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備受關注的“甘肅千億風電基地停擺”事件,讓優先發電權再次進入了公眾視線。
但頗為值得玩味的是,這一早在2006年就被寫入《可再生能源法》的條文,直到現在也仍然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其實,無論是更早的《可再生能源法》,還是最近發布的一系列關于電力體制改革的配套文件,清潔能源的優先發電權都被屢屢提及,并且處于重要的位置。
不過,正所謂“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干”,理想與現實之間,似乎總是有不小的差距。
對于落實優先發電權的障礙,看起來是有一大堆,既包括技術上需要配套的電網的條件,也包括利益上需要協調的調峰以及地方之間的關系等。
就現實來看,需要跳出固有的思路來解決這一問題,尤其是需要在利益補償以及協調上做文章。可行的方法包括,盡快落實官方提出的新能源保障性發電量,保障新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時數等。不過,由此需要的財政資金的來源,可能是一個問題。
與上述辦法相比,通過發電權交易,可能是一個更現實的路徑。比如,可以為新能源發電項目確定年度固定的發電量,對于由于限電沒有用完的發電額度,可以到市場上去交易。在由于電力供過于求而帶來的發電權緊張的市場環境下,發電權交易應該還是有市場的。
近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通知,就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的備案核準進行了規范,其中要求地方政府以及電網公司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的精神,建立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
模糊的優先發電權
在2010年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而在最近發布的一系列電力體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中,也明確了建立優先發電制度的要求,各地安排年度發電計劃時,要充分預留發電空間。其中,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
不過,無論是《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還是最近提出的優先發電制度,并沒有改變新能源企業大規模限電的現實。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對于諸如“全額收購”、“優先發電權”的落實的障礙,可謂是有一大堆,既包括技術上需要配套的電網的條件,也包括利益上需要協調的調峰以及地方之間的關系等。如果更進一步細究相關的法律來看,由于對一些關鍵的問題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落實路徑,或者規定的過于模糊,可能也是其難以落實的原因。
比如,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全額收購”的法條中,還有一段可以視之為附加條件的文字: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因為新能源的發電本來就不穩定,如果電網企業以大幅度的波動可能影響電網安全為由,而進行限電,則很難說其是否違反了該法律。
可行路徑
就在最近,國家發改委又下發了相應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以及國家電網要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的精神,建立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
具體而言,在由地方政府負責的省級發電、供電計劃中,由其落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而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則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負責。
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對于電力消納較為良好的中東部省份,建立優先發電制度,可能會有利于當地新能源項目的消納。
而此舉是否會對西部省份的電力消納帶來積極影響,可能還很難說。這背后的關鍵因素在于,跨省外送仍然是西部省份的主要消納方式之一,而跨省發電、供電計劃由電網公司制定的同時,還需要接受受電相關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意見。這也就意味著,即便西部省份想大規模外送,但如果沒有更多的接受省份,落實起來也仍然是個難題。
因此,就現實來看,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電權問題已經不是簡單的技術問題,而更多是與利益相掛鉤。由此,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新的思路,尤其是需要在利益補償以及協調方面做文章。可行的方法包括,盡快落實官方提出的新能源保障性發電量,保障新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時數等,而由此需要的財政支持資金的來源可能是一個問題。
與之相比,通過發電權交易,可能是一個更現實的路徑。比如,可以為新能源發電項目確定年度固定的發電量,對于由于限電沒有用完的發電額度,可以到市場上去交易。在由于電力供過于求而帶來的發電權緊張的市場環境下,發電權交易應該還是有市場的。
而對于新能源企業來說,可能也要拋棄掉此前承諾的高收益的幻想,而接受現實。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