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山西焦化企業聯盟召開了焦炭市場分析座談會。山西省焦化行業協會、河北省焦化行業協會、山東省焦化行業協會、陜西、內蒙古等省區的焦化生產、運銷企業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指出,由于成本大幅增加,焦化企業普遍虧損,聯盟提出上調焦炭指導價格,隨后,河北、山東、山西、內蒙等四地協會也提出漲價。
公開資料顯示,山西焦化聯盟由200多家企業組成,除了山西本地的81家大型焦化企業已經加入外,山東的55家、河北的75家焦化企業和陜西最大的焦化企業也加入了聯盟。
國務院法制辦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專家組成員,《反壟斷法》起草專家組成員時建中對網易財經明確指出,焦炭漲價涉嫌價格壟斷。
時建中表示,“即使有再充分的漲價理由,也不能在漲價程序上違法。” 首先,即使焦炭的生產成本上漲,但是,由于不同的企業在規模大小、使用的技術同、管理水平必然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不同的企業消化成本上漲的能力一定是不同的。既然消化成本上漲的能力不同,那么,消化成本之后的最終產品的價格也一定不同。所以,如果由于焦炭成本上漲導致一個地區所有焦炭企業都某一相同的價格銷售最終產品,這是不符合經濟邏輯的。
其次各地的焦協就是行業協會,行業協會確實有很多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出面協調成員的產品銷售價格。而且,一旦成員的銷售價格是被協調出來的,無論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都會涉嫌違反壟斷法第16條等有關規定,即行業協會不得從事壟斷協議行為。
社科院指出經濟學博士馬光遠(博客)指出,這是一種典型的價格合謀。企業聯盟、行業協會召集相關企業開會然后決定價格上漲,“聯盟以及協會的行為已經嚴重涉嫌價格壟斷”。《反價格壟斷法(征求意見稿)》(反價格壟斷法)中指出,經營者在同一或相近時間內,以相同或相近的標準和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同種商品價格的,可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據此可以認定為協同行為,即形成價格壟斷協議。
馬光遠認為,聯盟以及協會沒有權利提供行業指導價,所謂的指導價即一種價格信號,告訴企業要漲價。歷史數據顯示,指導價多為價格上調信號,例如2009年12月3日, 山東公布12月焦炭指導價,一級冶金焦地區指導價為1830元/噸,二級冶金焦地區指導價為1750元/噸;4日上海二級冶金焦價格直接從1700元上漲為1750元。2010年1月4日,山西焦化協會下發《關于2010年元月有關焦炭市場的指導意見》,確定1月份焦炭價格(車板含稅)1850元/噸,較上一月上漲100元。5日上海二級冶金焦價格即上調至2000元。
據統計,山西、河北、山東、陜西、內蒙古等五個地方的焦炭產量占全國的比例超過55%,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指出,從產能角度看五個地區的提價將影響其他地區。
在調高焦炭價格的同時,焦協聯合起來對五大焦炭生產大省進行限產,要求協會所有會員單位應嚴格執行以銷定產的原則,加大限產力度,減少焦炭庫存。其中,山西的焦化企業按40%的幅度限產,河北、山東、陜西、內蒙古的焦化企業按30%的幅度限產。
反壟斷價格法中明確指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通過限制生產者銷售數量形成價格壟斷協議。時建中認為,從這個個案來看,雖然這個價格冠以“指導”的字樣,貌似沒有約束力,但是由于在執行過程中輔之以“限產”的措施,因此,這個價格得到執行的力度大大加強了。
行業分析師也表現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們指出,企業未必遵循指導價格來定價。安信證券以及山西證券分析師指出,目前焦炭行業虧損嚴重,同時受到鋼價回調以及煤炭漲價因素影響,即使有指導價,企業也未必提價。Wind數據顯示,去年A股5家焦炭上市公司中有4家出現虧損,唯一一家盈利的公司,其業績也下降66%。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發改委今年以來,加大了價格壟斷違法查處力度,公布了兩期社會比較關注的案例。一則是2010年1月,廣西南寧部分米粉生產廠家在南寧市鮮一閣食品廠負責人闕之和等人的組織下,先后集體提高米粉出廠價格,廣西物價局很快查明了米粉企業串通漲價的主要事實。另外一則是2010年4月19日,福建省餐飲具行業協會廈門辦事處召集全市28家餐飲具消毒企業舉行會議,研究餐飲具消毒產品提價問題,決定從5月1日起統一提高產品配送價格。
發改委指出,作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查處市場上的價格壟斷行為。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