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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育售電主體?售電市場怎樣監管?

2016-05-05 09:05:14 能源研究俱樂部   作者: 何兆成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印發,標志著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正式拉開帷幕。9號文明確提出穩步推進售電側改革。作為本輪改革的一大亮點,售電側改革直接面對廣大的電力用戶,直接關系到用戶的用電成本和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對評價電力體制改革的成敗具有重要作用。在改革的具體過程中,應將培育售電主體、做好售電側競爭機制設計、完善監管制度和加強監管等方面的工作同步加強、同步推進,相互配合,才能實現售電側改革目標。

售電市場主體培育

一、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按照9號文整體設計,第一階段我國電力市場化交易主要有現貨市場競價交易,和以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為核心的中長期雙邊交易。售電公司可以作為市場主體參與這兩種交易,售電側主要放開批發市場,暫不對零售市場放開。為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售電公司的市場準入應具有一定門檻,有售電規模和資產要求。同時,售電公司還應具有與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相適應的技術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與市場交易報價、合同簽訂、信息交換、客戶服務等功能。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售電側將進一步放開零售市場,屆時可大大降低售電公司的售電規模和資產等硬件要求,只需具備一定的技術支持條件。

二、售電公司業態及贏利模式

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作為電網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主要承擔過去供電公司的供電及服務工作,也可以代理用戶參與市場競爭性交易,收入主要來源于購售電差價。按照輸配電價改革設計思路,最終這類公司的成本仍將歸集到電網企業的輸配電成本中,屆時除供電營業區內政策性保底供電用戶繳納的電費外,其收入還有輸配電費。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改革初期可能主要采用配售一體混業經營模式,它們可以代理用戶從市場中購電,從買賣電力的差價中獲利,也可以收取配電費。由于有固定的電力用戶,這類售電公司的贏利較為穩定。為防止形成新的壟斷,應允許其他售電公司無歧視進入其運營范圍從事售電業務。

獨立售電公司主要代理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參與市場交易,根據買賣雙方達成的交易從買方或賣方收取服務費,其發展將取決于他們為代理方提供創新業務的能力。在市場機制和監管還不是很完善的情況下,其發展空間受到的制約因數最多,特別是來自有輸配電網或配電網運營權的競爭對手的壓力。獨立售電公司不能只搞簡單的銷售代理,其要想在市場中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創新服務體現價值。如吸引并整合更多用戶參與市場交易,以形成規模可觀的需求響應資源。美國的一些售電公司就通過能源優化利用管理,組織居民用戶把中央空調系統集中起來調度而獲得增值服務收益。

三、如何培育售電主體

9號文明確的售電主體的培育途徑多達五類,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投資成立售電主體、分布式電源/微網系統、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及節能服務公司、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等?,F階段除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外,可以采用以下四種方式培育新興售電主體:

一是鼓勵高新產業園區或其他負荷較為集中地區發展增量配電網,并以此為基礎成立售電公司。發展增量配電網最好能夠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時要強化電網統一規劃,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要做好引導工作,防止大壟斷變為小壟斷。

二是鼓勵現有躉售供電企業、擁有工業配電網絡的工業用戶轉制為售電公司,并允許其自然發展用戶,擴展供電區域。

三是鼓勵電力零售、供水、供氣、供熱(冷)服務整合,成立新的公用事業公司。綜合這些服務平臺后,可以進一步降低單一業務的公司運營成本,同時利用這些企業的運營網點,為終端消費者提供報裝、抄表、繳費等方面的便利。從已經建立了電力零售市場的國家的實踐經驗看,電力零售、供水、供氣的服務整合是很普遍的現象。

四是鼓勵分布式電源/微網系統聯合其他資本、發電企業、用戶成立售電公司。由于大多數分布式電源無法像集中式電源一樣直接在批發市場上競爭,而通過售電公司,特別是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聯合組建的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將是最經濟、最有效的運營模式。通過這種方式,能有效的將分布式電源/微網系統與常規能源聚合在一起,增強分布式電源/微網系統的調節性能,更好地促進資源優化利用。

售電市場競爭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售電公司公平競爭性。由于電網企業掌握著輸配調度權和交易機構的相對控股權,在售電側擁有人才、技術、用戶資源等方面的絕對優勢,允許電網企業參與售電側競爭,會對新興售電公司形成排擠。如在配電網接入、電力調度、結算等方面制造障礙。當前很多人認為要限制不公平競爭,必須對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進行嚴格監管。但真正要改變這種狀態,應盡快讓電網企業回歸到輸配電的公益性環節,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應盡快轉變為相對獨立的售電服務商,或者在電網公司內部獨立,使其和其他售電公司具有相同的競爭起點。允許電網企業參與售電側競爭這種制度安排只能作為一種過渡狀態。

二、配售一體售電公司的小壟斷。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需要類似于電網公司的配套監管。隨著改革的深入,配售也要逐步分離,放開零售市場。零售環節競爭是電力市場發展的最終形式,是電力市場的目標模式。只有放開零售市場,才能真正實現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讓消費者獨立自主地分散決策,才能真正發揮市場競爭機制作用、提高市場配置效率。

三、代理工業用戶交易的用戶電價執行標準。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代理工業用戶交易時,用戶是執行一部制電價還是兩部制電價,是否要繳納高可靠性電費,這些電費如何在電網公司和售電公司之間分配,需要在配套文件中進一步明確。

國外售電市場實踐經驗

世界上目前真正欲行競爭有序、充分、健康的售電側市場仍十分有限,不同售電側市場的模式差異很大,并沒有豐富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從國際經經驗看,各個國家在售電側引入競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放開售電側。在維持電網企業繼續從事售電業務(發輸配售一體化或配售一體化)的同時,引入獨立的售電主體,如日本、法國、美國,大部分國家采取這種方式,英國則是在維持配售一體化的基礎上引入獨立的售電公司。歐美成熟的電力市場,大大小小從事供電服務的公司成百上千,其中部分企業,就是純粹的貿易公司,不擁有任何電網資產。另一種是實行配售分開。將售電業務與配電業務實行產權分離,禁止擁有配電資產的企業從事售電業務,允許其他企業從事售電業務。如新西蘭,但新西蘭售電側市場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市場份額集中在少數幾家發售一體化的公司手中。

目前,英國、法國、德國等歐洲大部分國家以及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等已經放開了所有用戶的選擇權,日本放開范圍擴展到全部用電量的68%,美國約30%的州放開了全部用戶的購電選擇權,俄羅斯放開了除居民用戶之外的其他用戶選擇權。從發展路徑上看,絕大部分國家是按照電壓等級和用電容量,分階段的從大用戶開始逐步放開用戶選擇權。

但另一方面,部分國外市場也表明,放開售電側競爭并不代表著終端用戶能完全享受到價格的降低。

阿根廷在售電側批發環節引入競爭,2006年平均發電價比改革前下降了50%,但是用戶的銷售電價卻只下降了17%。批發市場競爭的效益并沒有完全傳遞到終端用戶,主要原因在于阿根廷的售電公司同時擁有配電網絡和售電業務,且政府對售電實行特許經營(經營權長達95年),導致市場競爭不充分。

至2014年底,法國雖然有19家全國性的售電公司,但全國約90%的用戶仍由法國電力公司供電(由法國電力公司供電的用戶執行監管價,類似中國的政府定價)。2007~2014年,各個售電公司的銷售價基本緊貼法國電力公司的監管價,只是略有優惠而已,其間法國每年監管價平均上漲3%(同期每年平均通脹僅為1.2%左右)。

阿根廷、法國的售電市場經驗說明,在售電側還不能充分有效競爭的條件下,加強監管是必然選擇。在我國售電側改革的起步階段,既要培育市場、保持適度競爭,又要加強監管、維護好市場秩序,才能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售電市場監管建議

一、建立差異化準入和嚴格的退出機制。為積極培育售電主體,可對不同類型的售電公司制定差異化準入機制,對服務工商業大用戶的售電公司,要求其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均具有較高水平,并具有服務該類用戶所需要的技術能力;而對只服務中小工商業用戶、普通居民用戶的售電公司,其準入標準可適當降低。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建立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售電主體,應勒令退出市場。

二、制定完善的售電服務監管標準??蓪⑹垭姽镜谋煌对V率、被轉換率(用戶從該售電公司轉換到其他售電公司)等可作為監管售電公司的指標,由監管部門收集并定期向用戶公布。一方面,監管部門可據此對服務不合格的售電公司進行警告、責令整改甚至吊銷售電許可證,從而規范市場秩序、確保市場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電力用戶可據此選擇投訴率低、服務評價較好的售電公司,更好地保證其服務質量。為促進中小用戶參與市場的積極性,保障用戶權益,還可對售電公司的售電方案進行適度的標準化,約定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的責任,約定如何對用戶進行負荷控制等等。

三、建立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可針對不同類別的售電公司,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信用檔案,將用戶信譽與保證金繳納比例、結算周期等進行掛鉤,既可調控風險又可優化流動資金使用;將嚴重違法、違規的售電公司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告售電公司的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四、建立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開和披露管理辦法,詳細規定各類售電公司、電網公司的信息公開和披露內容,要求各類售電企業的售電基礎信息、電力銷售價格、附加服務等內容通過交易信息平臺向市場主體公開,為用戶提供價格和服務比較。要求電網公司向所有售電公司披露電網投資建設、系統運行、用戶用電等信息,防止信息不對稱降低無電網資產售電公司的競爭力。

五、加強售電公司運營成本監管,特別是對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由于這類有網的售電公司對用戶有一定的壟斷權,其不能利用壟斷優勢獲取超額利潤,必須對其運營成本進行監管,并定期公布。

六、配電網允許成本和價格的合理確定。今后隨著配電網投資主體數量的增多,在保障供電安全的前提下,為了讓售電公司在公平的起點同時不會提升配電價格水平,可以基于其技術經濟特性來設計價格上限,或按一定標準分類使用價格標桿確定配電價格。這對企業在搶占新增配網資產過程中成倍加大投入或許能起到抑制作用,同時保證售電側改革的順利推進。

此外,加強對電力交易、電力調度、電網公平開放的監管,更是不可放松的措施。

(作者:何兆成華中能源監管局原局長)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售電主體,售電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