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信委昨天通過網站公布了嚴格的電煤配給措施,以保證云南發電企業有足夠的電煤使用。其中,發電企業用煤量的68%(約2150萬噸,約為2009年云南煤炭產量的24%)需要省內煤炭企業按政府要求供應。
業內估計,始于2009年夏季的三季連旱,導致云南缺電率一度超過20%,這直接催生了本次要求煤炭生產“企業優先”的政策出臺,全力以赴保障省內電力供應。對于電煤出省,則給予了更為嚴格的限制。
建立電煤儲備機制
云南省工信委在通知中稱,近年來,隨著云南省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煤炭、電力行業的消費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勢頭。但電煤、電力供需形勢仍然不容樂觀,尤其是枯期,電煤、電力需求旺盛,供需矛盾突出,制約了全省工業經濟發展。
云南省工信委在通知中要求,各州市工信委(經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以發電企業為主的儲備制度,完善預警機制和應對方案。其中,省級在曲靖、昆明、紅河分別建立電煤儲備基地,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為電煤儲備期,并爭取省財政安排部分貼息資金。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之間的超額存煤資金,爭取省財政貼息資金中解決1000萬元,州市財政安排一定的貼息貸款解決一部分,堅決杜絕缺煤停機或非計劃停運等現象的發生。對于發電企業,如果未能完成任務量將會在下年被調減上網電量,而超額完成任務則會得到獎勵。
冬春季不許煤炭出省
在“開源”方面,省工信委要求開辟貴州、四川等新的煤源地,爭取更多的“黔煤、川煤入滇”,提前做好電煤的采購和存儲煤工作。省內各統調火電廠在每年汛期結束、枯期來臨前,有確保機組大方式運行20天以上的存煤;在每年春節到來之前,有確保機組滿負荷運行30天以上的儲煤。各燃煤發電企業要與當地煤礦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戰略伙伴關系,必須在每年初及時完成與煤礦簽訂供煤合同。
在省內煤炭供應緊張的情況下,運用經濟調節手段對出省煤炭進行調控。對沒有完成電煤供應任務的煤礦,所產原煤一律不得外運,強行出省的原煤按每噸100元征收煤炭價格調節費;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鐵路部門不安排煤炭外運計劃,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原則上不安排煤炭外運計劃,出省的煤炭須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意,方可外銷。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