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適度增加部分先進產能投放 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穩定供應的通知》(發改電〔2016〕605號)要求,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安全高效先進產能釋放,以盡快改善當前部分用煤企業存煤偏低的狀況,滿足冬儲煤的實際需要,有效保障冬季供暖、供氣和發電生產用煤。
根據《通知》要求,內蒙古及時制訂了《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適度增加部分先進產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穩定供應的實施方案》,報國家備案并下發各盟市執行。
內蒙古7個盟市的172處煤礦、53432萬噸產能(按276重新確定產能)納入上述釋放先進產能煤礦范圍。釋放期間,每月最多可增加848萬噸,每日可增加28萬噸產量。
《通知》明確產能釋放的主體包括: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評定的先進產能煤礦,國家煤礦安監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各地向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申報的安全高效煤礦。其中不包括規模小、煤與瓦斯“雙突”、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安全風險大、安全無把握的煤礦。考慮到煤種的實際需要和特定用戶運輸距離的限制,以上主體難以有效承擔產能調節任務的,部分產煤省(區、市)可從2015年度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中再擇優確定少數煤礦,經備案后,納入產能調節的企業范圍。
符合上述條件的煤礦,可以在276至330個工作日之間釋放產能,沒有參與產能釋放的煤礦仍要嚴格執行276個工作日制度。產能釋放期限暫定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執行中根據市場供需情況確定釋放實施和停止日期。
另外,通過抓緊推進增減掛鉤,引導建成煤礦依法依規有序投產。要求有關地區按照國家關于減量置換的相關規定,推動建設煤礦抓緊落實產能置換指標,簽訂增減掛鉤協議。對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產能置換指標的新建煤礦(含未批先建煤礦補辦手續),適度放寬退出煤礦的關閉時間要求,新建煤礦可以在產能置換煤礦關閉前投入生產。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