用常識,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激發城鄉居民投資光伏發電的積極性,引導廣大城鄉居民開展家庭屋頂光伏建設。

七、其他

(一)2015年以前建成并驗收的光伏發電項目同等享受0.2元/度(連補3年)的補貼政策。

(二)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工程補助政策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補貼政策。

(三)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磐安縣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浙江磐安,居民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