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九三學社中央提交了《關于科學規范礦業權設置的建議》的提案,建議科學規范礦業權設置,妥善解決礦業權重疊問題,避免資源的閑置。
九三學社中央認為,我國許多地區存在礦業權重疊問題,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并沒有關于如何處理礦業權重疊的規定。這影響了我國礦業發展,尤其嚴重影響頁巖氣、煤層氣等清潔能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進而影響國家的能源發展戰略。
九三學社中央指出,當前礦業權設置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礦業權重疊問題困擾礦業發展。我國的礦業權管理實行分類分級管理體制,這種多頭分散的管理體制,缺乏集中統一的協調,再加上礦業權信息化管理滯后、使用坐標系統不統一等技術因素,容易造成礦業權重疊問題。二是單一礦業權人造成大量資源閑置。我國沉積型能源礦產(如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頁巖氣、砂巖鈾)普遍存在空間上多礦種疊置現象,一旦礦業權人只關心一種礦,其他礦就不能被勘查開發。三是單一礦產資源開發模式影響國家地質調查工作。國家地質調查工作在礦業權區塊內開展其他礦種的地質調查工作時,經常受到礦業權人的阻擾,工作無法開展。
對此,九三學社中央建議:一是盡快出臺礦業權疊置管理辦法,完善現有礦業權區塊設置。按照礦業權登記限定深度范圍和空間范圍的原則,對已有的礦業權重新設置,主要是限定不同礦種的合理勘探、開發深度范圍,明確同一地點不同礦業權人的權益。二是盡快制定國家地質調查工作找礦成果處置辦法。國家地質調查工作發現有經濟價值的礦產后,由國家處置找礦成果。在礦業權空白區,由政府主管部門設置礦業權對外競爭性出讓,礦業權人繳納本次國家財政安排項目經費的對等或稍多資金;在已有礦業權區塊,礦業權人對新發現礦產有勘探開發優先權,前提是繳納國家財政安排項目經費的對等或稍多資金,否則應退出,由政府設置新礦業權區塊,由新的礦業權人繳納國家財政安排項目經費的對等或稍多資金。三是修訂《礦產資源法》。一方面,改變現有礦業權登記規則,將每種礦的礦業權登記限定在合理的深度范圍和空間范圍,即在同一個地區可以有多個礦業權人,可以登記多種礦的礦業權,只要在空間上不重疊即可。另一方面,允許國家地質調查工作進入已有礦業權區塊,規定長期得不到應有勘查投入的石油天然氣礦業權區塊對國家地質調查工作開放,發揮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先行作用;規定在不明顯影響礦業權人的合法勘探開發工作前提下,允許國家地質調查項目進入礦業權區塊內從事其他礦種地質調查工作,任何企業不得阻攔。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