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規范光伏扶貧電站建設、監管及收益分配,讓貧困戶分享光伏扶貧成果,如期實現增收脫貧,根據國家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及光伏扶貧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分布式(聯戶型)、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
第一條: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全縣分布式(聯戶型)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營和管理。縣匯金公司負責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條:分布式(聯戶型)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資金通過政府投入、企業扶貧捐助、貧困戶入股等渠道籌集。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資金通過銀行融資、企業扶貧捐助、扶貧資金投入等渠道籌集。
第三條:參與扶貧電站收益的貧困戶條件為:
1、屬2016年及以后年度未參與過光伏扶貧電站入股分紅的建檔立卡在冊貧困戶。
2、非政府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的五保戶。
3、在2014年、2015年未建設戶用光伏扶貧電站。
4、自愿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繳納入股資金5000元,并經村、鄉鎮(產業園區)內公示無異議。
第四條:縣扶貧開發投融資有限公司設立光伏扶貧電站結算專戶。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與縣供電公司結算分布式(聯戶型)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入,存入光伏扶貧電站結算專戶。縣匯金公司負責與縣供電公司結算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入,在支付銀行本金、利息及運營維護成本后,凈收入及時存入光伏扶貧電站結算專戶。
第五條:分布式(聯戶型)光伏扶貧電站發電凈收益分配辦法:1、貧困戶入股當年即可享受分紅3000元,并連續4年。第5年、第6年還本付息(使用貼息貸款的除外)。2、分布式(聯戶型)、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凈收益分紅后結余資金用于還本付息和政府兜底扶貧。
第六條: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分布式(聯戶型)、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分配與資金撥付。每年3月份、9月份根據入股分紅貧困戶數量,將所需資金及時撥付到各鄉鎮、現代產業園區財政所(分局),由財政所(分局)核發及時打卡到戶。
第七條: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委托專業公司通過智能平臺對全縣分布式(聯戶型)、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進行日常運行維護;為分戶式扶貧光伏電站購買保險,其費用從發電收入中列支。
第八條:各鄉鎮、現代產業園區應要設立光伏扶貧收益分配專賬,確定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管理費等費用,確保資金安全。
監察、扶貧、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光伏扶貧電站運營、收益、分配、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操作,截留、擠占、挪用收益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金寨縣財政局、金寨縣扶貧和移民開發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