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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敵:土壤污染 國國有本難念的經

2016-06-30 08:55:33 人民周刊

良好的土壤環境是農產品安全的首要保障,是人居環境健康的重要基礎。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粗放,產業結構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構成了嚴重威脅。面對嚴峻的土壤污染狀況,5月31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拉開了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大幕。

事實上,土壤污染的現象并非我國所獨有,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也同樣面臨著類似問題。

美國:不堪回首的“拉夫運河事件”

提起土壤污染,不由令人想起半個多世紀前的“拉夫運河事件”,這是美國環境史上不堪回首的一段記憶,也是全世界知名的危險廢棄物填埋污染事件之一。這一慘痛教訓直接促使美國政府出臺法律,設立“超級基金”,不惜花費巨資治理歷史遺留的“毒地”。

拉夫運河位于紐約,靠近著名的尼亞加拉大瀑布,當初修建它是為了溝通伊利湖和安大略湖兩大水系,同時為當地工業提供水電。但由于資金問題,只挖了1.6公里長就不了了之。這條運河1942年被美國胡克公司買下用作填埋場,1942年至1953年間,運河里總共填埋了超過2.1萬噸工業廢棄物。

1953年,胡克公司把被填埋的拉夫運河以1美元的價格出售給尼亞加拉瀑布學校董事會。很快,該董事會決定在那里建造一所小學,周圍也隨之發展成居民社區。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填埋在地下的化學廢棄物開始侵蝕封存容器,并滲入土壤。

到上世紀70年代末,經過多年雨水沖刷,廢棄物滲入了當地居民的院子乃至地下室。不正常的現象隨之而來:高流產率,嬰兒出生缺陷多發,有工人出現精神疾病甚至罹患癌癥,連哺乳媽媽的乳汁都檢測出毒素。經媒體報道后,紐約州環保部門介入調查,在當地土壤中發現82種化學復合物,其中11種為致癌物。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當時的一篇文章寫道:“拉夫運河事件是美國歷史上最可怕的環境災難之一,但這不是最讓人不安的,更糟糕的是這不是孤立事件,它可能會再次發生,發生在這個國家的任何地方,除非我們迅速采取行動。”面對民眾質疑和媒體曝光,時任美國總統吉米˙卡特于1978年和1980年兩次宣布拉夫運河事件為聯邦突發性環境事件,大約950戶家庭被轉移到其他地方。但拉夫運河的污染物清理工作直到2004年才宣告完成,用時24年,耗資4億多美元。

日本:將土壤污染列入七大公害

在日本,土壤污染屬于典型的七種公害(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動、惡臭、地基下沉)之一,是重點防治對象。不過,隨著日本制定相關法律對農田和城市的土壤污染都進行了嚴格規范,這個問題才得到了較好的解決。

日本曾發生過很多次土壤污染事件。在日本,四氯乙烯因洗凈能力強和非易燃性的特征,被稱為“夢幻洗劑”,曾被作為干洗劑廣泛使用,導致廢液大量滲透到地下;六價鉻礦渣也曾被用于填埋東京都江東區的一些低洼地區,現在江東區仍存在六價鉻污染的問題。

日本農田土壤受到污染的情況以富山縣在二戰之后發生的“痛痛病”最為致命:礦山廢水中含有的鎘污染水田后,導致食用大米的居民出現慢性鎘中毒。

受此事件影響,1970年日本國會修改《公害對策基本法》(現《環境基本法》),將土壤污染追加為典型公害,并于當年12月公布了《農用地污染防治法》。

根據法律規定,都道府縣知事在確認農用地遭受了特定的有害物質,即鎘及其化合物、銅及其化合物或砷及其化合物污染后,要將農用地指定為“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制定治理計劃,采取清除污染土、添加客土、改變水源、轉作他用等措施。消除污染之后才能解除其“對策地區”的身份。

1976年,日本又修改了《廢棄物處理法》,制定了最終填埋場的設施標準,加強了對有害物質的限制。

在城市的再開發過程中,需要解決工廠原址的重金屬類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問題,而以前的《農用地污染防治法》只針對農田,為此,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該法2010年又做了大幅修改。

德國:為保護土壤制定專門法律法規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面對戰爭及經濟發展中留下的大量受污染土地,德國政府意識到他們在土壤保護上做得不夠,于是1985年制定了聯邦土壤保護戰略,明確了扭轉土地惡化趨勢、降低污染物侵入等土壤保護目標。

隨后,土壤保護成為德國政府環境保護的重點工作,污染預防則成為土壤保護的重中之重。至上世紀90年代末,專門的土壤保護法律《聯邦土壤保護法》和《聯邦土壤保護條例》出爐。如今,德國已經建立起了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借助信息公開、教育等方式培養民眾保護意識的土壤污染預防體系,形成了他律與自律相結合的土壤保護氛圍。

《聯邦土壤保護條例》根據兒童游樂區土壤、居住區土壤、工業和商業用地土壤、農作物生長區土壤等不同類型,為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劃定了不同的界限。同時,德國的法律法規也確定了土壤污染治理的責任人和相關費用的承擔方,避免了相互扯皮。《聯邦土壤保護法》規定,污染土壤者及其繼承人有責任恢復受污染土壤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水污染。地產所有者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土壤已受污染的情況下轉讓地產,仍有清除土壤污染的義務,相關調查和治理費用由污染責任人承擔。

德國聯邦外貿與投資署環保技術專家弗勒麗達˙科提左介紹,德國的土壤保護并不局限于土壤范疇,因為固體廢物、廢氣以及廢水都會最終影響到土壤,所以在上述專門的法律之外,德國垃圾處理、采礦、排放物控制等法律法規中也包括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

從歷史上看,德國從1986年就開始進行土壤狀況檢測。目前,德國在16個聯邦州中,共建立了大約800個監測點。按照全國統一的標準,這些監測點在當地選擇代表性地點,取樣并監測土壤的物理、化學及生物特性。每隔幾年,各州會在已取樣地點重復取樣,以了解土壤的變化情況和趨勢。所取樣本低溫長期保存,以便復查。

此外,德國還設立了一個土壤信息綜合數據庫系統,其中包括土壤的地質學數據、土壤發展趨勢以及污染物數據等。這個數據庫系統能夠收集并分析土壤功能、質量、污染情況等信息,為聯邦和各州制定土壤污染預防和治理措施提供支持。

可見,在工業化、后工業化時代,防治污染在任何國家都不能放松。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土壤污染, 土壤環境 ,土壤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