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指引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本指南所稱電力業務,是指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其中,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
四、行政許可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
3.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具備上述(一)中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2.具有與申請從事供電業務相適應的供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3.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
4.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申請表;
2.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3.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或者驗資報告;
4.由具有合格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和對營運資金狀況的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和對營運資金狀況的說明;
5.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除提供上述(一)中所列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供電營業區域的證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圖;
2.供電網絡分布概況;
3.設立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及其相應的供電營業區域概況;
4.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承諾書;
5.供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
六、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
七、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八、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它
九、行政許可的業務管理單位
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