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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發(f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6-09-22 10:08:08 山西省人民政府網

為規(guī)范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穩(wěn)定運營,確保持續(xù)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脫貧,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據國家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fā)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fā)改能[2016]621號)和《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印發(fā)《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穩(wěn)定運營,確保持續(xù)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脫貧,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據據國家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fā)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fā)改能源[2016]621號)和《山西省關于開展光伏扶貧工作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fā)[2016]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光伏扶貧項目,主要包括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戶用光伏扶貧電站、,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貧電站。

第三條 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和管理應遵循“精準幫扶、市場運作、產品從優(yōu)、穩(wěn)定運營、全程監(jiān)管”的原則,建立“省協(xié)調、市負責、縣落實”的光伏扶貧工作機制。

第四條 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光伏扶貧項目規(guī)劃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光伏扶貧工程的組織指導、統(tǒng)籌協(xié)調、項目督辦和扶貧效果監(jiān)督。

第二章 項目投資主體選擇

第五條 在省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經市光伏扶貧領導小組同意,也可委托縣光伏扶貧領導小組)應采取擇優(yōu)比選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備長期運營管理能力的企業(yè)開展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光伏扶貧項目建設企業(yè)應同時滿足下列(一)、(二)、(三)項條件。

(一)凈資產值達5億元以上。

(二)累計持有國內運行的光伏電站并網容量50MW以上。

(三)承諾除集團內部全資子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外,在獲得開發(fā)權之日起整個項目運營期間,不得進行股權轉讓。

(四)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選擇省屬企業(yè)為主的省內企業(yè)參與光伏扶貧電站建設。

第六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項目以縣為單元,打包招標集中建設,承建企業(yè)的確定參照第五條標準,選擇實力強、業(yè)績突出的企業(yè)建設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項目。

第三章 項目建設條件

第七條 村級(扶貧移民新區(qū))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檔立卡識別的貧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貧新區(qū)。

(二)光照資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項目建設所需的閑置土地(100KW需要3畝地),并網接入條件好。

(三)村支兩委班子團結,能夠負責村級電站的日常安全管護。

第八條 戶用光伏扶貧電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檔立卡識別的貧困戶。

(二)貧困戶房屋屋頂結構或地面場所安裝條件,符合戶用光伏發(fā)電系統(tǒng)安裝規(guī)定,需經專業(yè)人員認定。

(三)貧困戶提前向當地扶貧部門申報并納入市、縣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年度實施計劃。

第九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與易地扶貧搬遷和采煤沉陷區(qū)搬遷相結合,因地制宜選擇具備條件的貧困村(移民新區(qū))、貧困戶優(yōu)先實施。

第十條 集中地面電站、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條件,按照常規(guī)商業(yè)電站建設條件相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項目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光伏扶貧項目嚴格執(zhí)行國家能源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監(jiān)測認證機構關于光伏產品的準入要求,鼓勵企業(yè)采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

第十二條 光伏扶貧項目應達到以下質量技術標準:

(一)第一年系統(tǒng)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網發(fā)電利用小時與組件同平面年累計全輻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高于16%和16.5%;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分別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減不高于0.7%,項目25年衰減不高于20%;在溫度85℃、濕度85%、測試電壓1000V、測試時間96小時標準條件下,PID衰減不高于3%;電流分檔不大于0.05A;應通過CQC或TUV認證,以及耐氨氣、鹽霧認證;質保不低于12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28%;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減率不高于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不高于10%。

(四)硅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8%、11%、11%和10%;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分別不高于5%,之后每年衰減不高于0.7%,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不高于20%。

(五)逆變器的最高轉換效率不低于99%;逆變器的綜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逆變器的最高輸入電壓不低于1000V。

(六)支架用鋼量每MW不低于55噸,鍍鋅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應合理設計,保證25年運行壽命。

第五章 項目認定與建設監(jiān)管

第十三條 市級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縣級光伏扶貧項目核實認定,認定后報送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光伏扶貧項目初審后,由省發(fā)改委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批復后,辦理項目備案手續(xù),列入全省光伏扶貧發(fā)電項目補入目錄向國家申報。

第十四條 項目認定內容包括:

(一)扶貧對象收益分配保障。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由股權分配協(xié)議約定。采取村級光伏電站(含戶用)方式,每戶光伏扶貧對象對應項目規(guī)模標準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電站方式,每戶光伏扶貧對象對應項目規(guī)模標準為25KW左右。

(二)投資建設主體選擇。光伏扶貧項目承建企業(yè)選擇符合第五條要求。

(三)產品技術參數標準。光伏扶貧產品質量和技術規(guī)范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要求。

(四)土地、資金建設條件。有相關部門單位的支撐文件。

(五)責任監(jiān)管主體落實。每個光伏扶貧項目市、縣都要有明確的監(jiān)管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五條 有關市、縣作為組織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進機制,明確目標任務,限定完成時限,及時解決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對光伏扶貧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管理,確保項目按期建成運營,確保扶貧對象長期穩(wěn)定受益。

第十六條 光伏扶貧項目納入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管理平臺,對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和運營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整收回規(guī)模指標,視情況予以追責。

(一)光伏扶貧項目自國家批復且確定投資主體后,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6個月工程建設不具備并網條件的,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12個月工程建設不具備并網條件的。

(二)投資建設企業(yè)和產品技術參數標準達不到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和質量標準要求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股權轉讓的。

(四)其他不符合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行為。

第六章 資金籌措

第十八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按照每20KW補貼10萬元財政扶貧資金給予支持。

(一)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貧工程貸款支持,項目貸款省級扶貧資金按5%貼息。

(二)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可采取財政資金補貼、銀行貸款、企業(yè)捐助、貧困戶自籌等方式,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具體出資比例和貧困戶申請辦理戶用光伏扶貧項目流程,由相關市、縣結合實際自行制定辦法執(zhí)行。

(三)村級光伏電站財政補貼資金,可利用市、縣融資平臺直接入股項目資本金,撬動銀行貸款,解決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資金不足問題。

第十九條 地面集中光伏扶貧電站和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可由市、縣指定投融資主體與商業(yè)化投資企業(yè)共籌資本金,其余資金由國家開發(fā)銀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山西省分行為主提供優(yōu)惠貸款。

第二十條 政府籌措資本金的來源和方式:

(一)省級切塊扶貧資金、其他涉農資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資本金投入。

(二)以土地、林地折價入股等可用于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資本金投入。

(三)由承建合作企業(yè)以股權投資等方式先期注入部分資本金,待光伏扶貧電站還清銀行貸款后,在電站每年扶貧股份收益中分期退出。

(四)嘗試以社保、保險、基金等低成本融資方式作為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資本金投入。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模式”運作光伏扶貧貸款項目。

第七章 項目運營維護

第二十二條 地面集中光伏扶貧電站和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由投資企業(yè)承擔光伏電站運營管理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采取成立專業(yè)公司或依托企業(yè)地面集中電站“以大帶小”統(tǒng)一運營管理的辦法,承擔區(qū)域內項目運營管理和技術服務。

(一)運維公司按照市場化運作、企業(yè)化運營方式對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實施管理。

(二)以市或以縣為單位成立運維公司,由有關市、縣結合實際自行確定。運維公司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明確服務范圍、工作職能和監(jiān)管措施等。

(三)運維公司對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服務內容應包括:統(tǒng)貸統(tǒng)還、建設施工、并網申請、電費結算、發(fā)電監(jiān)測、運營維護、統(tǒng)一購置商業(yè)保險等。

(四)運維公司對村級(戶用)光伏電站管理和技術服務費用,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特許經營協(xié)議約定,在所管理和提供技術服務的光伏電站項目收益中提取。提取金額控制在發(fā)電收益的10%左右。

第八章 資產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 條光伏扶貧資產收益,重點用于支持無勞動能力貧困人口增收脫貧,適當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保障建檔立卡無勞動能力貧困戶每年每戶增收3000元。

第二十五條 地面集中光伏扶貧電站和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投資方資產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市、縣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光伏扶貧項目股份收益,全部折股量化給貧困村、貧困戶。

第二十六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可持有一定股份。項目收益除償還貸款和運營維護外,大部分收益應直接分給符合條件的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少部分可作為村集體公益性扶貧資金使用。

第二十七條 戶用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貧困戶所有,收益全部歸貧困戶。

第二十八條 按照精準扶貧要求,有關市、縣要結合實際制定光伏扶貧資產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一)以無集體經濟收入或集體經濟薄弱、資源缺乏的貧困村為主,以建檔立卡扶貧對象中的低保戶、五保戶、殘疾、智障、大病等無勞動能力貧困人口和受災貧困人口為重點,精準識別光伏扶貧收益對象。

(二)光伏扶貧資產收益實行專戶管理,由縣級扶貧部門統(tǒng)籌,結合實際確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審批權限。

(三)光伏扶貧收益對象要經過貧困戶申報、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公示、鄉(xiāng)鎮(zhèn)審核、縣級審批等程序確定,實行動態(tài)管理。

(四)建立光伏扶貧資產收益扶貧對象分配人員信息檔案,納入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五)光伏扶貧資產收益分配要確保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防止引發(fā)各類矛盾和上訪問題發(fā)生。

第九章 保障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級建立光伏扶貧工作調度會制度,跟蹤掌握光伏扶貧項目推進情況,協(xié)調解決項目審批、融資貸款、電網接入、電量消納、電價結算、稅費減免等工作落實中遇到的問題。

第三十條 各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光伏扶貧項目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管理程序,縮短審批流程。凡落實項目建設用地、具備并網條件并經核實認定的光伏扶貧項目,相關部門要加快手續(xù)辦理,積極推進項目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yè)要積極為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提供優(yōu)質保障。

(一)積極配合光伏扶貧工程規(guī)劃和設計工作,承擔接網及配套電網的投資和建設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貧項目并網運行和電量消納方案,確保光伏扶貧項目優(yōu)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二)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工程有限納入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計劃,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接網工程優(yōu)先享受電網并網服務,確保配套電網工程與光伏扶貧項目同時投入運行。

(三)電網企業(yè)收到光伏扶貧項目并網接入申請后,應及時出具并網意見。分布式光伏扶貧電站在20個工作日出具接入意見,對于集中多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扶貧電站可延長30個工作日;對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應在25個工作日向業(yè)主出具接入意見。

第十章 驗收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光伏扶貧項目建成并網后,市級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光伏扶貧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發(fā)電電量、運營維護等方面。

第三十三條 對完成光伏扶貧項目較好的承建企業(yè)和監(jiān)管單位及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驗收中發(fā)現的問題要責令光伏扶貧建設企業(yè)限期整改,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并對項目監(jiān)管部門和監(jiān)管人員追責問責。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發(fā)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