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收排污費,對企業是一種監督和鞭策。然而在中央環保督察組向江西反饋督察意見中,江西樂平市政府被指多次用財政資金為36家企業“代繳”排污費超過千萬元。為企業“代繳”排污費,究其本質,是地方官員的政績觀出現了偏差。如此“越俎代庖”行為,發人深省。
近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向江西反饋督察意見。江西樂平市政府被指多次用財政資金為36家企業“代繳”排污費超過千萬元。
“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補償”,這是相關法基本原則,企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繳納排污費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本應由企業繳納的排污費,樂平市政府卻用地方財政資金“代繳”,從行政權行使上講,這是一種亂作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眾所周知,財政資金是公共性資金,一分一厘都是納稅人的貢獻,只能用在民生事業、公共建設、行政管理等上。政府用財政資金替企業繳排污費,等于是挪用納稅人的錢為企業排污“埋單”。如此一來,沒有觸及到污染企業利益,企業不會產生“痛感”,而用納稅人的錢為污染“埋單”,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依法征收排污費,對企業是一種監督和鞭策。換言之,國家通過排污費征收法律制度,是為了促使企業履行環保主體責任,達到不向或少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之目的。由政府財政資金“代繳”企業排污費,不僅失去了征收制度的監督和鞭策作用,相反會產生縱容效應,使企業排污變本加厲。
為企業“代繳”排污費,究其本質,是地方官員的政績觀出現了偏差。在這個問題上,政府不能,也不應該“越俎代庖”。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