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調研組一行三人,第一站即來到了國內首批光伏扶貧示范縣—河北平山縣。
在政府管理層面,光伏扶貧是按照“中央統籌、省協調、縣落實”工作機制進行推進的。據了解,在縣政府具體操作落實時,會著重考量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實施單位的信譽。所以,政府在項目的招標落實或招商引資時,會優先選擇“大集團、大公司”或在地方有一定業績的企業,采用“以大帶小”的模式推進光伏扶貧項目。
“以大帶小”,即大型企業與地方政府協議推進光伏扶貧項目時,一般會配套一定比例的集中式商業電站。而集中式電站的容量往往大于扶貧電站規模,比如,河北參與扶貧項目的光伏企業,可按照1:2.5的比例建設光伏扶貧電站和商業光伏電站。所以,在推進商業項目的同時,也推進了扶貧項目。此外,后期村級扶貧項目的建設,亦可以由這些企業主導實施。
河北平山縣作為國內首批光伏扶貧示范縣,首批70MW集中式光伏扶貧項目的實施主體即選擇了中廣核、保定英利、山東玉昊隆能源,其中玉昊隆能源此前即與平山縣簽訂了200MW光伏項目投資協議。
平山縣發改局相關人士明確表示,政府層面仍舊希望聯合有信譽的企業開展光伏扶貧,比如國有或上市企業,或在當地有較大投資的企業。引進有信譽的企業后,其一,能夠保證穩妥的推進光伏扶貧工作;其二,后續項目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有責可追;其三、農戶的收益能夠得到一定的保障。與此同時,近日山西、內蒙古出臺的扶貧政策中,對光伏項目的實施主體給予了嚴格的規定。
山西省于2016年9月13日下發的《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規定,在省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經市光伏扶貧領導小組同意,也可委托縣光伏扶貧領導小組)應采取擇優比選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備長期運營管理能力的企業開展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光伏扶貧項目建設企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值達5億元以上。
(二)累計持有國內運行的光伏電站并網容量50MW以上。
(三)承諾除集團內部全資子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外,在獲得開發權之日起整個項目運營期間,不得進行股權轉讓。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省屬企業為主的省內企業參與光伏扶貧電站建設。
對于村級電站的實施,山西規定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項目以縣為單元,打包招標集中建設,承建企業的確定參照上述標準,選擇實力強、業績突出的企業建設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項目。
無獨有偶,內蒙古自治區于9月13日同日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對扶貧工程的投資主體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意見》指出,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合資組建。投融資主體在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代表政府出資和承擔相應責權利,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資產歸投融資主體和投資企業共有,投融資主體要將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給扶貧對象,代表扶貧對象參與項目投資經營。各地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央、地方國有企業,以及社會責任感強的民營企業參與光伏扶貧工程的投資和建設。可以采取市場競爭方式引進社會資本,建立混合制投資主體。
此外,湖北隨州市為確保325MW光伏扶貧項目穩步推進,政府授權成立了隨州市扶貧產業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投資主體,注冊資金1億元。其中,隨州市城投公司代表市委市政府參與項目建設,出資0.8億元;湖北齊星集團旗下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0.2億元。
相較于大公司而言,在某縣政府人士,小公司往往并不能很好的整合資源,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其次,配套商業電站規模動則投資上億元,或者前期項目的推進也需要企業墊資,而小企業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往往不能夠滿足項目的推進需要。再者,個別小企業的專業能力欠缺,往往造成光伏扶貧項目的諸多問題,譬如,項目存在明顯的陰影遮擋等(比如,圖一)。此外,一些小企業想盡可能從扶貧項目中獲取最大利益,從而使用劣質產品(比如,圖二),如果政府監管疏松,小企業往往建成“拿錢一走了之”,后續或將難以追責。
圖一:某村級戶用扶貧項目,陰影遮擋明顯
圖二:某美麗鄉村戶用項目,逆變器無標識
所以,綜上而言,政府為了能夠更好的推進扶貧工作,往往會招商引資有實力的大企業,并且更多傾向于國有企業或者有本地較大量投資的企業。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