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行為,促進林地和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我市日前出臺《關于規范光伏項目使用林地、實行林光互補的實施意見》,鼓勵光伏企業在兼顧生態安全、企業效益、農民利益的基礎上規范發展。
《意見》要求,光伏項目選址要把生態安全放在首位,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強化林地使用者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影響誰恢復,保持區域生態平衡,防止誘發自然災害。探索“林光互補”的有效實現途徑,使荒山荒坡發揮更高的比較效益,實現林業生態、農民利益和企業投資回報的共贏。光伏項目占用林地選址范圍嚴格限定為西部太行山區,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為禁止光伏電站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
同時,光伏項目建設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為抵消大規模光伏建設可能對生態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鼓勵和提倡建設企業在進行光伏設施建設的同時,按照因地制宜、宜灌則灌、宜喬則喬的原則,在山體陰坡、項目區空閑地、道路兩側或建設區相鄰區域,進行造林綠化;建設區域如有灌木林地的,凡不影響光伏電池組件采光的應予以保留。企業新造林面積和保留的原有灌木林地面積之和一般應不低于租賃林地總面積的40%;達到此標準的,林地植被恢復費計收面積按光伏陣列投影面積計算。為加快光伏建設區域的生態恢復,占用林地異地造林設計選址及林業工程項目優先向光伏項目周邊傾斜。
各縣(市、區)政府要統籌謀劃林業生態建設和光伏項目發展,項目選址和建設規模要以生態安全為前提,推行“林光互補”模式,規范光伏企業健康發展,有效盤活林地資源,促進增加農民收入;各級林業部門要會同光伏企業謀劃“林光互補”模式的實施方案,明確造林方式、地點、面積、標準。林光互補造林,可由本企業自行組織實施,也可由企業委托專業造林公司、造林大戶實施;光伏企業申請占用林地應依法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制止未批先占和在施工過程中,不按施工技術規程進行施工。嚴禁在項目區內捕殺、采集野生保護動植物。擅自取土、挖砂、隨意踐踏林木,破壞自然植被。在防火期內隨意人為用火等破壞生態的行為。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