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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發布《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016-10-20 10:06:11 國家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優化管理、節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十三五”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發改委修訂完成了《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根據節能管理工作需要將一定用能規模以上的用能單位納入重點用能單位管理范圍,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能源消費的核算單位是法人單位。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二條,考慮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重點用能單位基本義務】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注:依據原《辦法》第九條修訂。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十條制定。

第五條【管理原則】

國家對重點用能單位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統計局定期公布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統計部門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下的重點用能單位和納入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的用能單位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按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的大小實施分級管理,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分級管理方案,并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注:參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實施方案》(發改環資[2008]1390 號),同時 結合實際情況對原《辦法》第五、六、七條修訂。

第六條【節能目標責任與考核】

國家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能效目標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并于每年 4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考核結果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條修訂。

第七條【考核公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每年 6 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考核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于每年 6 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告本行政區內上一年度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下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考核結果。

注:參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實施方案》(發改環資[2008]1390 號)制定。

第八條【能源績效評價】

國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績效評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開展能源績效評價工作,引導重點用能單位持續提升能源績效水平。

注:新增條款,依據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開展能源評審和績效評價工作要求 制定。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節能規劃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每年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措施,確保完成節能目標。節能措施應當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二十四條修訂。

第十條【目標分解】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根據本地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和要求,科學評估節能潛力,合理分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能效目標,并落實到相應層級或崗位。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組織內部考核,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與獎懲掛鉤。

注:新增條款,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五條制定。

第十一條【能源管理體系】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 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并使之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工作,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注:新增條件,參考《關于加強萬家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12]3787 號)制定。

第十二條【節能管理機構與崗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成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夠滿足節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員。能源管理人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約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日常節能管理,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能源審計、節能技術改造,開展能源計量和統計分析等。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將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能源管理負責人、能源管理人員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五條制定。

第十三條【能源審計】

重點用能單位每個節能規劃期內應當至少開展一次能源審計,并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能源審計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報告進行審核。鼓勵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能源審計達到要求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注:參考《關于印發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1]2873 號)等文件制定。

第十四條【能效對標】

國家依托有關行業協會現有基礎數據建立國家能效對標基礎數據庫,制定各行業能效對標方案并組織實施。鼓勵各行業協會開展本行業內能效對標活動,組織本行業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效對標,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效對標活動進行跟蹤指導和評估,并提供技術支持。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能效對標活動,持續提升能效水平,爭當本行業能效“領跑者”。鼓勵集團企業組織下屬企業開展能效對標活動。

注:參考《重點耗能企業能效對標活動實施方案》(發改環資[2007]2429 號)等制定。

第十五條【能源計量】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建立健全能源計量和管理制度,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

第十六條【能源統計】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并保存五年以上,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及時、準確。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修訂。

第十七條【能耗在線監測】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結合現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臺,積極配合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注:新增條款,參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 號)第二十七條制定。

第十八條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填報工作,并于每年 4 月底前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逐級審查,對數據質量存在問題的重點用能單位作為本年度節能監察重點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于每年 6 月底前將審查后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及審查情況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將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審查和報送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范圍,并進行通報。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參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實施方案》(發改環資[2008]1390 號)制定。

第十九條 【節能技術裝備】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和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優先采用國家和地方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中的節能 8 技術、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主動淘汰落后的和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用于節能技術研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技術培訓等。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加強節能技術研發與應用交流合作。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運用先進節能技術實施節能改造。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十六條、原《辦法》第十二條等修訂。

第二十條【節能評估】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認真做好新、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工作。

注:新增條款,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制定。

第二十一條【獎懲制度】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定節能獎勵和懲罰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節能獎勵資金,對節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浪費能源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注:依據原《辦法》第二十條修訂。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政府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并聯合有關部門給予守信激勵。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條、六十七條修訂。

第二十三條【財政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通過各種渠道籌措資金,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節能改造項目實施、節能管理能力建設、節能宣傳培訓等。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條、六十五條修訂。

第二十四條【金融支持】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通過發行綠色債券、上市融資等方式籌措資金,實施能效提升項目。鼓勵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資金通過成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改造。

注:新增條款,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五條、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 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3504 號)制定。

第二十五條【稅收優惠】

重點用能單位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項目的所得,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重點用能單位購置節能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根據有關規定按一定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重點用能單位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節能設備,根據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注:新增條款,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結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 號)等文件制定。

第二十六條 【價格激勵】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鼓勵重點用能單位根據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高耗能行業的重點用能單位,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六條制定。

第二十七條【技術推廣】

國家制定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對重點用能單位研發的節能降碳效果顯著、技術先進、經濟適用、有成功實施案例的技術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重點用能單位生產的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優先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注:新增條款,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四條,結合《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環資[2014]19 號)制定。

第二十八條【能效領跑激勵】

國家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鼓勵重點用能單位成為行業能效“領跑者”。對入圍能效“領跑者”名單的重點用能單位,國家優先支持其開展節能技術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等能效提升工作,廣泛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帶動行業能效水平整體提升。

注:新增條款,參考《關于印發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3001 號)、《高耗能行業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細則》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節能目標責任與考核】

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確定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上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節能管理】

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八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能源管理崗位】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指定相應的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

第三十二條【能源計量】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按照《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

第三十三條【能源統計】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或者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注:引用《統計法》原文規定。

第三十四條【能耗在線監測】

重點用能單位拒不配合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注:新增條款。

第三十五條【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能耗限額】

重點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請執行懲罰性電價;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淘汰落后】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產工藝、用能設備和產品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參照《循環經濟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節能評估】

重點用能單位建設需經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

(三)未落實節能評估文件和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參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

第三十九條【失信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注:新增條款。

第四十條【政府工作人員違規】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重點用能單位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投訴。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重點用能單位的技術及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

(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注:依據《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六條、《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五條修訂。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

本辦法自 XX 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委 1999 年 3 月 10 日頒布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第 7 號令發布)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發改委,節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