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貧是實施科學扶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推進產業扶貧的一項有效措施,是一項造福貧困地區、貧困群眾的民生工程。光伏扶貧是國家實施精準扶貧十大工程之一。光伏扶貧主要是通過被資本市場認可的光伏電站的投資、開發為貧困的農民帶來可靠的持續收入,是當前光伏發電的規模化化應用方式之一。
一、發展背景
2015年11月,習總書記在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強調“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都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所有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一道邁入全面小康社會”。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該決定指出要大力實施產業扶貧,2015年12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快貧困地區能源開發建設推進脫貧攻堅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能規劃[2015]452號),要求貫徹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要求,進一步做好能源扶貧工作,落實六大重點任務,其中包括精準實施光伏扶貧工程,自從國家各相關部門相繼出臺光伏扶貧政策以來,各地區發改委、能源局和扶貧辦積極響應,把光伏扶貧作為精準扶貧的突破口,研究出臺具體的工作實施方案,有序開展光伏扶貧工作。
二、相關政策
自2014年以來,國家、各省市以及貧困地區政府出臺了多個光伏扶貧政策,通過政策措施保障更好的推進光伏扶貧工作開展
三、類型模式
1、主要類型
一是戶用光伏發電扶貧,利用貧困戶屋頂或院落空地建設3-5千瓦的發電系統,產權和收益均歸貧困戶所有。
二是村級光伏電站扶貧,以村集體為建設主體,利用村集體的土地建設100-300千瓦的小型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收益由村集體、貧困戶按比例分配,其中貧困戶的收益占比在60%以上。
三是光伏大棚扶貧。利用農業大棚等現代農業設施建設的光伏電站,產權歸投資企業和貧困戶共有。
四是光伏地面電站扶貧。利用荒山荒坡建設10MW以上的大型地面光伏電站,產權歸投資企業所有,之后企業捐贈一部分股權,由當地政府將這部分股權收益分配給貧困戶。
2、實踐模式
(1)扶貧資金+農戶銀行貸款(云南模式)。云南紅河州200套,每戶3千瓦,政府出資70%,政府擔保、農戶從信用社貸款30%。云,年平均發電量約3600度,貧困戶年基本收益保障在3000元左右。
(2)扶貧資金+農戶銀行貸款(江蘇模式)。江蘇盱眙228戶每戶3KW,政府出資9萬元,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農戶從當地農商行貸款95%以上。貸款期15年內每年凈收益1000元,15年后每年收益3000元。
(3)扶貧資金+企業墊付(貴州模式)。貴州羅甸40套,政府出資80%,企業墊付20%,后期農戶以發電收益分期償還企業。
(4)扶貧資金+地方財政配套(山西模式)。山西臨汾光伏地面電站100千瓦,有中央扶貧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農戶沒有負擔。
(5)扶貧資金+地方投資公司墊付(安徽模式)。安徽泗縣,5000套,政府出資70%,當地投資公司墊付30%,后期農戶以發電收益分期償還投資公司。
四、問題與建議
電網接入有一定困難。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能力不足,一般農村電網的基礎比較差,貧困地區用電負荷相對較低,變壓器容量都在200~300kW左右,光伏電源特有的波動性,變壓器容量不能滿足光伏扶貧的總容量要求。
工程質量保障存在隱患。農村地區相關人才缺乏,施工安裝缺乏規范性和專業化標準,后期維護人員專業性知識缺乏,導致光伏電站建成以后出現組件或線路故障,影響發電量,造成收益損失。
項目建設資金存在缺口。雖然政策層面提出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予較大額度的配套建設資金支持,能否按時落地并不確定。對于銀行和用戶來說,貸款雖有地方政府貼息,但依然存在償還風險和長期收益穩定性問題。電站建成后,如發電補貼不能按時發放,也將直接影響扶貧效果。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