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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太陽虛假陳述維權案再開庭

2016-06-15 10:55:27 投資快報   作者: 余以墨  

6月13日,34名超日太陽(現股票簡稱協鑫集成)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協鑫集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糾紛再次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投資快報》記者獲悉,當日開庭雖雙方就不少問題存在很多爭議,但原被告雙方整體存在調解意向,除了個別案件,大部分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協鑫集成之間目前均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目前的索賠糾紛。

據目前已經代理了90多位投資者起訴協鑫集成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介紹,自從協鑫集成被證監會處罰以來,截至目前已有大概130位投資者提起索賠,總標的超過千萬,目前該百余案件從3月底開始陸續進入庭審程序,大部分投資者索賠案件已經走完全部庭審程序,后續即是等待判決或調解結案。

六大項違法被處罰

公開信息顯示,超日太陽投資者最初發端于2013年1月24日,該日,超日太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稽查局《調查通知書》,因涉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此后因超日太陽經營出現重大困難,進入破產重整程序,2014年底,超日太陽完成破產重整程序。2015年6月5日,超日太陽公告收到證監會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官網呈現的處罰決定書全文顯示,證監會認定的超日太陽主要違法事實包含了六大項,分別為:一、超日太陽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二、超日太陽未按規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三、超日太陽未及時披露公司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電站公司管理協議》;四、超日太陽虛假確認對上海佳途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收入1.63億元,導致2012年半年報、第三季報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五、超日太陽提前確認對天華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銷售收入2.38億元,導致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虛假記載;六、超日太陽未及時公告對已售太陽能組件調減價格的情況。

審理兩大核心爭議

“由于經過了管轄權異議程序,案件雖然2015年開始,但案件后來移送到南京,南京中院2016年2月重新受理案件,從3月開始陸續開庭。”許峰律師說,南京中院此前已經審理了友利控股、南紡股份等投資者索賠案,均判決投資者勝訴,所以其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方面充滿信心。

據許峰律師介紹,從3月到6月的十多次超日太陽投資者索賠案開庭過程中,提起索賠的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爭議主要包括:

一、本案應該有一個揭露日還是兩個揭露日?投資者方面認為,證監會處罰決定認定2012年10月17日被告披露了部分違法事實,應該構成一個揭露日,2013年1月23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作為另外一個揭露日,應該分兩段計算投資者的損失,而被告方面則認為僅有立案調查日一個揭露日。

二、本案投資者的損失是否有系統風險因素?被告協鑫集成方面選取了其他四只股票,認為其他四只股票平均下跌了39%,所以應當扣除39%的系統風險。其認為具體操作應該在每個投資者的買入平均價格上減去39%;而原告方面則認為,被告無法證明什么因素導致了所謂的系統風險,也無法證明原告的損失是由系統風險導致,故對被告提出的系統風險不予認可,原告方面同時認為,被告選取的四只股票不具有代表性,從2011年12月16日到本案基準日的2013年2月28日,超日太陽股票累計下跌超過60%,而同期,同樣因虛假陳述被起訴到南京中院的海潤光伏股票的股價,則是累計上漲超過150%,所以很明顯,超日太陽投資者的損失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造成的。

據了解,除了上述兩大核心爭議,原被告在投資者損失計算方法等細節問題上也存在一些差異,尤其被告對于投資者的交易記錄等資料提出了比較苛刻的意見,認為即使對賬單上面有投資者的姓名、證券賬號等信息,但有些沒有身份證號,故不認可這是投資者本人的資料,要求重新補充打印。許峰律師認為,被告所提要求并無道理,但考慮到盡快推進庭審程序,也盡力與投資者溝通進行了補充。

這些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多位參與超日太陽投資者索賠的案律師稱,被告協鑫集成在庭審過程中,先申請追加超日太陽的破產管理人金杜律師事務所、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超日太陽前董事長倪開祿等九名自然人作為共同被告,后被法院裁定駁回。后協鑫集成又申請追加破產管理人金杜律師事務所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第三人,同樣被法院裁定駁回。6月13日開庭當日,協鑫集成方面又申請破產管理人金杜律師事務所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方面以超過舉證期限等理由裁定不同意。

許峰律師表示,協鑫集成方面相關追加申請主要還是為了拖延時間等考慮,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所以其代理的90多個案子也均不同意相關申請。前述律師稱,南京中院對于案件審限的把握非常嚴格,如果后續兩個月案件無法達成調解,法院應該會判決結案。

許峰律師所在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還提醒投資者,考慮到超日太陽虛假陳述違規比較嚴重,后續如果投資者初步符合如下時間條件,仍可向超日太陽破產重整之后的主體協鑫集成發起索賠,即如果投資者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2年10月17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證券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或者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賣出證券或繼續持有,均可提起索賠。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超日太陽,協鑫集成,超日債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