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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氣法實施一年后 地方版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知多少?

2017-03-06 14:37:51 中國大氣網   作者: 張偉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元旦正式實施,新法有了一系列的新規定,首次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納入監管,加快大氣產業的升級,規定實施“按日計罰”,提高企業環境違法的成本,與此同時,對于大氣污染嚴重的重點區域還首次將實施聯防聯控。截至今年3月份,新法已經實施一年有余。這一年里,為加速產業升級,地方各省(市、自治區)也在積極完善地方版大氣污染防治法規。河北、江西、貴州、山東、吉林、浙江、黑龍江7個省(市、自治區)制定或修訂了省級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南、重慶、遼寧、廣東、內蒙古、寧夏和湖南正在制定或重新修訂大氣污讓防治條例;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蘇、安徽、青海、湖北、四川是在新法修訂以前出臺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其余各省(市、自治區)的動向暫時還沒有明確。

據統計,截至目前共有18個省(市、自治區)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湖南、四川、青海稱《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其中7個為新版大氣法實施后制定或修訂。

緊跟新趨勢 7省出臺新的地方版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在新版大氣法出臺并實施以后,河北、貴州、山東等地先后出臺了地方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這些新法規對VOCs,“按日計罰”等新大氣法新出現的內容也做了相關規定。

河北省是新大氣法實施后第一個修訂本省大氣污染法規的省份。《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共計8章93條)2016年3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對工業污染企業實施階梯排污收費,要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要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其中,第五章重點說明京津冀要實行聯合聯控,統一應對大氣污染。

吉林省制定的《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6章70條)和浙江省新修訂的《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7章68條)都是在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的,《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吉林省大氣污染治理全面監管,既重視重點污染源,也重視“小”污染,這一《條例》還規定了按日計罰、雙罰制等較為嚴格的監管手段和處罰措施,嚴厲打擊大氣污染違法行為。《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并將責任延伸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一級,填補了空白。新版《條例》規定: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解決了執法取證難題。

貴州省制定的《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8章71條),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大氣污染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貴州省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排放管理信息化平臺,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還規定,無證排污者最高可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山東省新修訂的《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5章81條)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山東版《條例》被譽為“史上最嚴”的地方性環保法規,規定了包括實行錯峰生產、建立聯防聯控機制、污染源頭控制、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約談與暫停審批、對重大案件和突出問題的掛牌督辦等12項監督管理制度。《條例》中提出要明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這一《條例》將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江西省制定的《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8章82條),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約談和區域限批”的監督制度,可以預防和解決市縣政府不作為、濫作為和違法行政,《條例》還大大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規定超標排放大氣、偷排偷放、偽造監測數據最高可以處以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停業、關閉。

黑龍江省制定的《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7章98條),2017年5月1日施行,《條例》賦予環境保護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權,賦予公安、住建、農業等多部門具體監管職責,確定了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權,增加了有效懲治排污企業逃避監管、不依法公開排污信息、不執行停工停產決定等“老賴”式違法行為的法律手段,增加了超標雙罰制,按日計罰的適用情形和司法執行協助等強有力的規定。《條例》還對重點污染源分別作了相應的防治措施。

加快進度 遼寧河南等多省尚未最終公布

除了以上7省已經完成新條例的制定外,還有多個省正在制定或修訂地方版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南省將《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列入本省“頭號”立法項目,預計最快今年7月,《條例》草案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并有望今年出臺;今年1月份,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預計遼寧版的也將盡快出臺。《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也有望今年通過審批。2016年10月24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召開《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第一稿)》省直部門座談會,估計湘版條例應該也不遠。在前不久公布的《2017年度寧夏全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安排(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要完成《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立法,為大氣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廣東省2016年已經啟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立法工作。內蒙古自治區早在2015年的《王軍樸同志在全區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的報告》中就提及,《內蒙古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已完成,正在走法律程序,可是到目前為止,內蒙古自治區的《內蒙古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仍未公布。

京津等10地沿用舊條例 桂閩等地尚未出臺地方法規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西省、陜西省、湖北省、江蘇省、安徽省、四川省、青海省十個是省(市、自治區)在新大氣法出臺以前發布了各自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辦法)》,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陜西、江蘇、安徽的《條例》發布在“大氣十條”之后,而山西、湖北、四川、青海四個地區的條例或辦法成型較早。

除了以上地區之外,還有海南、云南、廣西、福建、西藏、新疆、甘肅等地,還未出臺地方性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這些地區,除新疆和甘肅外,均位于南方,空氣質量較好。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新大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