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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豐城電廠事故又刑拘6人

2016-12-01 09:59:56 電力專家聯盟

據報道,從江西豐電三期“11·24”事故救援指揮部獲悉,11月29日,經偵查,江西豐城電廠事故又有6人被刑拘。公安機關將王某等4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責任人和顧某某等2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江西宜春市豐城發電廠三期在建項目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事發當日,最高檢已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江西省三級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那么,重大事故發生之后,檢察機關會重點調查哪些人員,涉案人員可能涉及哪些罪名,事故調查組會有哪些部門參與?待小編為你一一道來。

什么樣的事故屬于特別重大事故?

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被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其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即構成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顯然超出了死亡人數30人以上這一認定標準,屬于特別重大事故。

事故發生后,會重點調查哪些人員?

據查辦的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職務犯罪可見,這些人員會受到重點調查:

1)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依法糾正違法違規活動,導致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責任事故發生;

2)有些貪贓枉法,與違法生產經營者互相勾結,甚至包庇縱容;

3)有些不及時查處已發生的事故,甚至瞞報、不報、謊報、遲報,造成損失后果擴大,嚴重危害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

如果江西電廠坍塌事故經調查發現有關公司或者公職人員存在犯罪嫌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將各司其職,查處其中的相關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人。

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中一定會有職務犯罪嗎?

“幾乎每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職務犯罪問題。” 最高檢反瀆部門有關負責人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公開表示,檢察機關所查案件顯示,頻繁發生的礦難、路毀、橋斷、房塌等重大責任事故背后,往往都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侵權犯罪問題。

如2015年“12·20”深圳特別重大滑坡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組成檢察調查專案組進行調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和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鄧志雄、市政服務中心副主任曾科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調查事故的調查組會有哪些部門參與?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多會成立由安全監管部門牽頭,監察、工會等部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所以“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加”一般也會出現在調查組的有關通報中。

當然,在受邀參加之前,檢察機關也可以第一時間獨立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如2013年11月22日,山東青島發生中石化輸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最高檢相關工作人員當天便趕赴青島,與當地檢察機關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早3天。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江西豐城電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