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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環保對于企業是不是知易行難?

2016-08-08 09:12:01 北京商報

環保,即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方法和手段涵蓋工程技術、行政管理,也包括法律、經濟等方面。而中國的環保則是從上世紀70年代起步的。

觀點碰撞

環保VS固有制度

正是中國支付市場一“支”獨大的特殊性,給了支付寶違背契約特殊的底氣。

環保VS高昂成本

在我國經濟尚未走出下行區間時,大批中國企業根本“吃不消”突然被顯性化的環保成本,害怕因此攤薄僅存的競爭力。

環保VS激勵缺失

中央頻繁出臺文件激勵企業主動向更環保的方向轉型,但卻總有企業“抱怨”這項政策只是額外增加了負擔。

環保這味藥是讓企業“傷筋動骨”還是“脫胎換骨”,至今社會對此仍有爭議。雖然在無數用生態環境換經濟發展的教訓面前,所有人都無法否認環保是劑苦口良藥,但相當一批企業總是不愿提前直面這場陣痛,甚至至今仍在回避粗放發展模式環境留下的永久性損傷。到底企業發展是應該更注重眼前、“活在當下”,還是應該兼顧未來,選擇更環保、更具有可持續的方式,答案已然浮出水面。

“雙贏”的環保

應該先發展經濟還是先保護環境,近現代各國圍繞這一話題的辯論從未停息。但其實,人們從始至終都不曾否認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人是自然的產物”、“人必須尊重自然規律”這些西方哲學史中知名的言論至今仍被大多數人奉為真理。

不可否認,企業在生產、再生產過程中,必將消耗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同時,也必將對環境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環境污染在所難免;企業提供的產品通過邊際效用也將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如產品包裝、廢棄產品的原料。有的企業對環境的污染相當嚴重,企業排放的污水、廢氣、有害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破壞,進一步加快了原本就脆弱的生態體系的崩潰,一些污染和危害還不可逆轉,給環境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壞。

在一個法治的國家,企業保護環境的責任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的。我國新修改的《環保法》就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時任環保部副部長的潘岳曾透露,業界有觀點認為新法過于嚴格,實踐中違法者眾多,“法不責眾”,致使新法難以真正落實到位。有企業反映被市場和環保的雙重壓力壓得喘不過氣了,政府的環境執法能否寬松一點?“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潘岳表示,違法普遍,不僅反映企業守法意識薄弱,同時也說明以往環境執法不夠嚴格。潘岳表示,今后環境標準還將不斷變嚴,這是大勢所趨。“如果企業不重視環保,將來只有死路一條。”

其實,遵循規則、履行企業的環保責任并非比打破規則更“昂貴”。此前多年,業界普遍認為,環境成本的投入是影響企業利潤的重要因素。但近年來,這一觀念開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比如采取環境對策之后,企業形象的改變成為打開產品銷路的重要因素,環保產品更受消費者的青睞,資源的循環利用還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全球企業都意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對環境負責能夠幫助企業規避很多風險,因此,環境責任不光只有投入,還能夠為企業帶來利潤。對企業來說,承擔環境責任其實應該是一件“名利雙收”的好事情。

被丟棄的環保責任

然而,在環保政策不斷收緊、收嚴的情況下,那些環保部的問責“常客”卻依然“不疼不癢”。

在今年初環保部公布的典型環境案件中,中石油、中石化、齊魯制藥等知名大企業再次上榜,而早在2012年,中石化曾因為未完成氮氧化物減排目標被暫停審批煉化項目環評,隨后在2014年APEC會議期間,中石化石家莊煉化分公司等4家分公司又因“頂風排污”被環保部點名通報。

此外,齊魯制藥曾多次因排放刺激性氣體、異味擾民被約談并被勒令整改。為警示這些環境違法“熟面孔”,環保部甚至還曾祭出最嚴厲的區域限批利劍,但即便如此,屢罰屢犯的“風氣”仍未被遏制住。

不僅是我國本土企業,近年來,就連越來越多的外資公司到了國內都開始“入鄉隨俗”地開始逃避節能減排責任,多個國際知名企業接連出現環境污染問題,這些明明能在歐美發達國家投入大筆資金進行環保生產的企業,卻在中國一再“知法犯法”,確實可見我國當前的公共環保意識、環保管理意識和違規懲罰意識的淡漠程度。

在公眾和企業的環保認識已經超越了知識欠缺的層面后,他們在環保上表現出來的集體惰性則更為可怕。其實,如果我們連自己的企業都不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規、達標排放的時候,我們不可能也難以在環保問題上對跨國公司制定和施行一套另外的環保管理和懲罰標準。即便有,也難以讓這些跨國公司和公眾認可、贊同。

當國家的環保管理和違規懲罰都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時,苛求公眾建立起能量巨大的懲罰陣營,自然不切實際。

實際上,跨國公司“入鄉隨俗”表現出的環保惰性,不過是現階段環保管理困局的一個表象,深層次的原因還是我國仍在進行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企業生產之間先后次序的博弈。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環保,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