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21日公告稱,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十三五”規劃《綱要》關于建立健全用能權初始分配制度,創新有償使用,培育和發展交易市場的要求,發揮市場配置能源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以較低成本實現“十三五”能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任務,擬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
用能權是指企業年度直接或間接使用各類能源(包括電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氣等能源)總量限額的權利。用能權有償使用,是指企業在能源消費總量預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用能權指標,并按規定一次性繳納用能權指標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用能權交易,是指在區域用能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對依法取得的用能總量指標進行交易的行為。
發改委稱,試點地區可以在本區域內全面開展試點,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先選擇若干地市開展試點,然后逐步擴大試點區域。
方案提出,2016年做好試點頂層設計和準備工作;2017年開始試點,并根據情況不斷完善實施方案;到2019年,試點任務取得階段性成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制度;2020年,開展試點效果評估,總結提煉經驗,視情況逐步推廣。
用能權有償使用的主體為試點地區用能單位特別是重點用能單位。設計用能權有償使用制度應兼顧公平和效益,平衡現有產能和新增產能的利益,既有利于鼓勵先進,推進結構調整,推動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現有企業負擔。配額內的用能權以免費為主,超限額用能有償使用。用能權有償使用的收入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本地區節能減排的投入以及相關工作。
早在2015年9月下旬,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42條中就曾提出:“推行用能權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結合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行動和新建項目能評審查,開展項目節能量交易,并逐步改為基于能源消費總量管理下的用能權交易。建立用能權交易系統、測量與核準體系。推廣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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