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國家能源局發布了十三五的太陽能發展規劃,從規劃設計來看,政府對光伏的分布式應用非常重視,計劃到2020年建成100個分布式光伏應用示范園,園區內80%新建建筑屋頂、50%已有建筑屋頂要安裝光伏發電。相比較政府的雄心壯志,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的開發一直雷聲大、雨點小,在2015年之前,每年新增光伏裝機大約只有10%為分布式光伏。在2016年,隨著地面電站電價的下降,分布式光伏電價保持穩定,才使得分布式相對來說更有吸引力。當電站開發商聚焦在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時候,就發現分布式光伏的開發與地面集中電站差別很大,特殊痛點導致分布式融資是一定難度的。
如果一個項目融資難,是單個開發商自己的問題;如果一類項目融資難,那么就是這類項目整體有金融機構難以接受的硬傷。如果希望解決分布式融資難,就要先要找到硬傷并修復這些瑕疵,才能打通分布式融資難的瓶頸。現在先來梳理一下分布式光伏的痛點。
一、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都是民營,無抵押無擔保,金融機構難以接受。相對于火電廠和水電站來說,分布式光伏屬于新生事物,傳統大型能源企業主要還是做大型項目,因此大批中小或者民營企業在這個領域補位,成為分布式光伏開發主力。這些中小企業資質和擔保都遠遠遜色于國有企業,導致很難從銀行申請到貸款。
二、分布式的小而分散既是優點也是缺點,金融機構運作單個項目成本太高。一般而言,一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容量在數千瓦至數兆瓦之間,輸出功率遠遠小于大型地面光伏電站。由于光伏發電的模塊化設計,決定了其規模可大可小,可根據屋頂資源調整光伏系統的容量,幾萬平米的屋頂就已經是非常難得的屋頂資源,安裝分布式光伏的話也只有幾個兆瓦,體量上遠遠不能跟地面集中光伏比較。金融機構做一筆信貸的流程固定,成本也是相對固定,因此天然傾向于做大型項目。由于我國信貸主要依靠的是抵押和擔保融資,沒有項目融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項目的分散性等不做要求,小而散的優點發揮不出來,只剩下缺點就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青睞。
三、商業風險與收益暫時不對等,未來需要政策配合。目前分布式光伏發電處于初級階段,項目開發建設運營中涉及到銀行、保險、擔保、證券等金融機構,投資人、EPC公司、ESCO公司等項目開發商,學校、住宅、醫院、工業廠房等各式屋頂所有者,電網公司,電力用戶等。在這些利益相關方中,如何體現各方權責利,尤其是電流和現金流如何流動,尚處于摸索之中。另外,分布式整體現金流涉及方較多,包括電網企業、屋頂業主,特別是當一個項目有多個屋頂業主的時候,收費難成為一大難題。
綜合來看分布式的這些問題,部分是短時間內難以根本性解決的,例如屋頂光伏的產權問題涉及物權法,短期內難以從法律層面改變;另一部分,是可以通過政策出臺和商業模式創新來解決的,例如通過售電公司統一收電費就可以解決“收費難”等問題。在通盤考慮現有市場情況和可操作性,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市場參與方參考。
一、通過建立本地平臺公司,實現商業分布式光伏的統一開發,引入地方國有企業或者資質較好的擔保,來解決分布式光伏的銀行貸款難問題。特別是地方政府或者園區管委會如果能夠參與到地方平臺的建立,還可以統一協調屋頂資源,降低開發成本和后期的運維成本。具體到操作模式,可以通過成立本地的分布式光伏開發基金,再由基金公司成立開發公司進行園區屋頂的開發,基金LP提供擔保,由銀行向這個開發公司提供貸款,在解決貸款擔保的同時又解決了項目單體太小的問題。
二、貸款主體由開發企業變為業主方。這種模式主要集中在民用屋頂光伏市場。由房屋所有人以個人信用和資產擔保去申請銀行貸款,類似個人消費貸。在山東農村,如果農戶能夠自己出20%的資本金就可以申請到小額光伏貸款,請EPC公司為自己安裝一套屋頂光伏發電設備。光伏產生的發電收入優先還貸,在5-6年還完貸款之后,農戶獲得全部的光伏發電收入。如果在農戶自己無法支付資本金的情況下,開發企業也可以墊付資本金,那么這個還款期將會延長,同樣可以操作成功。
三、通過售電公司統收電費,再支付給屋頂光伏開發商。我國所有的商業模式,最難就是收費難,這點在屋頂分布式開發過程中也不例外。電改之前的電力市場,只有電網公司在中間統一買電、賣電,相對于其他行業,電網公司收費已經相對容易了。在電改之后,售電公司未來將成為客戶的服務商,完全可以統一收費,再支付給屋頂光伏開發商。特別是,屋頂光伏作為本地電源,對于售電公司是優質合作伙伴。下半年,希望市場上能夠出現分布式電源統一由電網公司統收統支的信模式出現。
綜上所述,一部分問題是可以通過企業的商業模式創新實現,一部分是需要通過相關政府發文進行制度創新實現。中國目前不僅是電力市場在經歷改革,金融市場也在經歷改革。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項目本身的質量將越來越看重,只有解決這些瓶頸之后,分布式光伏的融資才能水到渠成。(文|中國光伏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 彭澎)
責任編輯: 李穎